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两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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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_ 条款编号: L2106-01 友邦保险2017两全保险023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两全保险 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两全保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世纪英才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其所附加于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2、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前)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下列本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并自始调整: 1、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释义一)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本附加合同年保险费 (2)本项金额 = 趸缴

3、保险费 (二)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下列本项金额须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并自始调整: 1、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以分期支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1)计算;若以趸缴方式支付保险费,则本项金额按下列公式(2)计算: (1)本项金额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对应的月数 12) 按年付方式计算的

4、本附加合同年保险费 160% (2)本项金额 = 趸缴保险费 160% 二、满期金 若本附加合同有效至保险期间届满且被保险人仍然生存,则本公司将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本附加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

5、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_ 条款编号: L2106-01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

6、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 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

7、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第五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第五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十二岁。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有九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并载于批注,各保险期间所对应的计划名称详见下表: 序号 保险期间所对应的满期时间 满期计划 (1)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

8、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满期 18岁满期计划 (2)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十九岁生日)满期 19岁满期计划 (3)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二十岁生日)满期 20岁满期计划 (4)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二十一岁生日)满期 21岁满期计划 (5)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

9、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满期 22岁满期计划 (6)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三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二十三岁生日)满期 23岁满期计划 (7)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四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二十四岁生日)满期 24岁满期计划 (8)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二十五岁生日)满期 25岁满期计划 (9) 本附加合同有

10、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三十岁生日)满期 30岁满期计划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主合同终止效力; (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主合同或主合同所附加的其他附加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 年龄错误 第七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

11、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_ 条款编号: L2106-01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

12、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八条第八条 受益人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

13、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

14、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九条第九条 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批注上,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条第十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附加合同

15、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附加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投保人应支付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所需的费用;若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可由投保人以一次性支付(简称趸缴)或分期支付的方式支付。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附加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本附加合同效力将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 效力恢复 第十二条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利息(释义二)、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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