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保险条款-汽车保险与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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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保险与理赔特种车保险条款在制作此课件的过程中,参考了 国内网上相关的专著、教材和网 络文献。同时感谢学校的老师在 此课件中给予的意见、帮助和原 课件提供者支持,在此对原作者 、编译其他知识产权人、提供帮 助的人表示衷心的感谢。2010-10-24总 则第一条 特种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 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 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行驶的,用于牵引、清障、清扫、起重 、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 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 内装有固定

2、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 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 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 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 约定的其它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 车)。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 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 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 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 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 险不能单独投保。保险责任第五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 (一)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 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 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

3、失,保险人依照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 于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随船的情形)。(二)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 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 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的数额。 第六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 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 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 依法

4、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 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 不负责赔偿: (一)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 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三)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四) 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 系统的损失; (六)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 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 分;(七) 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 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九)

5、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 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 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 、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 在的机械或超负荷、超电压、感应电等电气故障引起 的损失; (十二) 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 损失; (十三) 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 失。第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 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 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 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及其 家庭

6、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 (三)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 或财产损失。第九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 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 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机动车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 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 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驾驶人或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 失; (七)仲裁或者诉讼

7、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 在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 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九)被保险机动车举升、吊升物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造成被吊物品的损失。第十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 失或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 没收、政府征用; (三)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 期间; (四) 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 驾驶人或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 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六) 事故发生后,被

8、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 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 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 驾驶人或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 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 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 ;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 、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 的有效操作证;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 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9、八)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使用 被保险机动车; (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 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通知义务 ,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而发生保险事故; (十) 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 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 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一) 被保险机动车(不含牵引车、清障车) 拖带其他机动车或物体。第十一条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10、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 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二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 ,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 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 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二) 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 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20%; (三)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5%;因违反安全 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 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十三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

11、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第十四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 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 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 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 辆购置税)。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 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 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 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 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

12、价格。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 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 定。折旧率表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 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 月折旧率 (三) 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 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 档次协商确定。车辆种类月折旧率 矿山专用车1.10% 其他车辆0.90%保险期间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 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订

13、立保险合同时,应 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 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 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八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 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 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 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 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 算依据。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 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 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 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 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 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 在被保

14、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 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 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作 出核定;保险人未能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应 与被保险人商定合理期间,并在商定期间内作出 核定,同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 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四)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自 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 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五) 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 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 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 偿金额后,应当

15、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 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 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 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 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等,导 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 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 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 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发

16、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 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 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 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 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 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 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 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二十五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 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 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 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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