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及血液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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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政及血液监督要点晋中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医政监督科: xxx内容医疗服务监督要点监督重点 相关法律法规 工作中常见问题剖析血液安全监督要点 采供血机构监督 临床用血监督2007年打非重点打击无证行医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 严肃查处非法性病诊疗活动 严肃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 手术的行为 严肃查处非法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行为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 为 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

2、性别的人工终止 妊娠的规定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卫生部的相关批复医务人员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相关批复法律适用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体现国家意志 ,明确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及法律后 果的行为准则。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定性,即不 在法定范围内不能任意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因此 ,适用法律规范时必须首先明确该规范法定法律 关系主体是谁?这是适用法律规范的前提与基础 ,否则就将导致

3、适用法律规范错误。同时,还应 当考虑其主体行为是否与法律规范规定的违法行 为模式一致,只有当主体做出了法律规范明确规 定的违法行为时,才能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 予以制裁。法律适用效力法律适用效力 1.1.法律法律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 、规章、规章 2.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 本级和下级规章本级和下级规章 3.3.省级规章省级规章 市级规章市级规章 4.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 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法200496号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参照规章。在参照规章时,应当 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 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法200496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 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 释,人民法院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 依据;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 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 政案件时参照适用。法律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 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本条 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法律适用执业医师法第四条:国

5、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 管全国的医师工作。护士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 在卫生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法律适用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 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第(3):“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 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 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法律适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 程序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凡属于行政工 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

6、,由其 负责解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第 三款:“行政法规的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 等效力。”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 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 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它 规范性文件。”法律适用我国已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承认了合法有 效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得 以适用的法律地位。那么,在行政管理活 动中,行政机关依法适用合法有效的规范 性文件更是势在必然。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非法行医与合法行医的界限非法行医就是指非法的从事应由医生从事的医 疗、预防和保健业务。“非法”即不符合法律规定 。医生是特种职业群体,国家法律法规不仅

7、对医 生从业的主体资格而且对医生从业的方式等都作 了较严格的规定。严格地讲,凡是不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对医疗从业行为的规定的医疗行为均是非 法行医行为。非法行医就是“违反医疗法律法规之许可,开展 诊疗活动的医疗违法行为”。何谓“行医”行医就是指从事执业医生所从事的医疗、 预防、保健业务。执业医生都是具有医药 卫生专业知识、掌握疾病诊断、治疗技能 的专业人员,医生所从事的业务是凭借专 业知识与技能而进行的或者以其为基础, 这就决定“行医”是医生凭借其医药卫生知识 与技能而实施的专门性医疗行为。非法行为与非法行医的区别下列行为不具有“行医”性质,不是非法行医 行为:以求神问卦、赶鬼驱邪的迷信方法对他

8、人 的疾病进行所谓“治疗”;以推销药品为目的采用简单电子仪器对他 人作笼统性“体检”。“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无执业许可证行医有执业许可证但超范围执业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非法行医”的表现形式雇佣没有执业资格的人行医 合伙非法开办医疗机构 出借(出租)、转让、出卖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 对于亲戚和朋友为非法行医者出资、免费 提供场所 对在非法医疗机构中工作的护士及勤杂人 员 医疗事故是否属非法行医非法行医罪刑法第336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 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非法行医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的医疗管理 秩序,尤其是

9、破坏了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从 业管理秩序,而且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务 从事医生职业的资格和基本条件,医疗服 务质量差,极易导致危害就诊人的生命、 健康安全的后果,因而,还直接危害国家 公共卫生。二、犯罪客观方面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必须有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医疗活动主要是指诊断和治疗,即通过各种 检查对疾病做出诊断,借用药物、器械和手 术等方法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 延长生命,改善病理或生理状况的活动。其次,擅自从事医疗活动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 度。 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延误 时机千奇百怪严重后果的 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

10、严重后果的 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多次,继续进行非法行医活动的 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 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雇佣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证的人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造 成严重后果的 自定收款标准,乱开药方,牟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三、犯罪主体方面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的人医疗从业人员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业 人员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未注册);所 在的医疗机构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具有行为故意,而不是犯罪直接故意,即 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仍然从事医疗 活动。应具务“以牟

11、利为目的”这一要件。无证行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 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 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 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 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 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 的罚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

12、、器械,并处 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 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三)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 形。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 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4年6月3日,卫政法发2004178号)1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 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

13、动 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 规定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 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 关问题的批复 (2004年6月3日,卫政法发2004178号)2对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 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 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 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

14、师行医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 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 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 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4年6月3日,卫政法发2004178号)3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而从事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 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处理。 医疗事故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 ,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 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 直接向人民法

15、院提起诉讼。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 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357号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 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 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 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 ,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卫生部关于对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4223号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李佺医师执业注册问题的请示 (鄂卫生文 2004 117号)收悉。经研究,现 答复如下: 已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申请执业 医师注册条件的医师,非本人原因导致未获得 医师执业证书前,在其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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