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经济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吗_兼论小农经济的历史地位_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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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师院 学 报1匀82年第4期小农经济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吗?兼论小农经济的历史地位彭年长期以来,我们常说小农经济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最近 在有关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原因的讨论中,许多同志也都认为自给自足的农业与手工业相结合的小 生产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包括专制制度在内的全部上层建筑的经济基础,或者说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男耕女织”的无数小农户。上述说法虽然不无一定的道理,但是细加推敲却与马克思主义关于 基础与上层建筑的 基本原理大相径庭。因而我们觉得似有加以讨论的必要。何谓小农经济?按照 我们的理解,小农经济具有两种含义,首先是指小规模的耕作形式。在封建社会,代替奴

2、隶 制时代的青铜器和石器生产工具的,仍然是简陋、粗笨的 铁制小农具。这种细小的生产工具仅仅适合于生产者个人使用,它是和狭小的经营方 式相适应 的。因此,在封建社会,“小规 模经营又成为唯一有利的耕作形式”(马克巴恩格斯选集第四卷145页)。性产已成了个人主义的生产”(嘴斯大林全集第一卷3 09页)。正如列宁所说的:“在资本主义以前,农产品 的生产始终是以不变的、规模小得可怜的形式 下进行的”(列宁全集第三卷,2T 8 页).也就是说,封建社会的小农经济,是一种“小规模 进行”的分散的个体生产。这种狭小的个体生产,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一家一户 就是 一个经济细胞,每个农户用锄、镰、斧、犁等生产

3、工具,经营着一小块土 地,而“这块土地面积通常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人力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 限度”(马克思思格斯文选两卷集,第二卷42 4页)。每个生产品都是由同一个家庭的生产者的个体劳动生产出来的,所以在封建社会里,全部社会生产虽然都是社会的生产,而每一个生产单位的生产过程本身则具有个体的性质。小农经济是一种自然经济,它最基本的特点在于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密切结合。每一个小农户不但生产自己需要 的农产品,而且生产自己需要的大部分手工业品。农户之 间虽然还有交换,但交换在整个经济中并不起决定作用。农户内部虽然还有分 工,但 这种分工是以区别年龄和性别为特点的自然 分工。因

4、此,这种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必然是一个 自给自足 的和闭关自守的整体”(咤列宁全集第二卷,15 8页)。小农经济的另一种含义,就是 指直接生产者 的个人所有制 或个体经济。它 是封建社会的一种经济成分。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 私有制产生以前,存在着一种“个人的以本人劳动为基 础 的 私有_制”(、资本论第一卷,96 4 页)。自耕农、半 自耕农、佃农和手工业者都属于这种经济成 分。封 建社 会的这种个人所有制具有两个特点:第一,直接生 产者完全占有供个人使用的小农具、家庭手工具、家畜、家禽、生产储备(种子、肥料)、住 宅、运输工具、生产 用小房、打猎和捕鱼用具等,其中许多人还占有一小

5、块田地和菜圃。也就是说生产者个人拥有生产工具、小土 地和自己的私 人经济。第二,这种个人 所有制是以自己劳 动为 基础的。这个特点表明,直接生 产者 的个人所有制 同地主所有制是对立的:就其实质说,地 主所有制是攫取 他人劳动 的手 段,它 使土地 所有 者能够无偿 地占有他人的劳动,而个人所有制则是依靠自己的劳动来 维持的,它不仅不占有他人的劳动,而且经常备受赋税、摇 役和地租的剥削。在封建社会里,直接生产者 的个人所有制 从属、依 附于地主土地所有制。它在大地产和封建暴政的双 重压力 之下,非常脆弱,不断破产,经常处于风雨 飘摇之中。但是,由于这种小 私有经济同封建社会以简陋、粗笨的小铁器

6、为主要标志 的生产力状况是相适应的,所以能够在漫 长的中世纪始终维持其简单再生产 的机能,有时 甚至能够在某种安定的社会环境和风调雨顺的自然条件下,生机勃勃,形成某种扩大再生产 的能力。几千年来,直接生产者 的个人所有制就在这 种破坏 与恢复 相互交替的过程中,长久地延 续下来。所以斯大林 在论述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时指 出:“当时除封建所有制外,还存在有农民和手工业者以本身劳 动为基础占有生产工具和白己私有经济的个人所有制”(嘴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梦,3 D 一31页)。只是 到了资本主义时代,这种小 私有的经济成分才逐 渐被资本主义大私有制所否定。由上所述,我们可以断言:小农经济是指一

7、种小规模经营的耕作形 式 和直接生 产者的个人所有制,因而它不可 能构成 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因为构成每一个社会形态 的经济基础 的,不是耕作形 式,也不 是处于 依附、从属地位的经济成分,而是决定该社会的社会性质和上层建筑性质的经济制度,即生产关系 的各个方面的总和。马 克思在序言中说:“人们在自己生 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 定 的、必然的、不以他们 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 律的和政治 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 定 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 相适应 的现实墓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8 2页)一也就是 说,一定社会的生产关系的各方面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

8、基础。在这 里,所谓生产关系各个方面 的总和包括:, ( 甲)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乙)由此 产生 的各种不同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以及它们 的相 互关系,或如马克思所说的,互 相交换自己的活动;(丙)完全以甲乙二项为转移的产品分 配形 式”(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4 9页) o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是生产关系的 基础,它决定生 产关系 的性质。因此,每一个社会形态的经济基 础,就 其性质而言,是由占统 治地位的主 要 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来决定的。显然,小农经济作为一 种小私有制,并不是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主 要 的所有制形式,因而不可能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石出。那么,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

9、 是什么呢?如所周知,农业 是整个古代世界的决定性 的生产部门,封建社会是以农业为主 的社会。因此,上地 就成了最重 要的生产资料。地 主阶级要实现对农民的剥削和压迫,就必须 拥有土地。恩格斯说:“在 整个中世纪,大土地占有制是封建贵族 借以获得代役租农民和摇役租农民的先决条件”(嘴反杜林论梦,人民出版社版18 3页)。地 主阶级通过赏赐、买卖、兼并和强占等手段,获得并垄断了最大限度的土 地,建立了封建的土 地制度,并利用这一制度,攫取了农民的全部剩余劳动以至部分必要 劳动。所以斯大林说:“封建制度的基础并不是非经济的强制,而是封建土地制度”(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3 1页)。马克思也说

10、:“大地产是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真正 基础妙(、马克恩恩格斯全集第六卷,29 0页)。也就是说,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在我国的春秋时 期,由于铁器的广泛使用和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井田制度逐渐 瓦解了,产生了地主土地所有制。以商鞍变法为代表的战国 时期各国 的变法运动,使地主土地所有制获得了法 律上 的承认。而秦始皇的“令黔首自实田”,则标 志着这 种封建的土地制度在全国的确立。此后,地 主土 地所有制在我国历史上延续两千多年。尽管土 地占有制形式有所变化,先后出现过诸如屯田制、占田制、均田制以及公田、庄园、皇庄、官庄、学田等等不同名目的形式,但是最 基本的情况 就是如毛泽东同志所指出

11、的:“封建的统治阶级地主、贵 族和皇帝,拥有最大部分的土地,而农民则很少土 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农民用自己的工具去耕种地主、贵族和 皇室 的土地,并将收获 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 至八成以上,奉献给地主、贵族 和皇室享 用”(毛泽东选集四卷兔肚8页)。这就是中国封建土地所有制 的基本特征。几千年来,中国封建社会包括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内的全部上 层建筑,就建立在这个经济基础 之上。只是到了近代,由于外国资本主义 的入侵,才发生了某些新 的变化。当然,伴随着封建土地 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小农经济也不断 涌现出来。为数众多的小农户不仅有自己的经济,而且还 拥有大小不等的土地。在战国,“一夫挟

12、五口,治田百亩(咤汉书食货志黔,或“五亩宅,百亩田”,“养八口之家”(健孟子梁惠土上)的农民是普遍存在的。秦汉也有大量的个体农民拥有土地。有个叫徐宗的自耕农,全家十口人,有一所住宅,五十亩田地,二头牛,家产值一万三千钱(居延汉简 甲编释文,9一1 0页)。就是象陈平 那种僻居穷巷,“以弊席为门”的贫苦农民,也有三十亩 的田地(史记陈断泄家)。唐代的“家资不满千钱,有田三十亩,粟五十石”的农户(新唐书、员半千传)和清初占总户数“十之 三四”的“有恒产者”(嘴东华 录康熙朝七三,康熙43年正月辛酉谕 ),也都是拥有土 地 的小农户。这种小农户就是马克思所说 的那种以“本人的劳动为基础 的分散的 私

13、有制”(咬资本论第一卷,弱“页),即不同于地主所有制的个人所有制,但是,在封建社会里,小农经济所处的地位是动摇 不定的,其中极 少数可 能“发 家致富”,上升为中小地主、成为地 主经济的一种补充,而绝大多数的小农户,则在封建大地产的兼并、掠夺和封建国家“戍、潜、转、作、事苦、赋税”(嘴史记秦始皇本纪)等名目繁多的税、役摧残下,总是陷于贫困和破产。虽然 在每次大规模 的农民战争之 后,新王朝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 位,不得不扶植一下小农经济,但终归是权宜 之计,等到小农的羽毛丰盛 之后,接踵而来 的却是更疯狂的掠夺。因此小农经济始终处在被排斥、被压抑、被吞噬 的地位,它只 能作为地主经济的附属和

14、补充,而不可能构成封建社会的经济基 础。由此可见,那种认为小农经济是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 的看法,不仅是同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 础 与上 层建筑的基本原理相抵悟的,而且也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其实,无论作为社会的生产单位或者个人所有制,小农经济并不是封建社会所特有的,它普遍地存在于从原始社会瓦解时期起几个社会形 态之中。在原始氏族 公社后期,由于金属工具的使用和社会分工 的 扩大,畜牧业和手工 业先后 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原来使用大批人力集体耕作的方法已不适用了,于是一夫一妻制 的个体家庭自耕、自种、自收的耕作方法,便代替 了 氏族集中经营的形式。与此 相适应,氏族对土地的占有也发生了变化:“耕地起

15、初是暂时地,后来便永久地分配给各个家庭使用”,最后使“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的经济单位”(嘴马克巴恩格斯选集第四卷,1 60页)。在奴隶社会,除了奴隶主的大土 地所有制,也存在着为数众多的小农户。在 罗 马共和国的 初期和中期,即公 元前六世 纪到公元前二世纪的三、四百年中,在意大利的大部分地区,农业生产是依靠小生产 者 来耕种的。这种小农不同于奴隶,他们拥有小块土地,享受 公民权,是构成罗马共和 国武装力量的主要成分,又是政府赋税 主要承担者,在奴隶制发展 的整个时 期都起着重要作用。所以在罗马共和国的最盛 时期,“自耕农的自由的小土 地所有制 形态”,当作支配 的通 常形态,构成了当 时社会

16、的物质基 础。(参看资本论第三卷,105 3 页)。在中国的商周 时期,也有类似这种“自耕农民的自由的小土地所有制形态”存在,这 就是尚书无逸篇中所记载的“勤劳稼 桔”的“小人”。他们是自由的平民,人数众多,占有一小块土地,过着自耕自食的生活。奴隶社会不仅普遍存在着拥有小块土地的直接生产者的个人所有制,而且在奴隶制经济中也有一部分奴隶采 用小规 模经营的耕作形式。我国西周 时期 就有一部分奴隶以个体经营的方式 从事农业 劳动。诗经周 颂.臣工说:“命我众人,寿乃 钱搏,奄观锉艾”。这种被称为“众人”的奴隶,就有自己的 钱、搏等 生产工具。良裙说:“或来瞻女(汝),载筐及答,其镶伊黍”。载菱也说:“有喷其锰,思媚其妇,有依其士”。在田里劳动的奴隶,吃着妻子送来的饭,这说明 了他 们已有了自己的家室。这 些农业奴隶以户为单位进 行耕作,每户经营着十亩到百亩 的小块 土地(注)。诗经幽风七月所描写的“庶人”即奴隶们一年到头劳作的情形,详尽地反映了这种奴隶是有自己的家室和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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