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员法律责任与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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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监督员法律责任 与行政执法责任制主要内容n一、有关法律责任规定n二、典型问责案例思考n三、卫生监督队伍管理制度一、法律责任规定n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行政(依法治官而不是依法治民)n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 究。n行政执法:n、行政机关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 行政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n、行政机关的职责和职权统一为一体,“权责统一” ;表现为公权力必须行使且不得放弃;n、行政执法要遵守或依据实体法,且要遵守程序法 ;n、违法行政行为必须予以撤销或者改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n行政法起因和发展于为制止:公民权利违法行使或滥用行政权力的违法行使或滥用n两方面都为保障

2、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n依法行政:对抽象立法活动提出要求;对行政机关的具体执法活动提出要求;也对违法行政行为提出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求。关于法律责任n法律责任n广义:与“法律义务”同义。n狭义:指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相联系的法律责 任,即违法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 任。通指狭义。n特点: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大小、范围、期限等由法律明确规定;认定和追究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承担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关于法律责任n法律责任的种类(通常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n、违宪责任。最特殊,主要是政治上、领导上的责任。n、刑事责任。由于刑事犯罪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最 严重、制裁最严厉的,主要

3、是人身责任。n、民事责任。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主 要表现为财产上的责任。n、行政责任。由于行政违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主体 较宽泛,以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为主,还可是公民和 其他组织、团体。关于法律责任n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对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制裁 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对内部违法失职公务员 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刑事法律责任管理相对人公务员 行政赔偿责任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 权力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法律责任规定n相关法律规定n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n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n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

4、 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 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 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n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n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n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n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n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 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 规定。n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 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

5、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n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 法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n职业病防治法n第六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 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 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 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 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 取控制措施;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相关法律规定n职业病防治法n第七十六条:n卫生行政

6、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 本法第六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 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 分。相关法律规定n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本级政 府、上级卫生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 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 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 任:n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 行为不及时查处的;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 个人对下级卫生部门不履行传染病

7、防治职责的 举报的;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相关法律规定n公务员法n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 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n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 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 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 职、开除。 相关法律规定n刑事责任n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n国家机关工作人员n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n在依照法律、法国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 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 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

8、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 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 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关法律规定n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相关罪 名:n滥用职权罪n玩忽职守罪n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n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相关法律规定n刑法规定n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397条n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 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n本法另有规定的,

9、从其规定。相关法律规定n高检立案标准:n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 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为。 n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n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 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n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n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n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他相关法规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n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隐匿、私 分、销毁涉案物品的,由本级或者

10、上级人民政府 ,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其 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对前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相关法规规范n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n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逾 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者 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 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其正 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相关法规规范n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

11、定,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 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 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 改正的,对其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n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比照前两款 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其他相关法规规范n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 (2007年7月)n第十三条:n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 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 者任免机关对

12、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 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 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相关法规规范n特别规定n 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 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

13、事责任。 其他相关法规规范n第十四条 :n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 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 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 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 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 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 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其他相关法规规范n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的通知n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 规定出台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的有 关规定办理

14、。待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 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后,再适用新的规定。其他相关法规规范n黑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试行) n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问责,是指行政部门领导及其 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的职责,导致行政秩序 混乱和行政效率低下,贻误行政工作,发生行政不作为、 乱作为等行政过错,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 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所实行的行政部门内部监督和 责任追究制度。第三条 黑河市各级行政机关、直属机构及其派出机构 和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部门)的 领导及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导致行政过错,但尚未 构成犯罪的,适用本办法。其他相关法规规范n第十一

15、条 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发生行为失范等行政过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事项,党委、政府和上级部 门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 皮,拖延或顶着不办的; (二)滥用职权,违反程序规定,乱执法、乱罚款、乱收 费,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对外来办事人员态度生硬蛮横、推诿拖延、刁难勒 卡,甚至因言行不文明导致冲突,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便 和损失的; (四)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因其它工作原 因离开工作岗位时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 相对人办事,或在上班时间从事无关工作事务等违反纪律 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16、五)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一次性告知等“六项制度”, 给服务对象或当事人带来不便或麻烦,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相关法规规范n(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上级领导和公众的; (七)行政执法执纪人员所办案件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错 案或败诉的; (八)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 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贻误工作,造 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九)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的事项,无正 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的; (十)在工作中,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 资料泄密、损毁或丢失的; (十一)未按规定使用公章及信函等政府印鉴文书的; (十二)工作中需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协商不能取 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上级领导或部门裁决,致使问题久拖不决,造 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其它行政过错行为的。 二、相关案例思考健康报内参第1901期刊登无证黑诊所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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