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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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科海机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科海机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汇编财务管理制度汇编 一、一、 会计制度会计制度 1. 1. 总则总则 1.1 为规范北京科海机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企业会计准则 、 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制度。 1.2 本财务制度适用于北京科海机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1.3 本财务制度由会计制度、会计政策、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费用报销流程等几部分组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

2、求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并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的特殊和具体情况,制定公司财务制度。 1.4 公司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1.4.1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 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告的情况下,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的会计科目可进行增设、减少和合并。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公司实际需要自行规定。 1.4.2 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不能只填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科字2011002 号 - 2 - 1.5 公司按

3、照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1.5.1 公司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 和 企业会计制度 的规定, 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1.5.2 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合格式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内容、种类和格式由公司自行规定。会计报表附注内容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1.5.3 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a)资产负债表; b)利润表; c)现金流量表; d)其他有关附表。 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度财务报告是指月份终了提供的财务报告; 中期财务报告是

4、指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6 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月度、 中期、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和报送方法按 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1.5.4 公司对其他投资单位投资如占该单位资本总额 50%以上(不含 50%) ,或虽然占该单位资本总额不足 50%,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程序和编制方法,按照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执行。 1.5.5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 “元”以下至“分” 。 1.6 公司按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方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 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5、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1.7 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等要求,按照会计基础规范 规定执行。 1.8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 3 - 1.9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 2. 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略)略) 注: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增减相应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3. 3.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略)略) 4. 4. 会计报表会计报表 4.1 会计报表种类及编报期 编号

6、 会计报表名称 会计报表性质 编报期 会企 01 表 资产负债表 对外披露 月报、中报、年报 会企 02 表 利润表 对外披露 报、中报、年报 会企 03 表 现金流量表 对外披露 中报、年报 其他附表 二、会计政策二、会计政策 1. 1. 会计制度会计制度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 2. 2. 会计年度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自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3. 记帐本位币记帐本位币 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4.4. 记帐基础和记帐原则记帐基础和记帐原则 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记帐基础,资产计价遵循历史成本原则。 5.5. 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7、5.1 固定资产的标准:本公司对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 量具工具及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其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者列入固定资产。 5.2 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5.3 固定资产的分类: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 5.4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 按分类折旧率计提折旧。 根据固定资产类别、- 4 - 原始价值、估计经济使用年限、预计残值(残值率为 010 %)确定其折旧率如下: 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运输设备 8 10 11.25 办公设备 5 10 18

8、期末,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盘点的基础上,按照帐面价值与可回收金额孰低计量,对可回收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6.6. 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6.1 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公司对购入或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金额(包括:买价、手 续费、律师费、注册费等相关费用)入账;对接受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按合同约定或评估确定的价值入账。 6.2 摊销方法: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不能确定受益期的按十年摊销。 7.7.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 公司长期待摊费用在收益期内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为三年。 8.8. 收入确认原则收入确认原则 8.1 提供劳务

9、 8.1.1 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8.1.2 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 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做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发确认收入。 8.2 销售商品,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8.2.1 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8.2.2 公司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的实施有效控制; 8.2.3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8.2.4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8.3 销售收入确认时间: 8.3.1 采取预

10、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8.3.2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比较简单,可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 - 5 - 8.3.3 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定相关的劳务收入。 9.9. 成本和费用的确认原则成本和费用的确认原则 9.1 权责发生制原则,成本和费用应在发生的所属期扣除; 9.2 配比原则,成本和费用应当与收入配比; 9.3 相关性原则,成本和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的收入直接

11、相关; 9.4 确定性原则,成本和费用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9.5 合理性原则,符合经营活动常规。 10. 10. 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 11. 11. 税项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增值税 销售收入 3 营业税 工程结算收入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 7 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 3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25 三、财务支出审批基本原则三、财务支出审批基本原则 为加强和完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特制订财务支出审批基本原则。 1. 1. 审批范围审批范围 1.1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的年度财务预

12、算内的各项财务支出项目和额度。 1.2 经公司董事会增批通过的年度财务预算外的各项财务支出项目和额度。 2.2. 审批权限审批权限 2.1 资本性支出由董事会审批。 资本性支出包括:股本的增减、资本公积的增减、盈余公积的增减、利润分配、投资和投资收益、融资、固定资产购置(其中资本性支出中的固定资产购置由总经理、财务总监签字) 。 2.2 经营性支出由主管部门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按照北京科海机房装饰- 6 - 工程有限公司财务审批流程执行。 经营性支出包括:各项税金、固定资产采购、商品采购、备品备件采购、工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房屋装修、福利费支出、其他支出、营业外支出等。 2.3

13、 董事会经费由总经理审批。 3. 3. 其他说明其他说明 本审批基本原则的解释权在董事会。 四、现金管理之暂行规定四、现金管理之暂行规定 1. 1. 总则总则 1.1 为加强现金管理,依据会计法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1.2 本暂行规定所称现金指企业的库存现金和使用中的人民币流通币。 1.3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北京科海机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现金的收支管理。 2.2. 现金支用范围现金支用范围 2.1 员工工资、津贴、奖金。 2.2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3 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在核定限额以下的差旅费。 2.4 结算起点(1000 元)以

14、下的零星支出。 2.5 确需以现金形式支付的其他支出。 3.3. 现金保管与核算现金保管与核算 3.1 库存现金限额经企业开设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银行核定后,财务必须严格控制库存现金日结存额不超过该限额。 3.2 财务部门保险柜内不得存放私人物品,不得白条抵库。 3.3 各类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不得以本单位的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即不得坐支) 。 3.4 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现金帐目,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收支业务,现金日记帐应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并逐日编制现金日报表。 - 7 - 3.5 各部门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支取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将单位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储,不准保留帐外公

15、款(小金库) ;财务部门不得用单位帐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3.6 因公出差需要借用备用金的,在返城后当月必须报销。 3.7 财务部门在现金收支业务发生后,其原始凭证需加盖“现金收讫” 、 “现金付讫”字样的印章。 4.4. 附则附则 4.1 本暂行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4.2 本暂行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五、银行存款管理之暂五、银行存款管理之暂行规定行规定 1. 1. 总则总则 1.1 为加强资金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证企业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1.2 本暂行规定所称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

16、。 1.3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北京科海机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存款的管理和使用。 2.2. 银行存款的保管银行存款的保管 2.1 公司为了办理银行存款的存取和转帐结算业务,按规定,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 根据公司实际业务需要经过总经理批准后可开立多个一般存款帐户。 2.2 开设银行帐户后,除按规定的限额保留库存现金外,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除了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直接支付的款项外,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货币收支业务,必须通过银行存款帐户进行结算。 3.3. 支票结算方式支票结算方式 3.1 支票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并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 8 - 3.2支票的签发人不得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印鉴和预留银行印鉴不符的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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