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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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解读李德学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2011年11月26日主要内容一.修订的背景二. 修订的过程三.条例亮点解读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百二十五号)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湖北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于2011年8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8月3日前 言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的颁布施行,是我省动 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 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防控的一件 大事,标志着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前 言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 方略;

2、依法办事,是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 根本原则。2004年中央提出了“加强领导、密 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 断处置”动物疫病防控的24字方针,依法防治 是这个方针的重要内容。法制是做好防控重大 动物疫病工作的可靠保证,条例颁布施行 ,必将对促进我省动物防疫体制创新、机制创 新和管理创新,开创兽医工作新局面产生重大 而深远的影响。前 言准确理解、全面把握条例的各项条 款规定,是有效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前 提。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 贯彻落实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 条例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条例的精 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严 格落实条例的各项措施,建立健全相关

3、配套制度,切实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 实处。修订的背景1、上位法的修订和调整(大背景)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动 物防疫法增加了疫情预警、疫情认定、无规定动 物疫病区建设、执业兽医管理、动物防疫保障机制 等方面的内容。原有的实施办法不能很好的与现在的上位 法相衔接,必须对实施办法进行重新修订。修订的背景2、动物防疫安全隐患严重一方面我省是九省通衢,南来北往的动物、动物产品调运 频繁,是全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集散地,动物疫病发生的风 险大。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传染性牛支

4、原体肺炎A型 口蹄疫另一方面我省是畜牧大省,畜牧产值连续3年超过千亿元大 关,在农业中“三分天下有其一”,畜牧业已成为农村经济 的重要基础产业。近几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 ,出台了一系列畜牧业发展的激励政策,我省标准化、规模 化养殖发展迅猛,2010年底,标准化万头猪场439个,居全国 第一位,已建成各类养殖小区11060个。但从总体看,我省动 物防疫还存在基础设施薄弱,动物养殖卫生条件差,养殖主 体防疫意识不强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省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 因此,建设湖北畜牧强省需要法治作保障。修订的背景3、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急待加强一是动物防疫体系与国务院兽医体制改革精神不相适应。行政

5、管 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撑二是基层防疫体制机制不顺动物防疫服务中心以钱养事防疫监督、检疫执法派驻机构(人员)全额编制三是防疫基础设施薄弱。缺场地、缺设施、缺手段四是防疫队伍待遇低人平6000元/年年龄大50岁以上占60%劳动强度大15742人,100针/人/天,挂标、登记、发证、建 档 继续教育停滞不前如果不解决年龄老化、待遇较差、青黄不接、队伍不稳、素质 不高的问题,将不能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新 要求。 修订的背景4、实践经验需要上升为地方法规2000年1月1日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 成功阻击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 猪蓝耳病和A型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在

6、处置重大 动物疫情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需要上升 为法规规定,为今后有序、有力、有效扑灭和控制重 大动物疫病的提供重要保障。 修订的过程1、部门组织起草。2008年5月开始组织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省局成立了以周勇总兽医师为组长,科教法规处、防控处、兽医政药政处、动 物卫生监督所、疫控中心为成员单位的修订工作专班。8月在罗 田调研起草实施办法(送审稿)初稿。此后,分别赴武汉、 荆州、荆门、黄冈等地进行专题调研,多次召开由全省畜牧兽医 系统的专家、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畜禽生产、经营者参加 的座谈会,对实施办法(送审稿)进行认真的研究、讨论、 修改和完善, 2009年2月完成了实施办法(

7、送审稿),报请 省政府审议。修订的过程2、政府法制办审查两次调研、多次集中修改, 2009年10月在鄂州形成实施办法( 修订草案)。2011年2月2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办法 (修订草案),并于3月15日提请省人大审议。 焦点问题:1.执法服装问题(第二十九条第三款)2.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第四十一条)3.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第四十三条)排队等待期间,浙江省于2010年11月25日通过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的过程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今年4-5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辉同志率省人大农村委等相关人员专题对实施办法在省外和省内的宜昌 、恩施等

8、地进行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第一次审议(5月26日,第24次会议) 常委会审议关键性意见:1.整体框架2.狂犬病免疫3.餐饮服务单位和个人安全使用动物产品4.备案管理修订的过程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二次审议(8月3日,第25次会议) 6-7月,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刘友凡率省人大法制委 员会、法规工作室分别到武汉、浠水、孝感、安陆、咸宁开展了立法调 研,并到省农科院专门听取农业专家们的意见。其中,6月11日人大浠水调研具有里程碑意义。刘友凡副主任在听取浠水基层同志意见后感触很深,振动很大,认 为仅一个实施办法是不够的,要在做好动物防疫的基础上,全盘考 虑养殖环境污染、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等

9、问题,建议将实施办法上升 为条例,这个意见得到了参与调研和基层同志们的一致赞同。修订的过程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刘友凡副主任的意见,省局组织省内畜牧兽医系统相关领导、专家在安陆再次按条例进行修改,并增加相关内容。 随后人大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主任张绍明同志亲自主持,召集 人大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和省局相关专家,集中在江夏区修 改制订条例,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并印发各市州 、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立法顾问 组成员及各立法基层联系点,同时在省人大门户网站全文公布,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进行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修改通过后,形成条例(草案二审稿)

10、,提交 省十一届人大25次会议审议。修订的过程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人大代表分小组讨论审议,代表们对制订条例意见都是 一致的,但对某些条款的规定不是很理解,并提出了一些意见,有文 字上的,也有条款上的。如关于道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问题,我 们的想法就是设站,但代表们的意见上位法只是临时设站,因此还是 把“临时”两字写进去了。还有狂犬病免疫问题,代表们反映十分强烈 ,要求纳入强制免疫,但考虑财力问题,也只能要求地方政府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实行计划免疫。根据分组审议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局相关专家再次对 条例进行适当修改后,形成条例(草案表决稿)。8月3日,省十一届人大25次常委会以三票

11、反对、二票弃权的表决结 果通过了条例,并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亮点解读整体框架 共八章五十条 总则(8条) 动物疫病的预防(14条)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6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9条) 动物诊疗(3条) 动物卫生监督管理(3条) 法律责任(6条) 附则(1条) 条例亮点解读1、延伸了法规的覆盖面原来我们是制定实施办法,调整为 条例后,法规的覆盖面扩大了,范围更广了 。增加了畜产品安全监管、餐饮服务行业的监 管、动物经纪人的备案管理等内容。 链接:条例所涉及事物和问题的性质更重要,范 围更宽广。实施办法只针对上位法进行更加详尽、具 体而精细的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 条例亮点

12、解读2、明确和突出了动物防疫的方针和原则在总则第三条提出“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 为主的方针,坚持免疫为主、综合防控、突出 重点、全程监管、确保安全。“确保安全”是原则的落脚点,它包含两个方面的 含义,一是动物防疫工作安全,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 大动物疫情;二是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确保不 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确保安全消费。 条例亮点解读3、强化和细化了政府防控职责(1)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建立完善动 物防疫体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提升了动物防疫工作的地位, 使其真正的上升为政府行为;进一步明确

13、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 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防疫基础工作,完善基层动物防疫组 织及队伍建设,指导、帮助其开展动物防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 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动物防疫公益服务人员,开展动物防疫 工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 督促、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这项规定很有必要、 也非常重要,动物防疫工作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脱离了最基层这 级组织,工作开展非常难。条例亮点解读3、强化和细化了政府防控职责(2)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动物防疫技术

14、与 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的 应用研究,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实践证明,动物疫病 防控的科技水平越高,防控效果越好,将科技成果研究、开发、推广和应 用依法纳入政府职责,能够保障各项措施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和法律法 规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增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将宣传工作纳入政府职责,可以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增强动物防疫工作 的自觉性。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 划,组织、督促饲养动物的单位

15、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条例亮点解读4、加强了基层防疫体系建设一是健全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 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动物防疫公益服务人员,开展动物防 疫工作。”(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派驻乡镇 或者特定区域的兽医工作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三款)二是落实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 可追溯体系建设,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违禁物监测,基层防疫队 伍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第一款)三是稳定队伍。“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和落实

16、基层动物防疫人才引进、培养及 生活待遇保障等制度,对长期在基层服务的动物防疫人员在聘用及职称评审、晋 升中予以政策倾斜;每年安排资金用于乡镇、村动物防疫人员的实用技术培训。 ”(第五条第二款)四是提高素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 物防疫工作,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控、检疫监督、突发重大疫情应急管理以及基 层防疫队伍培训等工作。”(第六条第一款)条例亮点解读5、健全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制度一是明确了养殖主体的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备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措施,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程序、密度和质量 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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