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版业及其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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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出版业及其 行政管理我国出版业的构成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 出版行政管理概述 国家对设立出版物生产经营单位的 管理 *国家对出版物的管理 *国家对出版单位业务活动的管理第一节 我国出版业的构成v一.出版单位v(一)出版社v(二)期刊社v(三)非独立的期刊编辑部v二.制作单位v三.印刷复制单位v四.发行单位v五.出版专业教育单位v六.出版专业科研单位第二节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v一.出版专业技术人员v(一)编辑人员v(二)技术编辑人员v(三)校对人员v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意识v(一)职业荣誉感v(二)职业责任感v(三)职业理念v三.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第三节 出版行政管理概述v一.出版行政

2、部门v(一)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v(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v二.实施出版行政管理的依据v法律:宪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 广告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v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 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 例、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 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v部门规章: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图书 质量管理规定、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互联网出 版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关于严格禁止买卖 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出版专业技术 人员职

3、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四节 国家对设立出版物生产经营 单位的管理v一.出版单位的审批v(一)设立出版单位的条件v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v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v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 关;v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v4、有30万元(互联网出版单位应有3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和固定的工作场所;v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 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v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v(二)设立出版单位的申办程序v第一,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v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 政部门审核同

4、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 审批。v第三,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 出版单位的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 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单位; 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v第四,主办单位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登记,领取出版许可证。v第五,出版单位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v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自登 记之日起180日未从事出版活动的,报社、期刊社自 登记之日起满90日未出版报纸、期刊的,由原登记 的出版行政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

5、部 门备案。v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发生上列情况的,出版 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延期。v出版单位因实际情况有变化而确需变更某些事项或 者因故注销,也须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办理相应手续。v(三)审批设立出版单位的原则v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上述条件外,还 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 局的规划。出版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 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事 业发展。”这是加强管理、优化结构、提高 质量的必要措施。v二.印刷复制单位的审批v(一)书刊印刷单位的审批v1.设立书刊印刷单位的条件v第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6、v第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v第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 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v第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v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v2.设立书刊印刷单位的申办程序v第一,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经审核得到批准的申请人可获得注明书刊印 刷业务的印刷经营许可证。v第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印刷经营许可证 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的申请人可取 得特种行业许可证。v第三,持印刷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 业执照。v(二)音像复制单位的审批v1.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的条件v第一,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7、。v第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v第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 员。v第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 复制场所。v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v2.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的申办程序v第一,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设立音像复制 单位的申请。v第二,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 署审批。v第三,新闻出版总署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并通知申请人。v第四,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复制许可证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v音像复制单位因实际情况有变化而确需变更某些事 项或者因故注销,也须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v(三)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审批

8、v1.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条件v第一,有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v第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v第三,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v第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v第五,有5名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复制业务并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其 中2人以上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v2.设立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申办程序v第一,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v第二,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v第三,新闻出版总署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级 新闻出版局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v第四,申请获得批准的,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通知 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

9、新闻出版局登记,领取电子 出版物复制经营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依法登记。v第五,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经登记后,持电子出版物复制 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v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因实际情况有变化而确需变更某些事项 或者因故注销,也须按照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的有关条 款办理相应手续。v三.发行单位的审批v1.出版物总发行单位的设立条件v(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v(2)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v(3)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资

10、格;v(4)有与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 所,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v(5)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v(6)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v2.出版物批发单位的设立条件v(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v(2)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物发 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 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v(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 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 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 平方米;v(4)注册

11、资本不少于200万元;v(5)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v3.出版物零售单位的设立条件v(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v(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 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 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v(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v4.出版物连锁经营单位的设立条件v(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章程;v(2)符合连锁经营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v(3)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从事全国性连锁经 营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v(4)有10个以上的直营连锁门店;v(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 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

12、的与 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v(6)总部及其门店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其中样本店的经营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v(7)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节 国家对出版物的管理v一.对出版物内容的管理v(一)国家支持、鼓励出版的出版物v第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 用的。v第二,对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 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 重要意义的。v第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 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v第四,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 价值的。v(二)国家禁止出版的出版物v出版管

13、理条例第26条规定,任何出版物 不得含有以下内容:v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v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v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 家荣誉和利益的;v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v5.宣扬邪教、迷信的;v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v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v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v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v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 内容的。v出版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以未成年人 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 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

14、犯罪的行为的内 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 心健康的内容。v违反上述规定出版载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实施者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罚。v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 物、违法所得,按违法经营额的一定倍数处以罚款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v刑事处罚是由人民法院对行为人依法定罪量刑,根 据刑法,与上述行为相关的罪名有:煽动分裂国家 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 视罪,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罪,损害他人商业信誉 、声誉罪,侮辱罪,诽谤罪,制作、贩卖、传播淫 秽制品罪。v案例:作者B投给某出版社一部书稿。该社编辑A在审稿 中发现,书稿中对

15、某些少数民族沿用了旧时一些蔑称, 还有丑化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于是,就建议B对这 些文字和内容进行修改。但是B不以为然,认为自己这样 写是有史料依据的,故不愿意修改。为打消A的顾虑,B 还立下字据,表示:如该书违法,一切与编辑和出版社 无关,作者愿意按照“文责自负”的原则承担所有法律 责任。出版社的复审者和终审者看到与书稿一起送审的B 的字据,也都同意接受出版。于是A对书稿作了体例格式 方面的处理后,便放心大胆地发稿了。然而,该书出版 没多久,就被出版行政部门责令禁售。v问题一:出版这部书违反了什么规定?v问题二:作者已经立下字据愿意“文责自负”后,出版 者对于出版物中存在的违法情况是否就

16、不应承担法律责 任了?v问题三:编辑发现稿件中存在可能违法的情况而作者又 不同意修改时,出版社方面对稿件应如何处理?v二.对图书质量的管理v图书质量管理规定v(一)图书质量的项目及其标准v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刷四项 ,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v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均合格的图书 ,其质量属合格。内容、编校、设计、印制 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 格。v1.内容质量标准v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 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v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 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v2.编校质量标准v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 。v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v图书编校差错率,是指一本图书的编校差错数占全 书总字数的比率,用万分比表示。v图书的差错包括文字差错、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差 错、格式差错等,按不同标准计算差错率。v文字差错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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