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位聘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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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位聘任管理规定职位聘任管理规定(职工大会审议稿)为规范职位聘任工作,根据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第一条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职工。处室负责人的选拔聘任,按公司有关干部选拔聘任文件规定执行。第二条第二条聘任权限聘任权限公司总经理或党委书记授权处室主要负责人(以下称聘任人)依据本规定,对本处室的职工进行聘任。第三条第三条应聘者应具备的条件应聘者应具备的条件聘任前,处室主要负责人应编制职位说明书 ,明确该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工作职责、主要任务指标及考核标准。应聘者须符合职位说明书所述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职责,完

2、成职位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能力。第四条第四条聘任原则与期限聘任原则与期限聘任应坚持择优原则,聘任期应根据工作绩效、任职能力、劳动合同期限、年龄、工作经历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规定如下:一、首次招聘录用的一般职工,聘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二、被聘任人在拟聘任前十二个月绩效考评成绩或工作业绩合格的,聘任期限为一至二年。三、聘期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四、受聘人聘任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聘任人的任期。五、职工聘任期不得超过本人法定退休年龄。六、绩效考评成绩平平或工作业绩不突出的,聘任人应谨慎聘用。第五条第五条 聘任程序聘任程序处室在聘用各职位任职人选时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干部管理、编制管理

3、等规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明确工作职责、薪酬待遇、聘用期限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进行聘任:一、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且按照公司核定的各处室编制有职位空缺时,聘任人在招聘前应拟定职位说明书 ,明确拟聘职位任职资格要求、工作职责、任务指标及薪酬待遇并予以告知。二、职工可根据告知提出应聘申请,由拟聘职位所属处室负责人提名,经处室领导研究确定聘任人选;也可通过外部招聘形式确定拟聘人选,但应将拟聘人选情况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对其进行劳动关系、任职资格、个人信息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聘任程序。三、多人符合招聘职位任职资格条件时,可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提出并报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确定拟聘人选,也可通过竞争上岗

4、程序由竟聘小组考评推荐确定拟聘人选。四、各处室将拟聘人选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聘任人与受聘人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薪酬等。聘任协议一式三份,本人、处室、组织人事处各一份。五、聘任协议交组织人事处备案。第七条第七条跨部门应聘跨部门应聘职工可在与本处室负责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跨处室应聘。相关处室领导应事先沟通协商一致。第八条第八条聘任人对聘任协议的变更、解除聘任人对聘任协议的变更、解除一、在聘任期内,聘任人变更,原聘任协议继续有效。若受聘人工作职责、任务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可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原聘任协议条款进行变更。二、受聘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或不能正确履

5、行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聘任人可缩短受聘人的聘期,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解聘。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人可以解除聘任协议,但应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1、受聘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2、聘任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政策、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任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任协议相关内容达成一致的。四、实行计划生育的女性受聘人在孕期、产假、哺乳期间的,不得解除聘用协议。第九条第九条受聘任人对聘任协议的变更、解除受聘任人对聘任协议的变更、解除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可以解除聘用协议,但应提前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人。聘任人应在接

6、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给予答复。1、受聘任人被应征入伍的;2、受聘任人欲离职的。二、聘任人不履行聘用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侵害受聘人合法权益的,受聘人可随时解除聘任协议。第十条第十条 聘任协议变更、解除应履行的手续聘任协议变更、解除应履行的手续变更聘任协议时,聘任人应与受聘人就变更内容签订补充协议。解除聘任协议的,提出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办理解除聘任手续。解除聘任协议后,原聘任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组织人事处,并安排受聘人交接工作,在无遗留问题后由组织人事处办理后续手续。变更或解除聘任协议时,聘任人应向组织人事处提交相关文件正本一份备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7、未被聘用职工的安置未被聘用职工的安置本处室职工任职期满未被续聘的,所属处室主要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组织人事处。未被聘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未到期的自其未被聘用下月起按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待岗生活费;满三个月仍未被聘用上岗的,公司将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争议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因聘任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发生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若不服调解,当事人可向公司所在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附则附则一、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二、 本规定经 届 次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自 2008 年 2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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