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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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高频考点民法高频考点】- 物权非法律行为变动物权非法律行为变动- 【考点精析考点精析】 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不需要进行公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1)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 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 28 条) 。 (2)继承或者受遗赠: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 29 条) 。 (3)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 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 30 条)

2、 。- 【真题测试真题测试】 中州公司依法取得某块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报建审批手续后,开始了房屋建设并已 经完成了外装修。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 年卷三 8 题) A.中州公司因为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B.中州公司因为事实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C.中州公司因为法律行为而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D.中州公司尚未进行房屋登记,因此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参考答案参考答案】B】B 【解析解析】: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变动涉及人的范围大,不公示不足以明确物权归属,从而 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因此,物权法第 6 条确立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不公示不能产生 物权变动的效果。但是,该原则也有例

3、外,对于非因法律行为而变动者,主要包括因继承、 遗赠、建造建筑物,强制执行、税收、法院判决、及其他依法而发生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 物权变动,由于这些物权变动或是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发生,或是依据国家公权力而发生, 因此,权利人无须通过登记或者交付来向外彰显此种物权变动,因此动产无须交付,不动 产无须登记,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物权法对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 作出了规定,其中第 30 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 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中州公司进行了房屋的建设,其因事实行为取得了 房屋所有权,无须登记。因此,本题正确选项为 B。- 【考查频次考查频次

4、】 07 年卷三 94 题;08 年卷三 8 题;08 年卷三 94 题;08 年卷三 95 题;08 年卷三 96 题- 【复习要点复习要点】本知识点是对物权变动一般原则的特殊规定,经常进行考查,要注意重点把 握,特别是要注意到是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物权后,如果再行处分该物权时,法律规定 需要登记的,应该先进行宣示登记,然后才能进行设权登记。这一点务必掌握。善意取得善意取得- 【考点精析考点精析】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 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不限于 所有权,其他物权如质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5、。这是法律在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和快捷之 间予以平衡的结果。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2)受让人取得的财产限于依法 可以流通的动 产和不动产;(3)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交换方式而有偿取得财产,应支付对 价;(4)不法处分人占有财产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5)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 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善意取得效力: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善意第三人返 还原物,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 3、需要注意的是:遗失物、国家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不能善意取得。- 【真题测试真题测试】 下列哪一种

6、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应物权? (2007 年卷三第 10 题) A保留所有权的动产买卖中,尚未付清全部价款的买方将其占有的标的物卖给不知情的第 三人 B电脑的承租人将其租赁的电脑向不知情的债权人设定质权 C动产质权人擅自将质物转质于不知情的第三人 D受托代为转交某一物品的人将该物品赠与不知情的第三人 【参考答案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考察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2)受让人取得的财产限于依法可以流通的动 产和不动产;(3)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交换方式而有偿取得财产,应支付对价;(4)不法处分人占有财产是基于原权利人的意思;(

7、5)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只有 D 项不符合要求。-【近三年考查频次近三年考查频次】2009 年卷三第 53 题、2009 年卷三第 92 题、2008 年卷三第 13 题,2007 年卷三第 10 题-【复习要点复习要点】司考中善意取得通常结合无权处分一起考查。因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处分人没有处分权。因此考生应注意善意取得制度会结合合同法上的知识点例如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合同一起考查。物权变动的公示物权变动的公示- 物权变动公示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须具有向社会公开的外部表现形式。其目的是明晰物 权法律关系

8、,更好地保护物权人和交易安全。对不动产一般方法是以登记及登记的变更为 公示方法,前者对应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后者对应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考试中注意掌握几种具体制度,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 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 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又不同意进行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 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仅限于不动产,且当事

9、人应有约定。)对动产是以占 有及交付(占有的移转)为公示方法,前者对应动产物权的享有,后者对应动产物权的变 动。- 【真题测试】 甲将 300 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 交付了 300 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9 年卷三 6 题 )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D 【解析】:本题显然是从 2007 年卷三第 6 题改编而来,只不过 2007 年的试题

10、中有两个赠 与合同而本题只考查了 一个赠与合同而不涉及第三人,甲与乙间“将 300 册藏书送给乙, 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 在甲与乙之间是有效的,但是由于该限制乙处分权的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因此,虽然依 照约定,乙不得转让藏书给第三人,但由于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必然享有处分权,也就意 味着这一约定并不影响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而签订合同后甲向乙交付了藏书,藏书所有权 已经现实交付给了乙,因此,乙已经取得了该书的所有权,故 D 项是正确的。- 【考查频次考查频次】08 卷三 9、08 卷三 10、08 卷三 13、08 卷三 94-96、09 卷

11、三 06、09 卷三 91- 【复习要点复习要点】注意区分动产的物权变动公示方法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特别注 意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中以债权意思主义为变动效力的相关规定。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 权和动产抵押的物权变动以债权意思主义为变动的效力。【刑法高频考点刑法高频考点】- 紧急避险紧急避险- 【考点精析考点精析】 紧急避险也是刑法所规定的法定阻却犯罪事由,其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牺牲较小权益以 保护较大权益的行为。 1.起因条件:法益存在现实危险(1)作为避险对象的危险的范围。除人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外,也包括大自然的自发力量而导致的危险,如洪灾、地震; 动物的袭击而产生的危险,等等。现

12、实的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 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2)违反起因条件的认定与处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而实施 所谓避险行为的,成立假想避险。对于假想避险,行为人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无过 失的,成立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识 4.限制条 件: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5.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作为刑法上的正当行为,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具有一定的相 似性,表现为:(1)目的均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实施; (2)二者均造成了一定损害;(3)在超过必要限度造成

13、不应有损害的情况下,均应负刑 事责任。二者的区别在于:(1)起因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起因仅为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 而紧急避险的起因则具有多样性,除违法犯罪的不法侵害外,还包括自然灾害、自身的生 理原因及动物侵袭。 (2)对象条件不同。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的利益; 而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3)限制条件不同。正当防卫是正义对不法 的较量,即使防卫人可以用不损害不法侵害者利益的其他方法避免危害,法律仍允许实施 正当防卫,以制止不法侵害。而紧急避险因为是对合法利益的损害,法律规定只有在不得 已时才能实施。 (4)限度条件不同。正当防卫所引起的损害,允许等于或大于侵害行

14、为可 能造成的危害。在特殊情况下还允许行使无限防卫权。而紧急避险对合法利益所造成的损 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5)实施主体不同。正当防卫对主体没有限制,而对于职务 上、业务上有特定职责的人,不允许为避免其本人的危险而实施紧急避险。- 【真题测试真题测试】 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 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09 年卷二 4 题 )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参考答案参考答案】B 【解析解析】本题考核紧

15、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的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紧 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法益。关于权衡权益的大小,一般来说,人身权 利大于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中的生命权重于其他人身权利。本题中,甲的生命权重于丙的 财产权以及身体权,甲为避免乙的追杀,不得已给丙造成损害,属于紧急避险。故排除 ACD,本题正确答案为 B 项。- 【近三年考查频次近三年考查频次】10】10 年卷二年卷二 7 7 题,题,0909 年卷二年卷二 4 4 题,题,- 【复习要点复习要点】注意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一定熟练掌握,几乎每年必考,经常以小注意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区别,一定熟练掌握,几乎每年必考,经常以小 案例的形式进行考查,然后让你判断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案例的形式进行考查,然后让你判断是正当防卫还是紧急避险。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 【考点精讲考点精讲】 因果关系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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