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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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行政土地行政诉讼诉讼案件案件应诉应诉方略方略伴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加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保护,整个社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作为重要生产要素和“财富之母”的土地在人们的生产与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加上我国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与日俱增。这种客观形势要求土地行政机关必须熟悉和掌握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技能,以便通过行政诉讼辨明行政争议的是非曲直,维护土地行政机关合法和正当的权益,保障正常的土地行政管理活动得以顺利进行。下面是笔者结合近年来参与行政诉讼的实践,就土地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应采取什么应诉方略,提出几点看

2、法。一、克服“厌讼”、“惧讼”思想,正确对待行政诉讼。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土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土地行政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土地行政机关应当认识到,与其他行政权一样,土地行政权也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而行政诉讼制度正是监督和制约土地行政权的一种法律措施。作为土地行政机关,应当自觉接受这种司法监督,通过行政诉讼活动,既能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能维护行政机关合法的行政行为,敦促行政相对人自觉服从和履行行政管理。因此,土地行政机关应当克服那种认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是“刁民”的“厌讼”思想,也摒

3、弃那种以为当被告“失面子”的“惧讼”情绪,曾存在有的土地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采取消极应诉甚至不应诉的做法,这是不可取的,应该正确对待行政诉讼,以积极的态度应诉。二、重新审视具体土地行政行为。(一)自行检查土地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不少不具备土地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在从事土地执法活动,如土地管理所并不具备执法资格,但有的却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而有些地方搞管理体制改革,设置土地分局作为派出机构,而法规没有授权的一些土地分局也在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还有的土地监察大队自己作出处罚决定,这些执法主体都是不合法的。曾有一土地行政机关与一区人民政府联合对某公司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4、作出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区人民政府并没有土地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只得将该处罚决定撤销,后来由土地行政机关自行作出处罚。所以,必须把好土地行政执法主体审查关。(二)审查具体土地行政行为内容的合法性。这包括事实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从事实方面来说,要审查作出具体土地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是否具有“三性”:(1)客观性,即证据是不是客观存在的事物;(2)关联性,即证据是否与本案有关联而且能发挥证明案情的作用;(3)合法性,即证据是否由法定人员依照合法程序取得。从法律方面来说,必须审查做出具体土地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条款是否正确,等等。(三)审查

5、作出具体土地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土地管理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对作出具体土地行政行为的程序作了规定,这些法定程序对具体土地行政行为的合法和适当具有引导和保障作用。因此,审查具体土地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极为重要。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作出具体土地行政行为是否依照法定步骤进行;(2)具体土地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合法。通过上述审查,如果具体土地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就应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应诉准备工作,力争胜诉;否则,就应本着“有错就改”的原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法院判决或裁决前及时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这样可以化被动为主动,既能纠正土地行政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错误,又有利于

6、争取原告的谅解而自愿撤诉息讼,避免不必要的讼累。三、充分做好出庭应诉的准备工作(一)认真分析和研究起诉状副本,制作答辩状。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状中的事实、理由和请求所依法制作的一种书面抗辩和答复。向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是被告行使法定诉讼权利的一次机会。一般而言,不宜随意放弃提出答辩状的权利而等到庭审时再与原告“一决雌雄”。因为作为土地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庭审辩明行政争议的是非,从而促进依法行政,做到公正为民,在社会上树立良好形象。另外,通过书面答辩,也能促使原告重新认识具体土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正确性,缓解原告那种“不论胜败,要将官司打到底”执着情绪,在现实中原告在被告提

7、出答辩状后主动撤诉的例子屡见不鲜。因此,土地行政机关要重视答辩状的制作,对原告起诉状副本必须认真分析研究,既要正视自身的行政违法行为,承认原告合法和正当的诉讼请求,又要针对原告起诉状副本中不符合事实的认定、证据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的判断、主张等,在答辩状中依法进行反驳和抗辩。在制作答辩状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原告,要明确在答辩状中提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对原告起诉的有关实体问题也就不需要进行答辩。2.如果本机关不是适格被告,应明确在答辩状中提出主张,对实体问题不必进行答辩。3.对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且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可以起诉的行政行为,则

8、应在答辩状中明确主张该行政行为依法不在受理范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4.对诸如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属于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起诉期限等情形的,应在答辩状中明确指出该案不符合、不具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5.答辩状所涉及的问题要有针对性,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不需要面面俱到,语言要简练、规范,不使用空洞、进行人身攻击的语言。(二)精心组织,熟悉案情,形成应诉意见。1.熟悉和掌握土地管理专业知识,特别是对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必须在熟悉案件过程中作较详细的记录,作为出庭应诉的必备材料。2.集体研究案情,形成应诉意见。在熟悉和掌握整个案件和相关的土地管

9、理专业知识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土地行政机关应发挥集体的力量,群策群力,集思广益,经过周密的共同研究,形成应诉意见。3.准备庭审发言要点和辩论提纲。庭审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判明是非,作出裁判的重要阶段。庭审发言和辩论事关诉讼成败,作为被告的土地行政机关应予高度重视,必须认真准备发言要点和辩论提纲,尽量设想原告在庭审中可能提出哪些新的证据和主张,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依法阐述具体土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反驳原告不正确的论述和主张,从而力争胜诉。四、认真参加庭审和正确对待判决结果。作为被告的土地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应当准时出庭应诉。出庭应诉要努力做到以下几点:1.通过法庭发

10、言和辩论,充分阐述自己的主张和论据,全面说明土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庭发言和辩论,既要面向法官和原告,又要面向参加旁听的群众;2.善于利用法庭调查材料,反驳原告的论据和主张,从而收到良好的效果;3.在说明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时必须符合逻辑,不能逻辑混乱、自相矛盾,而且还要利用原告的逻辑错误来反证和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论据;4.努力反驳、否定原告不符合法律和事实的主张和反证;5.掌握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的具体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加以详尽阐述和论证,便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成立的基础。人民法院一审裁判后,土地行政机关如果认为裁判正确,就应依法履行;假如原告上诉,土地行政机关就应总结一审阶段的诉讼情况,做好

11、二审阶段的充分准备。如果土地行政机关认为一审裁判错误,就应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上诉要注意以下几点:1.查阅一审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全部材料,调集能支持上诉请求的新证据,建立上诉案件的卷宗。如果二审人民法院准备书面审理,土地行政机关就应制作一份完整的书面材料来说明自己的主张,有利于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依法审理和正确裁判;2.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诉讼材料,特别要制作一份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的上诉状。在上诉状中要指出一审人民法院裁判错误,以支持上诉理由。接到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后,土地行政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研究和审核:(1)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2)调查是否充分;(3)认定的事实和调查的证据是否相符;(4)适用法律是否不当。经过研究和审核,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判错误或不当,就依法进行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对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履行义务的,土地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人民法院判令原告履行义务的,土地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 180 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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