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 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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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科技大学 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武科大教200781 号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 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 应当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 时间不得超过 2 周。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 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并办 理缴费

2、手续者, 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 经学校批准, 可允许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 待遇,并应当在批准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退还其已交的有关费用。不按 期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 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 期不办理申请入学

3、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 应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日期内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注册按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注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 本科基本学制为 4 年或 5 年,以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为准。 第六条 本科生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 2 年。学生应征 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 1 年,服役时 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七条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基本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 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

4、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须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九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学生在校内请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校外请病假应附 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请假 3 天以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超过 3 天由主管教学院 长审批,请假单送学院教务办公室备案。事假一般不超过 2 周,超过 2 周由主管教学院长审 批,报送教务处审查备案。 第十条 出勤情况应作为学生成绩评定的一个依据。考勤可由任课教师采取多种方式进行; 也可由班干部检查,课后将结果报告任课教师确认,并记入学生班级日志。 第十一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还应按武汉科技

5、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 3 次按旷课 1 学时计。 第四章 课程的修读与免修读 第十二条 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学院公布的开课计划进 行选课。 第十三条 申请免修读课程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前 2 周到学院教务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免修 读课程申请表,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送教务处。 第十四条 教务处汇总各学院免修读课程后,发放准考证,单独组织考试。考核成绩达到 80 分的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五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军训、体育课、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毕业论 文等不得免修读。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参加所

6、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才 能取得规定的学分和学分绩点。成绩、学分及学分绩点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在下一学期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可以重修;重修 考试不及格不能参加下学期补考,可以参加毕业前的清考。 第十七条 凡考试作弊、违纪或旷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记录,注明“作弊” 、 “违纪”或“旷 考”字样,视情节轻重和学生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该课程不能参加正常 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一年可参加该课程的 1 次补考。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 2 种。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皆采用百分

7、制计分,60 分及以上为合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等级制分为 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实验、期中考试、课堂 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 例一般不超过 30%。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九条学生的体育成绩按国家颁布的 高校体育课程指导纲要 的要求及武汉科技大学体 育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修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 可申请修读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条 有实验及作业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

8、加 考试。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 1/3 者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 1/3 者,不得参加该课程 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实行学分绩点制。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等级 考核成绩 绩点数 优 90-100 4.0-5.0(优记 4.5) 良 80-89 3.0-3.9(良记 3.5) 中 70-79 2.0-2.9(中记 2.5) 及格 60-69 1.0-1.9(及格记 1.5) 不及格 60 0(不及格记 0) 注:百分制绩点计算方法,例如:80 分记绩点 3.0,81 分记绩点 3.1,82 分记绩点 3.2, 83 分记绩点 3.3,以此类推; 考核成绩按四

9、舍五入取整。 (二)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相应课程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数 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籍预警制。各学院根据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每学期对课 程考核不合格学分累计超过 12 的学生进行学籍预警。 第六章 重修与缓考 第二十三条 课程重修具体办法见武汉科技大学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 必须在考前书面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请病假须 有校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经主管教学院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缓考。因突发情况 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 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后 3 日内凭有关证明补办缓考手续。 逾期不办理 者

10、,作旷考处理。缓考不单独组织,缓考学生参加下一学期补考,按考核实得成绩记载学分 和学分绩点。任选课不得缓考。 第二十五条 因国际交流的需要,学校根据本校与国外(境外)学校的协议,派遣或互换在籍 学生。 交流学生是否保留学籍应根据两校的协议, 其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及成绩的记 载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根据双方学校所签协议,如校际协议互认课程学分的,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 学分和成绩,依据对方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学分、成绩证明予以记载; (二)根据双方学校所签协议,如未规定互认学分,学生返校后可向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申请 承认,并附其在外学习期间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课程学分、成绩证明。经审核

11、批准后予以记 载,但所修学分只能作为任选课程的学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办法见 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 根据社会 需求与学生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可 申请转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 1 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的; 3、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 (二)学生转学时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

12、须学生申请,经转出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审核同意,由省教育 厅批准; 2、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学生申请,经转出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同意,由两地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 学籍,休学时间应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达一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的; (二)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 1/3 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条 要求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附校医院诊断意见或其它必要的证明,经 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

13、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一条 获准休学的学生,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并离校,无论何种原因, 都不得滞留学校上课或者参加课程考试。如有违反者,所获课程学分无效。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根 据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在休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学校对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概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 2 次。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 期按休学计算。学期中间不得复学。 第三十四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 编入原专业相应班

14、级学习。 (一)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 的证明,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并报教 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 批准。 第九章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一年级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 20 的; (二)二年级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 30 的; (三)三年级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 40 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

15、未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的; (二) 休学期满后, 2 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或提出复学申请但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学期注册时,未经请假或无正当理由超过 2 周未注册的; (五)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连续离校 2 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一年级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 26 的; (七)二年级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 38 的; (八)三年级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 50 的; (九)五年制专业的学生,四年级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超过 62 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

16、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 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决定书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 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督促学生 离校。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时,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被退学处理的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退学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作出复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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