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45334224 上传时间:2018-06-15 格式:PPT 页数:36 大小:30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法规课件 刑法的效力范围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法律法规课件 刑法的效力范围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法律法规课件 刑法的效力范围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法律法规课件 刑法的效力范围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法律法规课件 刑法的效力范围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法规课件 刑法的效力范围》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法规课件 刑法的效力范围(3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复习多选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 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 体系 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 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 、假释等制度。 BCD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效力 1、概念 刑法的效力(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讨 论的是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空 间效力)以及在什么时间内适用(时间效 力)。 2、内容 刑法的效力分为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1、概念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一国刑法能够对什么地域 以及什么人

2、适用。 空间效力实际上就是指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所谓刑事管辖权就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主权原则所 享有的对在其主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犯罪进行 起诉、审判和处罚的权力。 2、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 (1)属地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范围,凡是在 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 人都适用本国刑法的原则。 属地原则存在的问题 (2)属人原则 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 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 本国刑法的原则。 属人原则存在的问题 (3)保护原则 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 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 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 还是在本国领域

3、外都适用本国刑法的原则 。 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 (4)普遍原则 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 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 ,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 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 外都适用本国刑法的原则。 普遍原则存在的问题三、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 都适用本法。” 1、何谓领域 领陆 领水(内水与领海) 领空(大气层以内) 浮动领土(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 器) 我国驻外使领馆 2、法律有特别规定 1)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 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

4、解决”。 2)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 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 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 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 3)修订的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特别 规定。 4)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3、我国刑法典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也适用本法。” 此外,根据我国承认的1961年4月18日维 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 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 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因此,凡

5、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 应受我国刑法管辖。 4、我国刑法第6条第三款规定”犯罪行为或 者结果有一项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多数是中国人,即具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也即中国公民 ;但也有少数外国人。我国刑法中所说的外 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 ,张子强案 1990年启德机场抢劫案,劫取价值 3000万港币的劳力士金表; 1991年启德机场抢劫案,劫取1.7 亿港币,是香港开埠以来最大劫案 ; 1996年绑架李泽钜得赎金10亿港币 ; 1997年绑架郭炳湘得赎金6亿港币 ; 1998年广州市中级人

6、民法院判处张 子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多选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A、外国人乘坐外国民航飞机进入中国领空后实施 犯罪行为 B、中国人乘坐外国船舶,当地船舶行使于公海上 时实施犯罪行为 C、外国人乘坐中国民航飞机进入法国领空后实施 犯罪行为 D、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国实施我国刑法规 定的犯罪行为 AC四、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1、刑法第7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 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刑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外犯本法规

7、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刑法第10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 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005年0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 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 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 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 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

8、以上 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 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刑法的保护管辖权的限制: 1)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 年以上有期徒刑; 2)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摩萨德追捕艾希曼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头子阿道夫艾希曼根据指示 ,对犹太人采取“最后解决”的种族灭绝政策。大战结束 后,艾希曼成功地逃脱了法庭的审判,躲避到阿根廷。但 是,法网灰灰,摩萨德根据情报发现了这个杀人魔王的踪 迹。于是,在总理的亲自批示下,摩萨德局长哈雷尔亲自 率领特工人员潜人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经过艰苦 卓绝的反复调查、确证,摩萨德发现躲避在此处的一个化 名为里卡多克莱门特的老头

9、就是当年的纳粹刽子手艾希 曼。在哈雷尔的统筹下,摩萨德特工成功地捕获了这个魔 头,并借助外交活动顺利地把他引渡回以色列进行公审。六、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的范围内行使 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卓长仁等六人劫机案 1983年5月5日卓长仁等六人劫持由沈阳飞往上海 的中国民航296号三叉戟飞机,飞机迫降在韩国汉 城附近的春川军用机场。1983年12月20日韩国汉 城高等法院以航空器运输安全罪判处卓长仁有期 徒刑6年,姜洪军和王彦大有期徒刑5年,安伟建 、吴云飞、高东萍有期徒刑4年。练习题单项选择

10、题 1、某外国商人甲在我国领域内犯重婚罪,对 甲应如何处置? A、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C、适用该外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直接驱逐出境 A多选选择题1、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中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中国司法 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隶属于中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在从中国进 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 国的杰瑞。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 C、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 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

11、民犯罪的,按照中国刑 法的规定,归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 适用中国刑法 ABD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明令失效(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 或者废止) 自然失效(新法施行使原有法律自然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 1、概念 刑法的溯及力(溯及既往得效力)是指刑法生效 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 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具有 溯及力,反之则不具有溯及力。 2、刑法溯及力的原则 从旧原则: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完全没有溯及 力,完全适用旧法。 从新原则:新法对其生效以

12、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 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 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旧法。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 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照新法。 3、我国刑法的溯及力原则及适用 从旧兼从轻原则四、与刑法时间效力有关的若干问题的法律 适用案例分析项某某绑架案: 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向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工商业主,因涉嫌 犯绑架罪于2002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 指控事实和主张: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称:被告人项某某在南斯拉夫贝尔格 莱德市经商期间,于2002年3

13、月初伙同同乡陈某某(另案处理)预谋 绑架在该市经商的中国公民沈某以勒索财物,商定由项某某负责在中 国设立账户,转移赎金。同年7月12时许(贝尔格莱时间,下同), 由陈某某纠集邱某某、季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并雇佣两名南斯拉 夫男子,在贝尔格莱市革命大街陈某住处附近停车场,由两名南斯拉 夫男子冒充警察将沈某绑架。在关押沈某期间,陈某某,邱某某、季 某某等人多次殴打沈某(经鉴定构成轻伤),并多次通过电话以撕票 相威胁,迫使沈某家属同意交付赎金人民币200万元。与此同时,项 某某按预谋,通过电话指示在中国的黄某、项甲(另案处理)用他人 的身份到温州、北京的招商银行开设账户。2002年3月9日至12日

14、,沈某的父亲依照绑匪的指令,将 200万元人民币赎金通过上海市的招商银行兰溪支行打入 黄某、项甲开设的账户内。黄某、项甲又依照项某某的指 令,将上述赃款提现、转账。项某某获赃款人民币三十于 万元。3月12日沈某获释。应当以绑架罪追究被告人项某 某的刑事责任。 辩解和辩护意见:被告人项某某当庭否认与陈某某预谋绑架沈某,并辩解其 在被捕前不知沈某遭绑架。 其辩护人辩称:指控项某某参与绑架预谋的证据不足;向某 某在本案中仅实施了开设银行账户的行为,属于从犯;指 控项某某参与绑架犯罪的证据不足。陈某某盗窃案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男,15周岁,汉族,学生。 指控事实和主张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

15、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陈某某月1977年5月、6 月间,盗窃作案两次,窃得现金9.3万余元及集邮册等物品,其行为 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2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陈某某实施犯罪时未满16周岁,且认罪态度较好,提请人民 法院依法惩处。 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某发最是年仅15 周岁,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减轻处罚,建议对 陈某某免除刑事处罚许某某故意伤害、抢夺枪支案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29岁,青海省乐都县人,农民。 2001年1月1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抢夺枪支罪被逮捕。 指控事实和主张 青海省人民检

16、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指控称:1996年8月10日陵城, 被告人许某某因盗窃被青海省乐都县公安局审查,在此期间,被告人 许某某趁看守民警胡某某不备,挣脱被捆绳索,用一铁锤击打胡某某 的头部致其昏迷后抢取该民警携带的“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5发后外 逃。被抢“五四”式手枪及子弹5发于次日追回。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 某某伤情已构成重伤。被告人许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公然抢劫公安民 警的枪支,并造成公安民警重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 条的规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第2款的 规定,构成抢劫枪支罪,应依法予以严惩。 辩解和辩护意见 被告人许某某辩称:其没有杀人的主观 故意;其伤害被害人好拿枪是为了脱逃。 其指定辩护人称: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