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在线 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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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概述1合同的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 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 现的行为。1、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债务的行 为,即所谓债务人为给付行为;2、合同的履行应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 完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给 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2合同的履行概述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 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 则。包括主体、标的、期限、方式等适当。3合同的履行概述(二)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

2、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 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 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内容仍难实现。4合同的履行概述(三)经济效益原则该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时,讲求经济 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 效益。5合同的履行概述(四)情事变更原则 1、情事变更原则的概念及效力情事变更原则从来是作为以合意说为基石 的近代合同法大原则的例外原则。它有广义和 狭义之分:广义的情事变更原则包括不可抗力 与狭义的情事变更原则。即在合同订立后,合同关系消灭以前,当 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不可预料的事件, 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3、以消除不公平结果,恢复 公平状态。6合同的履行概述通说认为,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第一效力为 变更合同,第二效力为提前终止或解除合同。 并认为如依变更合同方法尚不足以排去不公平 之结果,第二步始应采取使其关系终止或消灭 之措施。7合同的履行概述2、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况,两者的区别如下: 客观情况不同,前者是起因于重大的自然灾害 和重大的社会事件,后者一般是由社会经济情 事的变化引起的;8合同的履行概述履行后果不同,前者发生后,合同的全部或部 分义务不能履行;后者发生后,合同一般仍能 履行,只是履行后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后果。 影响范围不同,前者既可适

4、用于契约关系,又 可适用于侵权关系;后者仅适用于契约关系。9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二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念 是指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 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 利。 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 ;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辩权人是一 种保护手段,免去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 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 等压力;10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3、行驶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 抗辩权是权利的正当的行驶,而非违约;应受 法律保护,而不得令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1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二

5、、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 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 有拒绝自 己给付的权利。1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须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须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须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1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 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给付与 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可分为发生上 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连性和功能上的牵连 性

6、。1、发生上的牵连性,是指一方的给付与 对方的对待给付在发生上互相牵连即一方的 给付义务不发生时,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 发生。1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 人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不 能履行时,债务人免除给付义务,债权人亦免 除对待给付义务。 3、功能上的牵连性,又称履行上的牵连性,是 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负给付与对方当事 人所负对待给付互为前提,一方不履行其义务 ,对方原则上亦可不履行,只有如此,才能维 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履行抗辩 权正是这种功能上的牵连性的反映。15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四)适用范围同时履行抗辩制度

7、主要适用于双务合同, 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 险、雇佣、劳动等合同。 16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五)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1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关于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间的关系 ,存在两种对立的学说。第一种学说认为,同 时履行抗辩权的存在本身即足以排除迟延责 任。17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二种学说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须经行 使才能排除迟延责任。它有两种见解:其一, 抗辩权之行使,溯及地排除已发生的迟延效果 ;其二,已发生的迟延责任,不因抗辩权的行 使而受影响。18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受领迟延,其原有 的同

8、时履行抗辩权不因此而消灭。所以,债务 人在债权人受领迟延后请求为对待给付的,债 权人仍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此场合,债 权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影响债务人主张违 约责任。19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3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 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 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 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 用原则时,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 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 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 实信用原则。在此场合,债权人主张同时履行 抗辩权时还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20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4瑕疵履行与同时履

9、行抗辩权 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 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 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 支付价款,同时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2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先履行抗辩权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 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 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 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相应的履行请求。2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 旨。2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

10、辩权(三)先履行抗辩的行使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表现为当事人在履行 期届至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种拒 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以表述为“保留自 己的给付”,也可以表述为“中止履行合同义 务”。 第一,当因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行使先履行抗 辩权的时候,可以不通知对方;24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二,当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有 重大瑕疵时,或只履行一部分时,依诚实信用 原则,另一方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通 知对方,给对方举证、解释、改正的机会,防 止损失的扩大。25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四)先履行抗辩的效力 第一,先履行抗辩权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仅 阻却合同履行效力的发

11、生,并不产生消灭合同的法律 效; 第二,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先期违 约,合同法定解除权的产生原因,是一方先期违约或 发生不可抗力以至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没有法 定理由,当事人也可协商解除合同。 第三,在两种权利(合同解除权)可以选择行使的场合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以节约合同成本,保证当事人 的履行利益。26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 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 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防止借合

12、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 行义务。27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 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 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其 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 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28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 无能力履行债务; 5、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29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 知后给付义务人,该

13、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 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 的合理期限。 2、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 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30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 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 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 ,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 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 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 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 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 押、质押等。3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 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 保。(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 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 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4)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 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 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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