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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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第 1 条 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以下简 称规程 ) ,制订本规则。 第 2 条第 2 条 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 3 条第 3 条 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 4 条第 4 条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

2、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 5 条第 5 条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 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 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 6 条第 6 条 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 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3、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 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2、移装锅炉投运前; 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 7 条第 7 条 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 检验。 第 8 条第 8 条 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

4、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 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第 9 条第 9 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 检验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则;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 则的执行。 第 10 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日期前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 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锅炉的检验日期制订出检验计划,并通知锅炉使用单位。 第二章 内部检验 第二章 内部检验 第一节 工业锅炉内部检验第一节 工业锅炉内部检验 第 11 条第 11 条 工业锅炉是指以向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提供蒸汽、热水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 小于等于 2.5MPa 的锅炉。 - 2 - 第 12

5、 条第 12 条 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准备好有关技术资料,包括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锅炉技术登记资料、锅炉运行记录、 水质化验记录、修理和改造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资料等; 2、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 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3、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 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 4、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 5、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并准备好

6、用于照明的安全 电源; 6、对于需要登高检验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 3m 以上)的部位,应搭脚手架。 第 13 条第 13 条 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查阅。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 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重点及要求如下: 1、应有完整的锅炉建档登记资料; 2、与锅炉安全有关的出厂、安装、修理和改造等技术资料应齐全,并与实物相符; 3、查阅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中是否有异常情况的记载; 4、查阅历次检验资料,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解决或已有防范措施; 5、对现场的准备工作应进行检查确认。 第 14 条 第 14 条

7、检验人员应根据待检锅炉的具体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 20t/h 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 14MW 的热水锅炉,检验人员还应制订检验方案。 第 15 条第 15 条 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应派锅炉管理人员做好安全监护工作和配合工作,并按检验员的 要求拆除保温或其它部件。 第 16 条 第 16 条 内部检验的承压部件是:锅筒(壳) 、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水冷壁、烟管、对流 管束、集箱、过热器、省煤器、外置式汽水分离器、导汽管、下降管、下脚圈、冲天管和锅炉范围内的 管道等部件;分汽(水)缸原则上应跟随一台锅炉进行同周期的检验。 第 17 条 第 17 条 内部检验

8、主要是检验锅炉承压部件是否在运行中出现裂纹、起槽、过热、变形、泄漏、 腐蚀、磨损、水垢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第 18 条第 18 条 内部检验的重点: 1、历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应采用同样的检验方法或增加相应的检验方法对存有缺陷或缺陷修复 的部位进行重点复检复测; 2、锅筒(壳) 、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和集箱: (1)内、外表面和对接焊缝及热影响区有无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或其它探伤方法; (2)拉撑件、人孔圈、手孔圈、下降管、立式锅炉的炉门圈、喉管、进水管等处的角焊缝是否有 裂纹等缺陷,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 (3)部件扳边区有无裂纹、沟槽,高温烟区管板有无泄漏和裂纹,必要时应彩

9、表面探伤; (4)是否有严重的腐蚀、磨损减薄和结垢,特别是锅筒底部、管孔区、水位线附近、进水管或排 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炉胆的内外表面、立式锅炉的下脚圈等部位,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从锅筒 内部检查水位表、压力表等的连通管是否有堵塞; (5)受高温辐射和较大应力的部位是否有裂纹和严重的变形; (6)胀接口是否严密,胀接管口和孔桥是无裂纹和苛性脆化,必要时应采用表面探伤方法或附加 金相分析; 3、管子: (1)是否有严重的腐蚀和磨损,重点是烟管、对流管束、沸腾炉埋管、吹灰口附近等受烟气高速 冲刷部位和易受低温腐蚀的尾部烟道管束,必要时应进行厚度测定; (2)是否有严重的变形,重点是高温部位,必

10、要时应对变形量进行定量测量; (3)管子表面是否有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检查; - 3 -4、对于采用 T 形接头的焊缝,应检验其是否有变形和焊缝的表面裂纹,必要时应进行表面探伤和 超声波探伤; 5、承受锅炉本身重量的主要支撑件是否有过热、过烧、变形等现象; 6、燃烧设备(如:燃烧器、炉排等)是否有烧损、变形;炉拱、保温是否有脱落;炉排是否有卡 死;燃油、燃气锅炉是否有漏油、气现象。 7、成型件和阀体(如:水位示控装置、安全阀、排污阀、主蒸汽阀等)的外部是否有裂纹、泄漏 等缺陷。 8、安全附件是否有明显缺陷。 第 19 条第 19 条 检验人员对在内部检验中发现的缺陷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按

11、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1、对于上次的缺陷经检测有较严重的扩展,或在同一部位反复出现同一类缺陷,应查明产生缺陷 的原因后再进行修理; 2、对于承压部件上发现的所有裂纹应进行消除,必要时进行补焊,但对于下述裂纹只能采用挖补 或更换; (1)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长度超过周长的 25%; (2)多条裂纹取集在一起的密集裂纹; (3)管板上呈封闭状的裂纹; (4)管孔向外呈辐射状的裂纹; (5)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桥的裂纹; (6)管板上连续穿过最外围二个以上孔桥的裂纹,或最外一排孔桥向外延伸的裂纹; (7)立式锅炉喉管如有较深环向裂纹或纵向裂纹长度超过喉管长度的 50%; (8)因苛性脆化产生的裂

12、纹; (9)因疲劳产生的裂纹。 3、承压部件的变形不超过下述规定时可予以保留监控,变形超过规定时一般应进行修理(复位、 挖补、更换) : (1)筒体变形高度不超过原直径的 1.5%,且不大于 20mm; (2)管板变形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的 1.5%,且不大于 25mm; (3)炭钢管子直径胀粗量不超过原直径的 3.5%。合金钢管子直径胀粗量不超过原直径的 2.5%,且 局部鼓包高度不大于 3mm;; (4)水管管子直段弯曲变形量不超过其长度的 2%或管子直径; (5)烟管管子直段变曲变形量不超过其直径; 4、承压部件的材质发生过烧,应判定其范围,必要时进行挖补或更换; 5、承压部件内部拉撑件的

13、裂纹和开裂应进行更换; 6、承压部件由于严重腐蚀或磨损减薄,应进行强度校核计算,若实测壁厚低于强度计算值,应进 行修复(堆焊后磨平、挖补、更换) ; 7、承压部件上的渗漏部位应修理; 8、锅炉内部的水垢,应根据水垢的情况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进行处理。 第 20 条 第 20 条 对受压元件进行重大修理、改造后,检验人员应对修理、改造部位进行检验,确认修理 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节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第二节 电站锅炉内部检验 第 21 条第 21 条 电站锅炉是指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一般是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 3.8MPa 的锅炉。 第 22 条 第 22 条 电站锅炉在进行内

14、部检验之前,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向检验单位提供锅炉定期检验计划、 大修计划,并与检验单位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工作、辅助工作、检验条件、检验期限、安全保护措施等 事宜。 第 23 条 第 23 条 检验人员应首先对锅炉的技术资料进行查阅。对于首次检验的锅炉,应对技术资料做全 面审查;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审核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主要资料包括: - 4 - 1、锅炉设计、制造质量资料: (1)锅炉竣工图,包括总图、承压部件图、热膨胀图和基础荷重图等; (2)承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汇总表; (3)锅炉设计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4)热力计算书或汇总表; (5)过热器和再热器壁温计算书; (6)安全阀排

15、量计算书; (7)锅炉质量证明书; 2、锅炉安装、高度资料; 3、修理、改造及变更的图纸和资料; (1)修理、改造或变更方案及审批文件; (2)设计图样、计算资料; (3)质量检验和验收报告。 4、记录及档案资料: (1)锅炉技术登录簿和使用登记证; (2)历次定期检验计划及报告; (3)运行记录,事故、故障记录,超温超压记录; (4)承压部件损坏记录和缺陷处理记录; (5)检修记录,质量验收卡,大修技术总结; (6)金属监督、化学监督技术资料档案; (7)安全阀校验及仪表、保护装置的整定、校验记录。 5、检验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它资料。 第 24 条第 24 条 在对技术资料初步审核的基础上

16、,检验人员应根据被检锅炉的实际情况和电厂提供的大 修计划编制检验方案,并征求锅炉使用单位的意见。对于运行进行超过 10 万小时的锅炉,在确定检验 方案时应增加检验项目,重点检查材质变化状况。 第 25 条 第 25 条 在进行锅炉内部检验之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1、设备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必须可靠隔断; 2、根据检验需要搭设必要的脚手架; 3、检验部位的人孔门、手孔盖全部打开,并经通风换气冷却; 4、炉膛及后部受热面清理干净,露出金属表面; 5、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锅内部件; 6、准备好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 7、进入锅筒、炉膛、烟道等进行检验时,应有可靠通风和专人监护。 第 26 条 第 26 条 锅筒的检验重点: 1、检验内表面是否有裂纹、腐蚀等缺陷,必要时应进行测厚、无损探伤、腐蚀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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