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兼职辅导员选拔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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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兼职辅导员选拔与管理办法 (试行)(试行)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结合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 号)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 24 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兼职辅导员, 是指从我校保送研究生中选拔的优秀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专职从事 2 年辅导员工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同时兼职从事 2 年辅导员工作的学生工作干部。其他学生兼职辅导员

2、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兼职辅导员一经聘任即视为学校编制外聘任人员, 并由学校人事处负责为其发放临时工作证。 第二章第二章 兼职辅导员的选聘兼职辅导员的选聘 第四条 兼职辅导员的选拔和聘任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的原则, 在个人自愿申请和院 (系、 部) 初步考核和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通过面试考核录用。 学校兼职辅导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担任, 副组长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和人事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各院(系、部)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组成。 经面试考核合格的兼职辅导员,还须通过院(系、部)硕士研究生入学面试方可获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第五条 兼职辅导员

3、原则上从下学年度免试推荐的硕士研究生中产生, 或者从当学年度参加统考并已经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中选拔产生。 第六条 被推荐的兼职辅导员候选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1从应届毕业生中推荐的免试硕士研究生候选人:党员,本科阶段前三年专业年级综合测评名次均在前 50%,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必修课程重修或补考门数最多一门且重修或补考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曾经担任过学校或者院(系、部)学生会或社团联合会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一年(含)以上;或者担任过校级优秀社团第一负责人一年(含)以上;或担任过学生党支部正、副书记;学生班班长、团支部书记一年(含)上,并获得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 2从参加统考并已经录取的硕

4、士研究生中选聘兼职辅导员,参照上述第一款条件执行。 第七条 兼职辅导员选拔时应优先从我校下年度免试推荐的硕士研究生中选拔。 因选拔录用的兼职辅导员在上岗前申请不再担任兼职辅导员而空出的名额, 可以从当学年度统考并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中选拔、录用后补足,但补录兼职辅导员工作应在当学年度完成,中途不再补充。从当学年度统考并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中选拔、录用的辅导员,同样须完成 2 年专职辅导员和 2 年兼职辅导员工作。 第三章第三章 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和待遇兼职辅导员的管理和待遇 第八条 兼职辅导员一经考核并被录用后, 须在学校公示期结束后一周内主动与学校签订兼职辅导员协议书,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被录用资格

5、。 第九条 每学年末, 学生工作处应将本年度选拔录用的兼职辅导员名册提交财务处和研究生院, 财务处根据学生工作处提供的兼职辅导员名册,按计划内研究生同等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条 辅导员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计划内研究生应交纳的费用均须先交纳,学校财务处再根据财务规定,于当年年底作为补助一次性返还。 第十一条 兼职辅导员经选拔录用后, 中途申请不再担任兼职辅导员工作的: 1尚未上岗者,学校除在其毕业的当年 10 月份取消为其保留的研究生入学资格和根据协议书规定交纳违约金外, 学校只为其办理京外就业手续,办理时间为当年 10 月份。未落实就业单位者,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转回其生源所在地。 2 已经上岗的

6、兼职辅导员 (包括因考核不合格而中途被辞退者) ,除根据协议规定交纳违约金外, 学校还将取消为其保留的攻读研究生学位的资格,毕业未满两年的,学校为其办理京外就业手续,毕业满两年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转回其生源所在地。自个人申请不再担任辅导员,或被认定不合格当月起,停止发放各类补助(包括国家和学校发放部分),已经发放者,当事人须在离校前全额返还学校。 第十二条 兼职辅导员因生病不能或由学校确认不适合继续担任辅导员工作的,经学校医院确诊和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不再担任兼职辅导员。从不再担任兼职辅导员开始的下年度,按计划外研究生对待,此前享受的各类生活补助费和电话补贴费不需要返还。 第十三条 兼职辅导

7、员在任职期间,未经学校和学院批准同意,不得从事学生工作岗位以外的工作; 不能参加诸如国际合作班等课程学习任务繁重的班级; 兼职辅导员选修研究生课程须从任职第三年开始选修,且每学年所修学分不超过 22 学分;每学年非寒、暑假期间出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四条 兼职辅导员须与所带学生住在同一公寓楼。 第十五条 兼职辅导员在任职期间,享受下列待遇: 1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以及学校与兼职辅导员签定的协议中规定的学校发放的生活补助费和电话补助费; 2国家计划内研究生享受的各类补助费(从正式注册攻读硕士学位始发放); 3凭临时工作证享受公费在校学生医疗待遇; 4免费入住所带学生住宿的公寓楼; 5学

8、校和学院提供的学习与培训。 第十六条 兼职辅导员的各类生活补助 (包括国家和学校发放部分),由学工处统一制表,研究生院汇签后按月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十七条 兼职辅导员在岗期间, 凭学生工作处向学校工会提供的名册,享受学校编制外聘任人员享受的各类待遇。 第四章第四章 兼职辅导员的考核兼职辅导员的考核 第十八条 兼职辅导员的岗位职责按照教育部与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由学校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院(系、部)和学生共同参与完成,按学年度共同考核。 第十九条 兼职辅导员任职结束前总的考核结果进入其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第五章 其它其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已由 2006 年 9 月 13 日第 18 次 (总第 222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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