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中断诉讼时效规则的理论展开_曹志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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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中断诉讼时效规则的理论展开曹志勋*内容提要:我国目前关于起诉中断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则明确以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为时间点,在理 论上仍有若干值得解释和细化的内容。以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西方法治国家,都在大致达到类似 制度效果的同时,采取了各具特色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思路。各国普遍采取了与我国相同的基本规则,也提示我 国应进一步细化诉状补正的期限规定;诉状应当满足起诉要件的规定,但当事人申请诉讼救助时可规定宽限期; 在诉状送达后撤诉也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在立法论上则应当规定权利人撤诉后必须起诉的期限。 关键词:诉讼时效中断;提起诉讼;起诉;起诉要件;撤诉一、基本规则及其解释空间在立案程

2、序中,与实体法联系最紧密的问题之一是何种情况属于 “提起诉讼” ,从而可以造 成诉讼时效中断1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第一句第一选项)的问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时,该规则的内容将直接影响实体权利和利益的归属,因而影响重大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简称 诉讼时效规定 )第十二条对此提供的基本规则 是,诉讼时效从提交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这种规定更有利于原告通过表示主张权利保护自己的诉权,被认为更符合诉讼时效制度保护权利人的立法目的,2 也即保护原告不因自己 以外的原因在实体权利上遭受损害。这里的提交诉状,顾名思义,即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庭提交诉511当代法学20

3、14 年第 6 期*1 2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法学博士。本文为 2010 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 民事司法权优化配置研究( 10YJA820020)的阶段性成果,并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作者感谢贺剑博士和在读博士金印、李曼同学的修改建议。囿于主题,本文并未详细讨论立法论上是否应当将中断效果改为中止效果。肯定性的观点,参见朱岩 :消灭时效制度中的基本问题 比较法上的分析兼评我国时效立法 ,中外法学2005 年第 2 期,第 172 175 页;李永锋 :起诉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环球法律评论2007 年第 5 期,第 60 67 页。作为德国和 欧洲合同法原则

4、诉讼时效部分的主要起草者,齐默尔曼教授认为起诉中断诉讼时效的制度不够系统,除了只有在诉讼停止、撤诉及以诉讼判决驳回起诉时才有实际意义外,原法条对后者实际上采取的也是中止而非中断并重新计算的态度。 . Zimmermann, Comparative Foundations of a European Law of Set off and Prescripti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2,pp. 119 121;Ole Lando,Eric Clive,Andr Prm ein-hard Zimmermann ( eds. ) ,Pri

5、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 Part III) ,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2003,pp. 180 183( 齐 默 尔 曼 执 笔 ) ; Peters/Zimmermann, Verjhrungsfristen, in Bundesminister der Justiz (ed. ) , Gutachten und Vorschlgezurberarbeitung des Schuldrechts,vol. 1, 1981,S. 260 ff. , 308. 除了认为应当保障被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诉的

6、权利因而设置了宽限期之外,德国立法者也采纳了他大部分的看法。BT Drucks. 14/6040,S. 112 f. , 117. 国内相反观点,参见王勤劳 :论起诉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 年第 6 期,第 29 36 页。参见宋晓明、刘竹梅、张雪楳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法律适用2008 年第 11 期,第 4 页。状的行为 (“起诉” ) ,配合立案程序中的登记制度,3 可以通过立案庭的记录保存行使权利和监督立案工作的证据。从程序上看,既有司法解释已经规定了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应当登记并出具详细的收据 (关于人

7、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 。同时,2012 年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审判方式改革规定第四条及 民诉意见第七十一条也都一以贯之地强调了法院对证据材料出具收据的义务,应当可以类推适用在诉讼进程中地位更为重要的诉状。在民诉法修改后的各地实践中,上述要求也在操作规范层面上得到了进一步确认。4 凭借法院在类似银行和医院取号排号的过程中提供的凭证,当事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诉讼时效中断,也可以在立案审查超期时向上级法院投诉。笔者认为,上述基本规则在回答了曾经在实务中产生较大意见分歧的问题的同时,也提供了进一步解释、讨论的空间。在判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时,除了要保护前述原告权利

8、人的利益,同样也需要保护被告的利益,5 不能给原告恶意利用司法程序的机会。在原被告利益各持两端的光谱上,法律制度更多时必须取乎其中。在利益衡量的立法补充之外,诉讼时效制度也必须细化上述原则性规定,以减少司法实践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否则,相关成文规则留下的巨大裁量空间可能使法官出错的概率大大增加。这不仅可能为法官滥用职权寻租大开方便之门,而且可能使法官在面临外界不当压力时没有顺手的挡箭牌。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将在主题范围内6 思考以下三个问题。其一,在涉及司法程序时诉讼时效中断起算点的认定,即何为 “提起诉讼” 。其二,如果原告起诉的内容不满足起诉要件,比如诉状记载不全或者迟交诉讼费导致立案迟延甚

9、至不予立案、按撤诉处理时,是否发生中断效果。最后,原告撤诉时,原有的起诉行为能否中断诉讼时效。在回答我国法应当如何处理上述三个问题前,笔者希望从比较法经验中对相同问题的不同思路中获取启发。随后,本文将尽可能小地变动现有框架而着重遵循我国的制度传统,尝试解释论和有限立法论补充相结合的路径。7 二、大同小异的比较法经验( 一)大陆法系总体而言,德国遵循的思路是 “原则 + 例外”式的。诉讼时效的中止效果原则上将发生在诉讼系属 ( echtshngigkeit)时,即法院将诉状送达被告时 ( 204 I Nr. 1 BGB) 。但是,在送达紧随诉状的提交完成时,中止效果也可以追溯到原告向法院提交诉状

10、时 ( 167 ZPO) ,以避免原告承受其无法控制的不利后果。8 这种有些 “纠结”的思路可能源于德国对诉讼系属效果611当代法学3 4 5 6 7 8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立案登记与立案登记制的主张并不相同,前者是对提交诉状日期的登记,后者则是通过形式审查后立案并登记的理论主张。对此,仅参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案工作的意见( 沪高法发 2013 23 号)第四条第一句,广西高院 关于切实解决当前社会反映 “立案难”问题的若干意见 ( 桂高法发 2013 11 号)第十三条和江苏省高院 2013 年 3 月出台的 全省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工作规范 。比如,参见袁忍强 :

11、回归法律关系根源的时效制度 ,当代法学2011 年第 3 期,第 96 页;王轶 :诉讼时效制度三论 ,法律适用2008 年第 11 期,第 13 页;霍海红 :论我国诉讼时效效力的私人自治转向 ,现代法学2008 年第 1期,第 65 页。实体法上还涉及诉讼时效中断后何时起算及与执行的关系问题,或者需要通过民法法条修改填补漏洞,或者已经通过诉讼法修改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之前讨论,例见韩松、焦和平 :对我国 民法通则 关于起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规定的反思与重构 ,法学论坛2006 年第 5 期,第 73 79 页。民诉法学界的类似观点,参见傅郁林 :编者按:法学研究方法由

12、立法论向解释论的转型 ,中外法学2013 年第 1期,第 169 页;吴泽勇 :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要件的证明 ,中国法学2012 年第 4 期,第 155 页。 BGHZ 168, 306 = NJW 2006, 3206, 3207;BGH NJW 2010, 856,Tz. 9 ff. ( 认为不应采取限缩解释,即回溯效果同样适用于在送达时仍未经过诉讼时效的情况)( 对应我国的受理效果体系)的坚持,同时也突出了对潜在被告利益的特别关注。这一基本规则涉及一系列的解释。首先,原告的起诉行为应当满足起诉形式审查的基本规定。9 在原告递交诉状构成所谓 ( 形式上的)系属 ( Anhngigkei

13、t, 253 V ZPO)后,10法院书记处将诉状转交给审判长,由后者就是否向被告送达进行形式审查。除了较为复杂、尚待另文详述的事实主张具体化11要求外,诉状必须包含明确的法院与当事人 ( 253 II Nr. 1 ZPO)和明确的诉讼请求 ( 诉的声明)( 253 II Nr. 2 ZPO) 。其次,如果原告在法院工作时间外提交了诉状,那么应当以电子诉状到达法院设备时 ( 130a III ZPO)或者实体诉状投递的当天为准, 因为法院无需任何作为就取得了诉状的支配权。12再次,在解释例外规则中诉状的提交与送达是否紧随时,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时间节点,需要具体考察原告的过错,与延迟的因果关系,以

14、及能否通过原告适当的诉讼参与避免延迟。其间的迟延如果单纯由法院造成,则不影响诉讼时效中 止的溯及力。相反,如果原告及其代理人由于轻过失促成了较为严重的迟延,比如未能依法及时交纳诉讼费,送达地址错误或不详,中止效力就不能溯及。13在实践中,一般而言,只要原告造成的送达迟延在 14 天之内,都不属于 “较为严重” 。14在延误不可归责于原告时,判例甚至认为在 2 个半月 ( 国内送达)和 9 个月 ( 国际送达)长的期间后也可以回溯。15如果立案审查 不满足条件,那么法官就不会安排送达,因而不会出现争议。最后,在判断起诉是否中止诉讼时效的计算时不应考虑原告的动机和意愿,而应当以客观标准为准,以保证

15、标准的可预见性。对于可能滥用权利的原告,应当通过诚信原则加以限制,比如在判断诉状的提交与送达是否紧随时, 原告对送达被告的态度就可能影响最终的认定。16而在法官以诉不合法驳回起诉时,基于原告主张权利的意愿和对很可能出现的实务疏漏的谅解,起诉同样发生中止时效计算的效果,17并且适用生效判决产生的 6 个月的宽限期 ( 204 II S. 1 BGB) 。虽然撤诉使诉讼系属溯及地消灭、即视为未起诉 ( 269 III S. 1,1. HS ZPO) ,但是基于前述规定和对原告再次起诉机会的保障,同样适用宽限期规则。18值得注意的是,鉴711起诉中断诉讼时效规则的理论展开9 101112131415161718Palandt/Ellenberger,BGB, 73. Aufl. , 2014, 204 n. 4 ff. ;Staudinger/Peters/Jacoby,BGB,2009, 204 n. 23 ff. ;MKoBGB/Grothe, 6. Aufl. , 2012, 204 n. 21 ff.另一种构成系属的方式是将口头起诉记入笔录 ( 496 ZPO) 。我国也有主张此时即构成诉讼系属的观点,参见刘学在 :略论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系属 ,法学评论2002 年第 6 期,第 91 和 95 页。同样基于对德日英美比较经验和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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