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办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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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北湖北 十堰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十堰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 老保险本月开办老保险本月开办 为妥善解决十堰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有关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于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对十堰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身份认定实施办法(简称 办法)。 参保人员的范围参保人员的范围 办法规定,享受此次政策覆盖的参保人员应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曾经与国有、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 6 月 30 日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男年满

2、45 周岁、女年满 40周岁人员。 中央、省属在辖区内企业同类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曾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同类人员可参照执行。 参保人员须提供资料参保人员须提供资料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办时须提供相关资料。具体为:经本人填写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身份认定登记表一式三份;近期 1 寸免冠登记照 4 张;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本人页复印件。 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等;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解除劳

3、动合同通知书等;用人单位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其它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其他能够说明人员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 “五七工”、“家属工”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个人均无法提供原始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全且无法提供原始资料证明其工作经历的人员,由单位出具书面材料,单位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说明无法提供原始依据的原因,并根据个人的工作经历查找原工作单位曾经存在的痕迹,例如,工商登记与注销资料,原单位存在时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五名以上证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其证明材料可以是原工作单位领导或与申请人同期工作

4、过的“五七工”、“家属工”出具的,但证明人必须同时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家庭住址。 对以上无原始档案资料或原始档案资料不全,以及无原始资料记录的人员所采集的认定资料,必须由申报单位、单位主管部门、认定部门逐级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符合条件者一次性补缴符合条件者一次性补缴 3780037800 元元 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办法和标准分为两种情况:2011年 6 月 30 日前已达或者超过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人员,按照全市 2009 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0999 元的 60%作为补缴基数,按 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 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37800 元。2011 年

5、 6 月 30 日前尚未达待遇领取年龄且男年龄超过 45 周岁、女年龄超过 40 周岁的人员,从参保登记之日至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年限的缴费部分,可在参保时按照全市 2009 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作为补缴基数,按 20%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如 2011 年 6 月 30 日前女年满 50 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 10 年的养老保险,之后再按规定逐年缴纳。 当月缴费次月领取养老金当月缴费次月领取养老金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补缴 15 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从补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参加 2011

6、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调整。 2011 年 1 月 1 日以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从补缴资金到位并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人员,其缴费年限一律认定为 15 年,以后按此年限参加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调整。 参保前按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按规定参保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遗属生活补助费不再发放。申报参保和缴费申报参保和缴费 1111 月底止月底止 十堰市为此成立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养老保险局,负责全市此项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市直参保人员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人员资料报到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五七工”、“家属工”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工作办公室。 此次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是一次性政策。符合参保条件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应在2011 年 11 月 31 日前完成申报参保和缴费工作,逾期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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