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测评、评优评先文件(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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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疆财经大学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 能力的专门人才,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调动广大学生立志成才、奋发向 上的积极性,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促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科学化、 规范化、系统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 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综合测评中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学业为主, 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综合测评的成绩是全面考评学生的主要依据,由思想品德、学业科 研、文艺体育三方面的测评分

2、构成。是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各类奖 学金、优秀班集体、优秀毕业生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凡我校有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均应参加综合测评。第二章 综合测评内容和计分标准第五条 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是把对学生思想品德、学业科研、文艺体育及其 它方面的要求分解成具体指标体系,分项考核,综合评定,对学生做出全面的 评价。综合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学业科研、文艺体育三个方面,满分 各为 100 分。 第六条 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计分方法:总成绩=思想品德积分20%学业科研积分70%文艺体育积分10第七条 各项加减分应严格按标准执行,必须有真实可靠的事实依据。 第八条 学生综合测评达到 85

3、 分、75 分、60 分以上者,分别归入“优秀” 、 “良好” 、 “合格”类,考评达不到 60 分者,归入“不合格”类。第三章 思想品德表现第九条 思想品德表现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 思想品德表现的基本分为 70 分,每个学生均先得到此分,在此基 础上进行加分或减分。 第十一条 思想品德表现基本分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 针、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思想和言行上 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强的是非观念和原则性;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政 治活动;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自觉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

4、度,无违法违纪行为;热爱劳动,按时完成 规定的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公益劳动以及教室、宿舍和环境卫生扫除,自觉维 护公共场所卫生,注重个人卫生;集体观念强、切实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作用。2第十二条 思想品德表现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 30 分)项目: (一)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出勤率高,并能 坚持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在学习座谈会上发言积极者加 3-5 分。 (二)担任学校、学院、班级学生干部、社团负责人满一年,且工作表现 良好,视其实际情况可加 3-5 分。 (三)担任学生记者、信息员、通讯员、宣传员、学生网络管理系统管理 员表现突出者加 3-5 分。 (四)正常

5、开展活动的社团、学校、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课代表、小组 长、宿舍长表现突出者加 3; (五)担任校国旗护卫队、精神文明监督哨、应急防暴队成员工作满一年, 且工作表现良好,视其实际情况可加 3-5 分。注:以上 2-5 款,若一人身兼数职,可累计加分,但不得超过 15 分。(六)凡参加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舍己救人、 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受学院通报表彰奖励者加 3 分;受学生工作部(处) 、校团 委通报表彰奖励者加 5 分;受校级表彰奖励者加 10 分;受自治区级以上表彰奖 励者加 20 分。(同一事迹受多方表扬,按最高分记入一次) (七)参加无偿献血者每次加 3 分。 (八

6、)参加志愿者活动,每次加 1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 5 分。 (九)被学校、学院评为“宿舍文明个人”者加 2 分。被学校、学院评为 “文明宿舍”的成员加 1 分。 (十)学校网络评论员、菜园网站工作人员、 “金色年华”思政网站工作人 员能够积极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可酌情加 1-3 分。 第十三条 品德表现减分项目: (一)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义务劳动和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 准假而缺席者,每次减 3 分;未能完成规定任务者,每次减 2 分。 (二)参与宗教或邪教活动,穿着宗教服饰,阅读、传播、储存非法宣传 品,经教育不改者,本项及德育考评成绩按 0 分计。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可 在基本分上

7、酌情减分。 (三)观看、储存淫秽物品,参与赌博、吸毒经教育不改者,该项及德育 考评成绩按 0 分计入。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可在基本分上酌情减分。 (四)有损害民族团结、同学团结言行者减 3-5 分。 (五)凡违反校规校纪,受书面通报批评一次减 5 分;受警告处分一次减 8 分;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减 10 分;受记过处分减 15 分;受留校察看处分减 25 分。 (六)学校考勤检查每迟到一次减 1-2 分;在宿舍私自留宿他人或夜不归 宿者,每次减 3 分;故意损坏公物者,减 l-5 分;在学校、学院卫生检查中因 脏、乱、差受到通报批评的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减 2 分;不注意公共卫生和个 人卫生者,

8、减 1 分。 (七)担任学生干部不能发挥作用,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有损 学生干部形象的行为,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者减 1-5 分;因工作不负责任、失 误造成损失的学生干部,在不予加分的基础上,减 1-5 分。 (八)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一次者减 4 分,两次减 6 分; 受党内团内警告一次减 8 分;受党内团内严重警告一次减 10 分;受党内团内记3过者减 15 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减 20 分;受开除党团籍处分者减 25 分。第四章 学业科研表现第十四条 学业科研表现分由学年学业成绩平均分和科研分二部分构成。两 者相加满分为 100 分。科研分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加分或减分

9、。注:取学年平均积点核算分数上限。第十五条 学业科研表现加分项目: (一)外语、HSK、MHK 过级加分办法: 预科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 六级(专业八级)6543外语 四级(专业四级)432九级以上21HSK八 级1 四乙以上4321MHK三甲321 注:(1)CET、HSK、MHK 过级只在当年加分一次。 (2)民语言学生英语过四级加 4 分,过六级加 6 分。只在当年加分一 次。 (二)科研加分项目: 1. 在学术性竞赛活动中如果获得集体奖,参与竞赛的团队成员按照此表加 分;如果获得个人奖项,同样依照此表加分。 获奖名次级别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鼓励)奖备注 国家级302010

10、85 自治区级2010532 校级105321 2.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不含内部刊物、增刊和论文集,以 收到用稿通知时间为准) ,加分如下:公开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 5 分;核心刊 物上发表者,每篇加 10 分;参编、参著者参照本款酌情加分。既参加各级学术 竞赛获奖又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 重复加分。 3. 获得学校年度本科生科研基金项目立项后经评审结项良好,其中课题主 持人加 10 分,课题参与者加 5 分。参加多个科研项目者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 重复加分。 4.民语言班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汉语演讲、书法、作文竞赛等活动,获一、 二、三等奖者,分

11、别加 4 分、3 分、2 分,积极参加者加 0.5 分。 5.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学院级奖者加 1 分,校级奖者加 2 分,省级奖加 3 分,国家级奖加 5 分。 6.评选出的优秀假期实践论文, “三下乡”实践论文等,参加校级交流者加 4 分,学院级交流者加 2 分。47.积极参加各类以提高自身素质为目的的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证书者, 每项加 1 分。 第十六条 学业科研表现减分项目: (一)每学期,所学课程每不及格一门减 1 分。按注册学年标准学分计算, 每少 3 学分减 1 分。 (二)凡因剽窃他人成果等违规行为而获奖、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科研立 项结项者,一次减 20 分,减完加分为止,情

12、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 第十七条 注意事项: (一)一门课程跨学期开设,按学期分别计算。 (二)体育课成绩归入学业科研表现。 (三)专升本、重修、缓考、旷考学生考核的计分办法: 1.专升本学生,本学年度不进行考核,后期考核与本班学生同步,毕业时 只计分,不排列名次。 2.重修学生,不及格的课程经重修合格,按 60 分计算(用红笔标注),学业 科研表现仍然减 1 分。不及格的课程尚未重修的,按不及格成绩计算(用红笔标 注)。 3.缓考学生,本门课程不计入考核,分数按实修科目计算。 4.旷考学生,本门课程以 0 分计算。第五章 文艺体育及其它方面表现第十八条 文艺体育及其他方面表

13、现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累计 构成。 第十九条 文艺体育及其他方面表现基本分为 70 分,每位同学均先得到此 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或减分。 第二十条 文艺体育表现加分(累计不超过 30 分)项目: (一)参加学院级文艺演出和体育运动比赛,集体项目根据获奖名次,第 一、二、三名分别加 3 分、2 分、1 分;个人项目根据获奖名次,第一、二、三 名分别加 4 分、3 分、2 分,获 4-6 名另加 2 分,7-8 名另加 1 分。 (二)参加校级文艺演出和体育运动比赛,集体项目根据获奖名次,第一、 二、三名分别加 4 分、3 分、2 分;个人项目根据获奖名次,第一、二、三名分 别加 5 分

14、、4 分、3 分,获 4-6 名另加 2 分,7-8 名另加 1 分。 (三)参加自治区级文艺演出及高校体育运动比赛,获前八名者按校级两 倍加分。球类比赛的主力队员每次比赛另加 5 分,非主力队员另加 2 分。 (四)参加体育比赛并破校、自治区高校、全国大学生纪录者,每次每项 分别加 10 分、20 分、30 分。 (五)参加国家级文艺演出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体育运动比赛获得前八 名者,分别加 30 分、25 分、20 分、15 分、10 分、5 分、3 分、1 分。 (六)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各类竞赛获得名次者,已在课程加分的,不再在 文艺体育表现项中加分。 (七)早操按出勤率分等:90%为优、

15、80%良、70%中、60%合格,60%以 下为不合格,得到优、良、中者分别加 5 分、4 分、3 分。 (八)三、四年级,无体育课成绩的,体质健康标准检测成绩达标者,可5加 5 分。 (九)参加电视台或电台演出、在校级以上大型文艺活动担任主持,每次 加 3 分。 第二十一条 文艺体育表现减分项目: (一)凡学校和学院要求统一参加的文艺体育活动未经准假而不参加者, 每次减 3 分。 (二)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中有不服从裁判,干扰演出或比赛顺利进行者, 每次减 5 分。 (三)在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文艺体育活动中,表现消极,影响集体荣 誉及个人健康发展的,减 1-2 分。 第二十二条 其他方面加分:

16、 (一)向学院院报刊投稿并被刊用者,每篇加 0.5 分;向学校报刊投稿并 被采用者,每篇加 1 分(报刊的记者、编辑的稿件不在此项内加分) ;向省级、 国家级报刊投稿并被刊用者,每篇分别加 4 分和 6 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 10 分。属学术论文在学业科研表现中加分的,不在此项加分; (二)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征文等比赛活动,获学院一、二、三等 奖者另分别加 2 分、1.5 分、1 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另分别加 3 分、2 分、1 分;获省级、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另分别加 5 分、4 分、3 分和 8 分、 7 分、6 分。第六章 综合测评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 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从每学年的 9 月份开始。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处负 责监督、指导,学院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评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 案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组织机构 (一)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成立学校综合测评领导验收小组,由学校主管 学生工作领导和学生工作处、团委、公寓中心、学院总支书记(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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