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国内公路物流货物运输保险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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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分公司国内公路物流货物运输保险河北省分公司国内公路物流货物运输保险 条款条款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 投保单、 保险单、 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 将运输、储 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 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物品。 本保险合同中物流货物必须由经交通和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物流企业承运。 保险标的 第

2、三条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除本保险条款第四、五条约定外) , 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未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下 列货物不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 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蔬菜、水果、鲜活类产品、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植物; (三)日光灯、灯泡、显像管、玻璃仪器、陶瓷器皿及工艺品、雕像及雕 塑等石膏制品; (四)手机等便携式通讯设备、芯片、掌上电脑、IPAD、计算机主机及外 网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液晶屏及使用液晶屏的电工电子产品。 第五条下列

3、货物不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集装箱箱体; (二)放射性同位素、危险化学品、旧蓄电池等危险品。 保险责任 第六条第四条未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下 列货物不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 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蔬菜、水果、鲜活类产品、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植物; (三)日光灯、灯泡、显像管、玻璃仪器、陶瓷器皿及工艺品、雕像及雕 塑等石膏制品; (四)手机等便携式通讯设备、芯片、掌上电脑、IPAD、计算机主机及外 网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液晶屏及使用液晶屏的电工电子产品

4、。 第五条下列货物不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集装箱箱体; (二)放射性同位素、危险化学品、旧蓄电池等危险品。 保险责任 第六条在全程为公路的运输途中, 装载于承运车辆上的保险标的因遭受下 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暴雪、崖崩、突发性滑坡; (三)桥梁、码头和隧道坍塌; (四)承运车辆意外碰撞、倾覆; (五)承运车辆意外碰撞致使液体货物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导致保险 标的渗漏,及沾污、混杂其他保险标的。 第七条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 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5、(以下简称: “施救费用” )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 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驾驶员酒后驾车、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精神类药物、被药物麻醉、 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承运车辆; (二)承运人不具备相应的营运资格; (三)承运车辆未按时参加年检、无有效行驶证或不符合公路货物运输的 相关规定;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无现场照片;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警方及保险人报 案(不可抗力除外)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驾驶员酒后驾车、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精神类药物、被药物麻醉、

6、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承运车辆; (二)承运人不具备相应的营运资格; (三)承运车辆未按时参加年检、无有效行驶证或不符合公路货物运输的 相关规定;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无现场照片;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向警方及保险人报 案(不可抗力除外) 。 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 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放 射性污染;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洪水、海啸、泥石流等非保险责任列明的自然 灾害;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

7、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 活动;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放 射性污染; (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洪水、海啸、泥石流等非保险责任列明的自然 灾害; (四)承运车辆自燃或货物自燃;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七)保险标的丢失或遭盗窃、抢劫、哄抢。 第十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物流站场内、装卸期间、转运期间以及仓储期间发生的损失; (二)在距承运人发货装车地 50 公里以内的单方货损; (三)保险标的本

8、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或数量短差所 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苫布破旧、防护层不足、遮盖货物不着导致的雨淋损坏损失; (六)未按照规定装载货物或货物装载重量不均匀,导致承运车辆行驶时, 保险标的受到离心力的影响导致挤压、掉落造成的损失; (七)装车失误致使车载保险标的偏载、掉落、挤压、变形、渗漏及沾染 到其他保险标的的损失; (八)货物装车完毕时承运人未能运用妥善的捆扎方法或使用劣质的捆扎 绳索,导致承运车辆行驶时,货物由于惯性造成捆扎绳索断裂,致使保险标的 散落、摔碰等损失; (九)因保险标的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直接造成的损失;

9、 (十)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若两者同时存在,则以高者为准。 第十一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四)承运车辆自燃或货物自燃;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七)保险标的丢失或遭盗窃、抢劫、哄抢。 第十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物流站场内、装卸期间、转运期间以及仓储期间发生的损失; (二)在距承运人发货装车地 50 公里以内的单方货损; (三)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

10、装不善或数量短差所 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苫布破旧、防护层不足、遮盖货物不着导致的雨淋损坏损失; (六)未按照规定装载货物或货物装载重量不均匀,导致承运车辆行驶时, 保险标的受到离心力的影响导致挤压、掉落造成的损失; (七)装车失误致使车载保险标的偏载、掉落、挤压、变形、渗漏及沾染 到其他保险标的的损失; (八)货物装车完毕时承运人未能运用妥善的捆扎方法或使用劣质的捆扎 绳索,导致承运车辆行驶时,货物由于惯性造成捆扎绳索断裂,致使保险标的 散落、摔碰等损失; (九)因保险标的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直接造成的损失; (十)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

11、: 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若两者同时存在,则以高者为准。 第十一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 偿。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自货物离开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 时起,至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卸货时终止。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三条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三条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加运杂 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 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四

12、条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 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 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 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 供。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是否 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 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13、。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 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 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 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 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 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 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订立保

14、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

15、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 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和运输管理机构关于安全运 输的各项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

16、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 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 被保 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 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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