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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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法 律 行 为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w法律行为一词最早见于德国法学家丹尼尔奈特尔布拉德 于1748年出版的实在法学原理体系第一卷中。后为 德国民法典采用。 w法律行为通俗地讲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但不包括事 实行为,“法律行为者,乃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 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也”(郑玉波民法总则)。 w可表述为: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 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w法律行为的特征有: w1)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 w2)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w3)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w4)法律行为大部分是合法行为。与法律行为相关的概念 1.民

2、事行为 最早见于王作堂民法教程北大1983年版 。表述为:“公民或法人确立、变更或消灭民事 法律关系的行为”。在这里,民事行为是在与事 实行为相对应的意义上使用的。 外国法上没有使用过民事行为这一概念,首 先在立法上使用民事行为概念的是我国民法通 则,从民事通则的相关规定看,民事行为是以 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 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 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 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 2、事实行为 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的意图,但依据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1)民事

3、行为以 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当事人实施行为的 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依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 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3)民事行为以行为 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而事实行为的构成 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事实行为包括:不当得利行为;无因管理行为;正 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侵权行为;遗失物的拾 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3.准法律行为 是指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行为,而基于 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准法律行为可分为:(1)意思通知,如承认的催吿和拒绝、 要约的拒绝等;(2)事实通知,如股东大会召集公告、

4、承诺迟到的通知、授予代理权的通知等;(3)感情表示,如继承中的宽恕表示等 。 4、民事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定义:“民事法律 行为是指公民、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 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不包括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 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 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A、民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4.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B、事实行为: 1.不当得利行为;2.无因管理行为; 3.正当防卫行为;4.紧急避险行为;5.侵权行为;

5、 6.遗失物的拾得行为;7.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 C、准法律行为: 1.意思通知; 2.事实通知; 3.感情表示。二、法律行为的分类w依不同的标准,可对法律行为作如下分类 w(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和多方法律行为 w (二)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w (三)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w(四)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w(五)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w(六)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w(七)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 w(八)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w此外还有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 为及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等分类。三、法律行为的形式w(一)口头形式。以谈话的形式进行的意思

6、表 示。 w(二)书面形式。指用书面文字作的意思表示 。又可以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两 大类,其中特殊书面形式又包括:1)公证形 式;2)鉴证形式;3)审核登记形式。 w(三)推定形式。以有目的的积极行为推知。 w(四)沉默形式。既无语言又无行为的消极行 为。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一、法律行为的成立w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具备其构成要件的状态 ,它主要解决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应包括哪些必不 可少的事实要素。 w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包括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 w一般要件是确认一切法律行为是否成立的标准: w1)当事人; w2)标的; w3)意思表示。 w特别成立要件指特别类型的法律行为

7、(如要物行为 )应具备特别的事实要素。二、法律行为的有效w法律行为的有效指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能够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之效力。 w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有: w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w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w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w4)法律行为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 w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行为还须有特别有效要 件。三、意思表示w(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w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 在意图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或过程。它是 法律行为最核心的要素。 w(二)意思表示的构造 w意思表示是一个动态的行为过程,由下列三项要素构 成: w1.效果意思。

8、即真意,是表意人基于某种动机形成的 、存在于内心的、意欲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 w2.表示意思。是表意人欲将其意思表示予以表达的意 思; w3.表示行为。是指表意人将其效果意思予以表达的行 为。(三)意思和表示关系的状况 1.意思和表示一致。即意思表示真实。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即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不一致的状况。 包括故意的不一致和无意的不一致:前者 包括真意保留、虚伪表示和隐藏行为几种 ;后者包括错误和误传两种。 3.意思表示不自由。指行为人在外力的影响下,其意思表示不是自由自主的状况。 包括有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三种。w 1.意思和表示一致真意保留故意的不一致 虚伪表示

9、w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隐藏行为错误无意的不一致 误传欺诈 w3.意思表示不自由 胁迫乘人之危w真意保留: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的意 思的意思表示。又称单独虚伪行为。其效力:原则上为有效; 如其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的,行为无效。 w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为 无效。民法通则规定为恶意串通,行为无效。 w隐藏行为:指隐藏于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 。如:房屋买卖为规避税法而作赠与的虚伪表示。赠与为虚伪 表示,应无效,而买卖行为的效力应以房屋买卖的规定来判断 。 w脱法行为:指以迂回手段规避强行规定的行为。 民法通则 规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

10、非法目的,行为无效。 w错误:指表意人因误认和不知,致其表示与意思不一致。前者 为认识不正确,如误认甲为乙、误认骡为马等;后者指通常的 笔误或者口误,如书写一万元而误写为一元。 民法通则 规定了重大误解,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w误传:指因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致意思和表示不一致。 w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传达,而第三人由于过 失转达错误或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 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节 效力有瑕疵的法律行为一、无效法律行为(通则58条、合同法52条 )w(一)概念。无效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 行为的有效要件因而不

11、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的法律行为。 w(二)特点。绝对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和永远 无效的法律行为。 w(三)种类。下列法律行为无效: w1.无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 w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进行的损害国家利益的; w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w4.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w5.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通则59条、合同法54条 )w(一)概念。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合法性,受不利益 的一方当事人因此享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 w(二)特点。它是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 ,其效力保持,但如果被撤销,则自始为无效。 w(三)种类。可撤销的

12、法律行为有以下几种: w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法律行为;(民通意见71条) w2)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民通意见72条) w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进行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法 律行为; w4)乘人之危的法律行为。三、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w(一)概念。指法律行为的效力尚未确定,需要由 第三人意思表示辅助或者特定事实条件成就效力才 能确定的法律行为。 w(二)特点。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有效或无效是 不确定的,其效力有待于第三人辅助或者特定事实 条件的成就。 w(三)种类。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有: w1)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法51条) w2)无权代理行为; (合同法48条) w3)债务承担; w4)限制行为

13、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合同法47条)四、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w按照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其法律后果有 : w(一)返还财产 w包括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 w(二)赔偿损失 w包括一方过错和双方过错; w(三)其他法律后果 w主要是追缴财产。第四节 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w(一)概念。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和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 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w(二)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须具备的要件 w1)未来性。即将来的事实; w2)可能性。即条件将来可能发生; w3)约定性。条件由当事人选定; w4)合法性。条件应合法; w5)或然性。是否发生不

14、确定。 w(三)条件的种类 w1.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w2.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w(四)对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保护 w(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 条件已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w(一)概念 w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为效力开始或终止 原因的法律行为。 w法律不允许对民事行为附加不能期限。 w(二)期限的种类 w 1.延缓期限; w 2.解除期限。三、附负担的法律行为w是效力受当事人设定的负担影响的法律 行为。 w负担的特征(P129页)。 w负担与条件和期限的区别。 w负担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讨论案例 1995年9

15、月8日,周某领王某到甲市工商银行找孙某 给王某兑换大面额人民币9000元。孙某领二人到发行 科,该科没有大面额人民币,科长率某让孙某到某信 用社兑换,同时委托孙某为其兑换1000元。孙某接款 与周某、王某去信用社途中,孙某对周某说:“科长的 1000元兑换完你给捎回来。”周某未吱声。到信用社后 ,周某、王某在柜台外等候,孙某进入营业室同业务 员说明了情况,并告诉业务员:“这1000元是科长的, 换完交给他们。”孙某因有事先走了。款兑换完后,王 某将1万元收起。事后率某找孙某要1000元,孙某找周 某时,周某表示未给他捎款。同时,王某也不承认多 拿了1000元。 问:本案中的1000元应由谁承担

16、责任?为什么?w【案例1】(57例) w1996年10月6日,马泰在集市上购得赵宝山的 奶牛一头。当时,赵谎称该牛是1996年7月25 日配的种,已有三个月没有发情,现已怀孕 揣犊。马泰听信此言,当即以3000元的较高 价格与赵成交。但待其将牛牵回数日,发现 该牛又发情,并没有怀孕揣犊,遂找到赵某 ,要求退牛还款,并赔偿自己饲养奶牛的草 料费。但赵则说,牛是你自己相中并当面成 交的,不能翻悔,拒绝退还价款。为此,马 泰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w问:该法律行为是否有效?w 分析 w本案中,因卖牛者赵宝山在卖牛时采用了欺 诈的行为,所以,该法律行为的效力应属于 可撤销、可变更。 w人民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请求,判决撤销该法 律行为,由原告将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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