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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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就业促进法监督检查 与法律责任将于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就业促进法,是我国就业领域第一部法律,是党中央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的立法体现,是积极就业政策的升华,必将对促进就业,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就就业业促促进进法法 监监督督检查检查与与法律法律责责任的理解任的理解一、一、对监对监督督检查检查的理解的理解(一)监督检查的主体。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2.审计机关3.财政部门4.劳动行政部门(二)监督检查对象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2.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者3.本法实

2、施中的各责任主体(三)监督检查内容1.促进就业目标责任的情况2.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3.本法实施情况涉及条文: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违反本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2 -二、二、对对法律法律责责任的理解任的理解(一)基础知识。法律责任概念:法律关系主体由于其违法行为,按

3、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二)基本特征。1.以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分两类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就业促进法禁止的行为;未实施法律规定应当实施的行为。2.以法律制裁为后果。3.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4.由国家特别授权的机关执行。(三)法律义务就业促进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国家、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组织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的义务。1.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第八条。(不是新设,也不能独立执行)2.禁止就业歧视的义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27 条重复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30 条规定第一次明确)3. 如实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第一次上升为法

4、律义务,原来地方立法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和部规章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有规定)4.配合调查和登记的义务。第四十三条。(新设法律义务)- 3 -5.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第五十五条。(残疾人保障法有规定,此处属于重复强调)6.照顾少数民族劳动者的义务。第二十八条。(民族区域自治法有规定,此处属于重复强调。)7.开展职业培训教育的义务。第四十七条。(与职业教育法有区别)职业介绍机构的义务1. 禁止就业歧视的义务。第二十六条。(新规定)2.守法活动的义务。第三十九条。(原有规定,提高到法律层面)3. 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义务。第四十条。(原有规定,提高到法律层面)4. 遵守行为规范的义务。第四十一条。(

5、原有规定,提高到法律层面)国家、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义务1. (人民政府)提高工作效率的义务。第七条。(原则性和弹性,无具体对应的法律责任)2. (人民政府)统筹扩大就业政策的义务。第十一条:。(原则性和弹性,无具体对应的法律责任)3. (人民政府)发挥投资项目带动就业的义务。第十四条。(原则性和弹性,无具体对应的法律责任)4. (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的义务。第十五条。(原则性和刚性,无具体对应的法律责任)5. (有关部门)场地照顾和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义务。第十八条。(原则性和刚性,无具体对应的法律责任)6. (人民政府)互相配合的义务。第二十条。(原则性和弹性,无具体对应的法律责

6、任)- 4 -7.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咨询和培训指导的义务。第二十四条。(原则性和弹性,无具体对应的法律责任)8.(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第二十九条。(原则性和弹性,无具体对应的法律责任)9. (政府、部门、单位等)禁止歧视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的义务。第三十一条。(刚性,无具体对应的法律责任)10.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禁止经营的义务。第三十五条。(原则性和刚性。)11.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禁止举办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和收费的义务。第三十七条。(刚性,法律责任在 63 条)12. (政府)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岗位补贴的义务。第五十三条。(原则性

7、和刚性,无具体对应的法律责任)13. (人民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的义务。第五十六条。(刚性,无具体对应的法律责任)14. (上级人民政府)扶持就业困难人员集中地区的义务。第五十七条:“国家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对因资源枯竭或者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帮助”。(原则性和弹性,无具体对应的法律责任)说明:就业促进法无具体对应法律责任的条款并不意味没有法律责任。除了就业促进法第 61 条的兜低覆盖规定外还有其他法律如公务员法、刑法等同样适用。(

8、四)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1.行政责任。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履行就业促进法规定的义务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处分、责令改正、行政处罚。- 5 -2.民事责任。违反就业促进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形式有:赔偿损失、停止损害、退还押金。3.刑事责任。行为人实施了刑事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依照刑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形式: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五种主性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对应条文说明)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对对 就就业业促促进进法法 监监督督检查检查 与法律与法律责责任的思考任的思考一、

9、政府及其有关部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门履行法律履行法律义务动义务动力不足力不足政府有关部门缺乏来自法律强制性压力带来的动力。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这对克服这一问题带来一个很好的思路。对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度效果的思考。二、二、劳动劳动部部门监门监督督检查检查效果效果难难以以发挥发挥就业促进法确立了劳动行政部门是促进就业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监督,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有具体规定。突出问题是:劳动部门无足够手段监督兄弟单位,更加难以监督政府。完善目标责任制考评制度。这有很大的作为空间,地方立法需要关注。监督主体多元化化。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人大的监督,媒体、群众的监督等。落实政

10、务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如再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是否能向社会公布。这需要勇气和底气。监督途径法定化。对违反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按照规定减免税收,不提出就业申请的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就业岗位等,可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和诉讼的监督。- 6 -三、公平就三、公平就业还业还有很有很长长的路的路就业促进法树起了反就业歧视的旗帜。如何变成惠及广大劳动者的现实利益还十分困难。关键是如何认定就业歧视,以及认定后的具体法律后果是什么。四、四、统统一人力一人力资资源市源市场场存在管理体制障碍存在管理体制障碍 就业促进法规定统一人力资源市场的原则。但是,职能部门纷争时日已久,错综复杂。而且立法有些规定留下了争议的隐患。五、五、对对企企业职业业职业教育教育义务义务的的监监督是个新督是个新课题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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