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合同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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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合同格式电力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批集中规模物资类招标采购XXXXX 工程电力有限公司2010 年 月国网合同范本2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编号:工程名称:买方:卖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使用说明1.本合同范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设备材料采购(包括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合同的签订。2.当事人使用本合同范本时无约定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 。3.对本合同范本的修改或补充,可由当事人于专用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合同通用条款进行变动。4.合同范本有关其他填写说明见合同条款注释。IV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67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69第 1 条 定义 69第 2 条 合同

2、标的 70第 3 条 合同价格与付款 70第 4 条 交货 71第 5 条 包装与标记 72第 6 条 技术服务和联络 74第 7 条 监造与检验 75第 8 条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78第 9 条 质量保证 78第 10 条 转让和分包 80第 11 条 违约责任 80第 12 条 变更 82第 13 条 合同暂停与终止 82第 14 条 不可抗力 83第 15 条 履约保证金 84第 16 条 税费 84第 17 条 通知 84第 18 条 争议解决 84V第 19 条 合同生效 85第 20 条 份数 85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86电力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买方:卖方:

3、鉴于买方有意向卖方采购 设备/材料,用于 项目的建设,且卖方同意向买方供应上述设备/材料。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 1 条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第 2 条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2.2 合同协议书;2.3 合同专用条款;2.4 中标通知书;2.5 合同通用条款;2.6 合同附件;2.7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2.8 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第 3 条 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

4、准。第 4 条 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含税) ,价款构成详见合同附件 1。第 5 条 保证5.1 卖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设备/材料、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5.2 买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第 6 条 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第 7 条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签 署 页买方:(盖章) 卖方: (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地址:邮编:邮编: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

5、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税号: 税号: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第 1 条 定义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1 “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1.2 “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3 “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1.4 “分包商”指接受卖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1.5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规定,就卖

6、方正确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1.6 “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1.7 “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1.8 “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和运行维护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1.9 “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7、1.10 “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1.11 “监造代表”指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1.12 “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1.13 “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的活动。1.14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1.15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8、形式。1.16 “元”指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单位。1.17 “日(天) ”指公历日。第 2 条 合同标的2.1 卖方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见合同附件1 和附件 3。2.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应符合合同附件 3 的规定。2.3 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详见合同附件 3。2.4 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规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

9、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2.5 合同终止后,在买方要求时,卖方应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修理和维修合同货物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货物的所有技术资料。第 3 条 合同价格与付款3.1 本合同总价见合同协议书,含卖方将合同货物运抵交货地点并履行完其他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分项价格见合同附件 1。合同总价在本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3.2 本合同计价货币及付款方式见合同专用条款。3.3 合同货物的

10、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日期或双方约定的日期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第 11.2 条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间的依据。3.4 卖方若变更本合同的收款单位、收款账号,应及时向买方提供其所要求的证明文件。3.5 买方有权从到期应向卖方支付的价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第 4 条 交货4.1 合同货物交货进度见合同附件 1。附件 1 未规定交货进度的合同货物应按照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发货。4.2 如买方需变更交货时间,应提前 30 日(含本数)采用传真或函件等方式通知卖方。4.3 卖方如需提前交货,需提出书面要求并征得买方同意。4.4 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符合合同

11、要求的合同货物包括备品备件,到达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准。此日期即为本合同第 11.1.4 条计算迟延交货违约金时间的依据。4.5 在合同货物备妥发出前 24 小时内(含本数) ,卖方应以传真或函件等方式向买方提交发货通知单,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号/产品工号;(2)货物发运日;(3)货物名称及编号;(4)货物总毛重;(5)外形尺寸;(6)总包装件数及箱号;(7)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8)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两份;(9)毛重超过 20 吨或包装尺寸超过 933m 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起吊点、体积和件数;(10)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4.6 对于毛重超过 2

12、0 吨或包装尺寸超过 933m 的货物和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前 5 天给买方空邮三份包装说明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事项。4.7 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卖方应在发运 15 天前(含本数)向买方提交 6 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4.8 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有特殊的要求,卖方应在发运前 5 天给买方空邮 2 份注意事项的报告。买方将把这一报告认作安排运输和存放的基础。4.9 卖方应按照附件 3 的要求准备满足工程所需的图纸及产品合格证书等技术资料,并按合同附件 3 的时间要求提交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以邮寄方式提交技术资料的,每批技术资

13、料交邮后,卖方应在 24 小时内(含本数)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和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4.10 技术资料以到达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的日期为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 11.1.5 条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10 天内(含本数)(对急用者应在 3 天内(含本数) )免费向买方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应及时免费向买方提供正确的图纸并按本合同第 11.1.5 条进行赔偿

14、。如因买方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 7 天内(含本数) (对急用者应在 3 天内(含本数) ) ,向买方补充提供,费用由买方承担。4.11 卖方应提前 2 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查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并不免除卖方应承担的责任。4.12 合同货物的收货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见专用条款。4.13 收货单位所开具的收货凭证,并不代表卖方交货完毕;卖方交货后,应通知买方在 7 日内(含本数)开具收货凭证。4.14 卖方负责办理发运合同货物所需要的运输手续及合同货物交付前的运输,合同货物运抵并卸至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前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卖方应负责尽快自费对丢失的合同货物补充供货,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并承担由于补充和/或修理和/或更换损坏的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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