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矿作业场所噪声管理制度

上传人:ths****59 文档编号:45177574 上传时间:2018-06-15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21.9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八矿作业场所噪声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八矿作业场所噪声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八矿作业场所噪声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八矿作业场所噪声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八矿作业场所噪声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八矿作业场所噪声管理制度(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八矿作业场所噪声管理制度为加强作业场所噪声防治,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 ,制定八矿作业场所噪声管理制度。一、本规定适用于八矿井下及地面存在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二、成立噪声危害防治领导小组组 长:矿 长副组长:生产副矿长 机电副矿长 采煤副矿长 开掘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总工程师 后勤副矿长 经营副矿长 总会计师 多经副矿长成 员:战线副总工程师和业务科室科(区)长办公室设在环保节能科三、责任划分(一) 矿长是八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机电副矿长对全矿环境噪声防治管理负责;各战线副矿长对分管战线的噪声防治管理负责。(二) 环保节能科对噪声管理业务负监

2、察考核责任,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厂界噪声进行年度监测。(三) 采煤区、开掘区、通风区、机运区、设备中心、防突区、后勤科、计划科等业务科室对战线矿长负责,对所管战线的噪声防治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管。(四) 经营科负责作业人员个人噪声防护用品(耳塞或耳罩)的采购发放和更新。2(五) 各业务科(区)长、基层单位队长是本科室、区队噪声防治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产生、谁治理,谁就是第一责任者”原则,对本单位范围内的噪声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责任。四、各噪声源管理科(区) 、队必须明确一名副职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并报矿环保节能科备案。五、各噪声源管理单位必须指定一名兼职噪声监测员,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

3、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六、质量办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价。 七、矿应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八、各噪声源管理单位必须在产生噪声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噪声警示标识和说明。九、矿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岗前培训不少于4 学时,在岗培训每年不少于 2 学时。十、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应用低噪声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各战线、单位应限制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产品。十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

4、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 8 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 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 8 小时的,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 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 115 dB(A)。十二、各噪声源管理责任单位必须对噪声进行日常监测,队分管3领导和业务科(区)室分管领导签字并建立档案。并将当月检测结果一式两份上报战线科(区)室备份存档和环保节能科备份。 各单位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积极防治措施,预防噪声危害。十三、对噪声源采取消音、吸音、隔音等措施,降低职业危害。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

5、,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巷道掘进中应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十四、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通风机、压风机、风动凿岩机、煤电钻、采煤机、掘进机、输送机等地点。十五、煤矿作业场所边界噪声每年至少监测 1 次。各单位在安装、改造、大修或噪声明显变化等情况下必须进行噪声监测;每 6 个月至少检测一次噪声。十六、各单位配备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十七、各业务科室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安排噪声检测计划,责任单位按计划现场检测。检测时由战线业务科室和基层

6、单位联合进行检测。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 3 个测点,取平均值。十八、现场配有声级计的单位,必须坚持日常监测。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降噪设施。二十、环保节能科每月根据各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优奖劣罚。考核标准如下:(一) 没有明确分管干部或兼职噪声监测员的,对责任单位、部门科(区)长、队长分别扣绩效 2 分,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直接责任人罚款 200 元。(二) 噪声超标区域的作业人员不佩戴个人防噪用品的,每次对单位罚款 300 元。4(三) 单位不按规定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或没有设置噪声警示标识和说明的,每次(处)对责任单位正职扣绩效 1 分,对分管副职罚款 200 元,对单位罚款 500 元。(四) 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测的,一次对责任单位正职扣绩效 2分,对分管副职罚款 300 元,对单位罚款 2000 元。(五) 没有建立完整档案或分管领导没签字的,一次对分管副职罚款 200 元,对单位罚款 1000 元。(六) 破坏、擅自拆除降噪设施或仪器的,对单位正职和分管领导分别罚款 300 元,直接责任者罚款 500 元,对单位罚款 5000 元。(七) 由于管理原因给矿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按矿责任追究办法从重从严处理。(八) 矿每季度对管理优秀单位进行奖励。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13 年 11 月 19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