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海燕刑事诉讼法法条班

上传人:l**** 文档编号:45177573 上传时间:2018-06-15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24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汪海燕刑事诉讼法法条班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汪海燕刑事诉讼法法条班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汪海燕刑事诉讼法法条班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汪海燕刑事诉讼法法条班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汪海燕刑事诉讼法法条班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汪海燕刑事诉讼法法条班》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汪海燕刑事诉讼法法条班(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汪海燕-刑诉讲义刑事诉讼法提纲 主要参考法条:主要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 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机关(六机关规定规定4848 条)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解释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规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

2、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82008、1111、2424)总总 则则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

3、念与渊源 1、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2、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工具价值(保证刑法的内容得到实施) (2)独立价值(不依赖于实体法,与实体内容无关) 二、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第 1、2 条)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保障人权:A、保障社会大众的人权;B、保障其他诉讼人和参与人的权利;C、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2)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关系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 程序价值:工具价值,查清事实,保障实体法的正确实施。 独立价值,如控制权力,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 3、诉讼效率 注意:公正与效率的关

4、系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目的;价值;主体;结构;职能;阶段) 诉讼主体: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三个基本职能:审判、控诉、辩护 阶段: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第 3 条) 1、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2、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3、法院:审判权 注意: 1)权力具有专属性(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行使) ; 2)三机关分别行使; 3)依法行使。 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第 5 条) 1、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没有权力机关)1)法院独立(外部独立;内部独立整体独立)2)检察独立(外部独立) 2、依法行使。23、与党、与人大的关系。 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 7 条) 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在 7 天内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 案,公安机关在 15 天内立案。 ) (第 87 条、六机关规定第 7 条) 2侦查监督。 (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3审判监督。1)对审判活动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但只能事后监督;以检察院名义;书面形式2)抗诉 4执行监督。 六、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1

6、、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公检法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在少数民族人民聚集地,应当用当地的通用文字进 行诉讼;诉讼和裁判文书的发布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注意:外国人)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任何案件、诉讼阶段) 2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 护权:时间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起,可以委托辩护 人, 自诉案件随时3公安司法机关有保障的义务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 12 条) 1含义:定罪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必须依法行使 2体现:(1)定

7、罪权统一,废除免予起诉;(2)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称谓(3)证据不足不起诉;(4)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3.与无罪推定的关系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第 15 条) (重点内容) 1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2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六种)(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3、特殊情形 1)公安机关侦查

8、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本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应 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犯罪行为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 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机关,建议重新侦查(最高检规则第 262 条)3)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处理退回侦查部门建议 撤销案件(最高检规则第 262、263 条) 4)在审判阶段,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 15 条规定的第 1 种情形; 5)在审判阶段,被告人死亡的(两种情形) 一审: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 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

9、解释176) 二审: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 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 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 (解释 248)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6 条)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十二、刑事司法协助(第 17 条) 1渊源:国际公约或条约;互惠原则 2主体:司法机关(检察院和法院) (广义的还包括:公安机关) 3司法协助行为(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互为通知、移交证据;引渡广义) (不包 括采取强

10、制措施、生效裁判的承认与执行)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公安机关 2检察院(性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3法院(性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 4其他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二、诉讼参与人 1概念(排除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 82 条)2当事人 1) 被害人(公诉案件) 特有的权利: A、报案或控告的权利; B、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 C、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有权申诉; D、公诉转自诉; E、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11、人(时间) ; F、没有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判决)和申诉权(生效裁判) 。 (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2)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自然人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注意:A、担任诉讼代表人的主体(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B、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与变更C、对诉讼代表人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拘传)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A、 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B、代理的对象: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C、产生的依据:法定;D、权利:广泛,申请回避权,有独

12、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代替。 2)诉讼代理人A、有权委托的主体: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可以委托;另外, 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委托(近亲属的范围: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B、哪些人可以成为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律师,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监护人或者亲友) 3)证人 A、证人的资格(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 没有证人资格:身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并且不能正确表达,不能明辨是非。 (第 48 条) 。B、特点:不可替代性;优先性。 C、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4)鉴定人全国人

13、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A、公检法指派或聘请;(当事人不能委托鉴定人,只能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B、公检可以设立鉴定机构;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C、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 5)翻译人员 6)辩护人 第四章 管辖4一、立案管辖专门机关范 围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 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 利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需由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 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告诉才处理

14、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立案管辖人民法院 (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 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 事责任的案件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解释第 1 条) (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五类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A、轻微的八类; B、举证(没有证据的,法院说服撤诉或者用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 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 (

15、3) 、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举证;侵犯人身、财产权;向法院提交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 定)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侦案件(特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1)贪污贿赂犯罪。 (行贿;介绍贿赂)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七类:非 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 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六机关规

16、定第 6 条) 交叉案件,原则上分别管辖;涉嫌主罪的机关管辖,另外机关配合 注意:注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国家工作 人员受贿案、对其行贿案, (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级别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 2高级人民法院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3)外国人(广义)犯罪的刑事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 注意:注意:(刑事诉讼法第 20 条、 解释第 3、4、5、22 条) A“上可以审下”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 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上 级法院决定;通知同级检察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