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律制度第7、8节 (2)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45169814 上传时间:2018-06-15 格式:PPT 页数:35 大小:16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专利法律制度第7、8节 (2)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专利法律制度第7、8节 (2)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专利法律制度第7、8节 (2)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专利法律制度第7、8节 (2)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专利法律制度第7、8节 (2)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专利法律制度第7、8节 (2)》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利法律制度第7、8节 (2)(3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四章 商标法律制度一、商标概念的内涵 (一)商标的定义 商标是指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经 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 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所区别的 一种专用识别标志。(二)商标与邻近标志的联系与区别 1、商标与商品名称 商品名称,是指同一种商品的统称,如“空调”、“ 牙膏”、“饮料”等。 2、商标与商号 商号是指由具有显著特征的文字构成的区别不同 经营者的识别标志,也称字号。它是企业名称中 的核心部分。 3、商标与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名称是指生产、制造、加工具有一定质量 特色产品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有时 也称为地理标志。 二、商标的种类 (一)文字商标指由汉字、外文字、 少数

2、民族文字、阿拉伯数字等各种文字构 成的商标。 (二)图形商标指以各种形象图案所 构成的商标。 (三)组合商标指由文字和图形组合 在一起构成的商标。 三、商标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 标进行支配的专有权利。 商标权也体现权利束的特征,商标 权包括了专有使用权、禁止他人使用 权、转让权和使用许可权等权利。 (二)商标权的特征 1、客体是注册商标,作为商标的标志 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即显著性。 2、注册商标受到的限制比较小。 3、期限的相对性。 4、与人身权的联系相对比较松散。 四、商标权人的权利和限制 (一)权利 1、专用权 即权利人对其注册商标专有使用的权利。

3、它是商标权的核心。 了解一下: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 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 使用的商品为限”,因此,专用权中的使用 范围是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 地使用核准的商标。 2、禁止权 是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 注册商标的权利。 了解一下: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 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 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 近似的商标。” 禁止权中禁止他人使用的范围比商标注册所 有人自己可以使用的范围广。 3、处分权。 转让、许可使用、出质和投资等方式决使 用商标的权利。 4、标记权 5、商标续展

4、权 了解一下:有效期为10年,自该商标注册 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 ,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这6个 月为续展期。届满后6个月内商标所有人还 可以申请续展注册,这6 个月为宽展期。 6、商标平行进口权 (二)商标权的限制 1、非商业性利用 商标的非商业性使用主要发生在新闻报道 及评论当中。 2、商标权用尽 商标权用尽,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者其本人 同意将带有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对于 任何人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无权 禁止。 3、合理使用 (1)叙述性使用 商标法允许叙述性词汇在获得“第二 含义”的情况下注册,原则如果他人只 是在该词的普通的本义(第一含义) 上进行叙述性使

5、用,商标所有人就无 权加以阻止。 (2)指示性使用 顾忌一般公众了解与产品有关的真实 信息的角度对商标权做出的限制。 欧共体法院审理的BMW案。 在该案中,原告BMW公司通过一个销售网 络在荷兰经销它的汽车,这些特约经销商 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平以提供高质量的 售前促销以及售后包修服务。被告Deenik 先生有一个汽车修理厂,主要经营BMW的 二手车并从事BMW汽车的修理和维护,但 他不属于BMW的特约经销商。围绕Deenik 先生是否有权在经营中使用“BMW修理维护 ”的广告,以及是否尤其自称“BMW专家”。 该案一直上诉到荷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 于是决定首先寻求欧共体法院的初裁意见 。 欧

6、共体法院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一是 被告是否有权在经销二手车时使用原告的 商标做广告。欧共体法院根据商标权用尽 原则,认为专销商既然有权专销该商标所 有人合法投放市场的商品,就应该有权使 用该商标通过广告告诉公众该商品的继续 流通,除非这一使用严重损害了商标的声 誉。至于被告在诚实使用原告的商标过程 中获得了利益和声誉这一事实本身,则并 无不当之处。在二手车的经营过程中,如 果不使用BMW商标,被告实际就不可能将 他特别从事该商标汽车的销售和维修的事 实传达给公众。 二是被告是否有权使用原告的商标只是服 务的用途。正如一些非原厂生产的零配件 需要指出它们可以匹配的产品,在本案中 使用BMW的商

7、标也是为了指示究竟是在社 会商品是那股提供修理和维护的服务。如 果禁止使用原告的商标,被告将无法向工 作传达他有能力维修这一车型的信息。但 无论是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他不得使人认 为他的经营与商标所有人有商业上的联系 ,尤其不得使人误认为他是商标所有人的 特约经销商。这种错误的联系不仅与商品 的自由流通无关,而且将使商标的价值下 降。 国家工商局曾于1995年专门下文通知指出,汽车 零部件销售商店、汽车维修站点,为了说明本店 经营汽车零部件品种及提供服务的范围,应直接 使用叙述性文字,如“本店销售某某汽车零部件” 、“本店维修某某汽车”等字样,其字体应一致, 不得突出其中的文字商标部分,也不得使

8、用他人 的图形商标或者单独使用他人的文字商标。否则 客观上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垫付的经营者与商标 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未经商标注册人允许,擅 自使用某某专卖、某某专营、某某专修等字样, 使消费者认为该店与商标注册人存在机密关此, 从而使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来源发生误认。 指示性使用不仅与汽车零部件有关,在一些消耗 性产品上体现得尤其明显。例如打印机、复印机 、传真机,它们需要将他们的产品有关的机型匹 配的信息传达给消费者,而这就需要指示性地使 用机械制造人的商标。 (3)比较广告 美国最早的比较广告可以追溯1910年Saxlehner v. Wagner案,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允许被告 销售矿泉

9、水时使用原告的商标,以告诉消费者他 的水与原告的水并无二致在。 1968年Smith 诉Chanel一案中,反映指出,如果被告不能使用 原告的商标,被告就无法有效地将它所生产的香 水与被告的香水品质相当,而价格仅仅三分之一 的事实告诉大家。到20司世纪70年代,比较广告 已经占据了美国广告的半壁江山。美国通行的观 点是比较广告既然能够帮助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服 务,本身并没有社会可指责的,因为只要没有混 淆和不实之词,无论商标所有人是如何的不愿意 ,都没有理由组织比较广告。法院的逻辑是,既 然不存在像专利所赋予的垄断权,任何人只要它 有能力,就可以生产相同的产品,并且可以在声 明它们销售的是同样的

10、产品,只要他没有将其商 品说成是原告的。 欧洲议会在1997年通过了放宽比较广 告的97/55/EC指令,规定凡是直接和 间接提到竞争对手和竞争对手提供的 商品和服务的广告都属于比较广告。 并从几个方面进行了限制: 首先,必须确保比较广告不能是误导 性广告; 其次,比较的商品和服务必须针对通 用的需要或具有同样的用途; 第三,比较广告不得在市场上产生广告主 与竞争对手之间的混淆,也不得产生商标 、商号或其他区别性符号及商品或服务的 混淆。(混淆与联想的区别) 第四,比较广告不能诋毁或贬低竞争对手 。 第五,比较广告不得从竞争对手的商标、 商号或其其他区别标志中牟取不正当的利 益。 第六,比较广

11、告不得直接使用对应模仿的 方式。广告中不得使用诸如“夏奈尔类香水” 、“派克类钢笔”这样的用语。 五、商标注册人的义务 (一)应当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法44条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局将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 商标。 (二)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 (三)不得擅自改变注册事项 六、商标侵权行为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 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 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在类似商品认定上的两种观点: (1)把商品分类表作为判断依据 在商品分类表中属于同类同一组的 商品即为类似商品。在同类不同组的 商品或不同类的商品就不是类似商品 。 刮胡子用

12、的刀片和刀架就是属于商品分类 表中的同类同组商品。这两种商品不但不 能用相同的商标,也不能用相似的商标。 北京市刀片厂已注册了“飞燕”牌刀片,而河 北省保定市一日用品厂在生产的刀架上使 用了“飞雁”牌刀架商标。“燕”和“雁”是两种 不同的鸟,字也不同,但读音相同,购买 、呼叫都容易混淆。因而对河北保定日用 品厂的行为就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2)以商品分类表为参考,但应综 合考虑商品的原料、功能、外观、行 业、销售地区等因素进行判定。 如篮球和篮球运动服 2、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 标专用权商品的。 了解一下: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行为 人具有“明知或应知”的心理状态: 1)更改、

13、掉换经销商品上的商标; 2)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 3)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 已知正品的; 4)在发票、帐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5)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 假情况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和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 识 。 4、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 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 商品名称或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 成误认的。 5、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 便利条件 。 6、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 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反向假冒)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

14、 1、行政处理 (1)概念 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是指侵权人所 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以 及责令赔偿损失等行政裁决活动。 (2)行政处理的特征 第一,程序简单、快捷,收费低; 第二,既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 关主动依职权查处; 第三,行政处理不是最终处理程序,被置 于司法处理的监督之下; 第四、行政处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 直接向法院起诉。 2、司法处理 (1)行政诉讼 (2)民事诉讼 (3)刑事诉讼对严重侵犯他人注 册商标专用权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

15、注册 商标标识罪七、弛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 为相关公众所熟所的商标。 了解一下:从从理论上讲以及按照巴黎公 约的规定,驰名商标既包括注册商标,也 包括未注册商标。但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 规定却明确规定我国的驰名商标只能是 注册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认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 作。 2、认定原则。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 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往 徇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3、认定依据。 了解一下:(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 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2)使用该商标的 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 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 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 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5)该商 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6)该商 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4、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 区别 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高中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