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电大国际私法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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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名词解释; 1.1.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 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 2.2.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 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 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 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 3.3.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

2、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 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 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 4.4.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 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 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 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 5.5.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 的表现形式。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的表现形式。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

3、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6.6.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 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 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7.7.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 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 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具备两个条件: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 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 国家

4、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 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8.8.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 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 的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是国的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是国 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 9.9.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 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 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

5、利义务的规范。10.10.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1414 世纪意大利著名法世纪意大利著名法 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无非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无非 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 或物法。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尔多或物法。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尔多 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 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特定法” 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调 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 地获得适用,法则

6、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 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 杜摩兰认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杜摩兰认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 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 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 原则的理论。达尔让特莱认为法院都只原则的理论。达尔让特莱认为法院都只 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法则区别说的创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法则区别说的创 立不仅在理论上为国际私法学奠定的基立不仅在理论上为国际私法学奠定的基 础,而且在各国立法上也产生了持续、础,而且在各国立法

7、上也产生了持续、 长久的影响。长久的影响。 11.11.国际礼让说:是国际礼让说:是 1717 世纪荷兰国际私世纪荷兰国际私 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 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 用的观点。用的观点。 12.12.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 维尼维尼 18941894 年在其撰写的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现代罗马法 体系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 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一学说主张以法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 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法律。

8、这一学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法律。这一学 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 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 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 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 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 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关系就是应适用的法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关系就是应适用的法 律。律。 13.13.既得权说:是英国牛津大学法学教既得权说:是英国牛津大学法学教 授戴西授戴西 18961896 年在其撰写的年在其

9、撰写的法律冲突法律冲突 论论中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其核心中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其核心 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 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 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 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 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 加以维护。加以维护。 14.14.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 19421942 年在一本名为年在一本名为冲突法的逻辑学与冲突法

10、的逻辑学与 法律基础法律基础的书中所提出,他认为法院的书中所提出,他认为法院 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 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 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15.15.结果选择说:是凯弗斯美国哈佛大学法结果选择说:是凯弗斯美国哈佛大学法 学名誉教授,学名誉教授,19331933 年在年在哈佛法学评论哈佛法学评论 上发表的一篇题为上发表的一篇题为法律选择问题评论法律选择问题评论的的 文章

11、中,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指也在处理文章中,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指也在处理 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管辖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管辖 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 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 16.16.政府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政府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 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 著名的法学家柯里。著名的法学家柯里。19631963 年柯里将自己于年柯里将自己于 5050 年代末年代末 6060 年代初发表的论文集、整理,年代初发表的论文集、整理

12、, 出版了,出版了, 冲突法论文选集冲突法论文选集 。全面系统地论。全面系统地论 述了利益政府说。述了利益政府说。 17.17.最密切联系说:里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最密切联系说:里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 教授,主编教授,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此书此书 对国际私法的杰出贡献是确立了最密切联系对国际私法的杰出贡献是确立了最密切联系 说。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张说。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张 冲突案件应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冲突案件应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 州的法律。州的法律。 18.18.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把特定有民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把特

13、定有民 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19.19.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 系,系, 20.20.系属: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系属: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 律。律。 21.21.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的系属直接指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的系属直接指 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 某一特定的外国法。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22.22.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 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不指明涉外

14、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 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 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 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 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 外国法。外国法。 23.23.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 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 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2

15、4.24.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 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25.25.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 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 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 则。则。 26.26.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 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7.27.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

16、是指涉外民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 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 解决为条件。解决为条件。 28.28.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 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 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 范的过程。范的过程。 29.29.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 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 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 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 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 致。致。 30.30.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 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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