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汇编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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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1.4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4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投保人及时通知本公司.4.2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6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C T 条款目录1.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4.2保险事故通知6. 2现金价值1.1 合同构成4.3保

2、险金申请6. 3意外伤害1.2投保范围4.4保险金给付6. 4毒品1.3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和保险4.5诉讼时效6. 5酒后驾驶责任开始5.基本条款6. 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4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5.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 7无有效行驶证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5.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6. 8潜水2.1保险金额5.3续保6. 9攀岩2. 2保险期间5.4职业或工种变更6.10探险活动2. 3保险责任5.5被保险人变动6.11武术比赛2. 4保险责任的免除5.6合同内容变更6.12非处方药3.保险费的交纳5. 7残疾或烧烫伤程度的鉴定6.13极短期保险费3.1保险费的交纳5. 8效力终止6.

3、14有效身份证件4.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5. 9争议处理6.15医院4.1保险金受益人6.释义6.16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6.1周岁构安邦附加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o 投保人与本公司的合同1.1合同构成附加残疾和烧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 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 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附加险合 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1.2投保范围年满16周岁到65周岁(见释义6.1)、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公民,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4、被保险人之配偶或子女,经本公 司审核同意,可以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附属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合法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1.3合同的成立与生 效和保险责任开 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 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附加险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 日期。1.4解除合同的手续 及风险一、投保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

5、 同以即退保)。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3)解除合同申请书;(4)保险费收据;(5)投保单位证明。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二十四时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 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 2)。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0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2. 2 保险期间保险责任 残疾保险金烧烫伤保险金保险责任的免除2.4本附加险合

6、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确定,最长不超过 一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 之日二十四时止。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如 下保险责任: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3),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1)的规定,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 结束的,按被保险人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 据此决定是否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

7、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各对应 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 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本公司仅给付其 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残疾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 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III度烧烫伤,本公司根据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每次按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金额乘以该项烧烫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 限,一次

8、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烧烫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4);(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 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释6.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7)的机动车;(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8)、跳伞、滑雪、攀岩(见释 义6.9)、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

9、、探险活动(见释义 6.10)、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6.11)、特技表演、赛马、 赛车等高风险运动;(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疾患(依照世界卫生 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 定)导致的伤害;(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 用非处方药(见释义6.12)不在此限;(10)被保险人醉酒或故意自伤;G 保险费的交纳3.1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本 公司按极短期保险费(见释义6.13)收取保险费。o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4.1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残疾保险金和烧烫伤保

10、险金的受益人为被 保险人。4.2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 0日内通知本公司以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然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 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4.3保险金申请 残疾保险金申请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 内,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 ,由残疾保险金受益 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 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 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 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11、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14); (3)医院(见释义6.15)、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见释义6.16) 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 效身份证件)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烧烫伤保险金申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烧烫伤的,由烧烫伤保险金受益 请 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 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二级

12、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 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烧烫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烫伤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 效身份证件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4.4保险金给付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以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曰内, 履行给付保险

13、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 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 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 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4.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5.1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14、,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 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 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15、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按约定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3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附加险。本公司有权调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经调整的保险费将通知投保 人,自续保时起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以上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不行使而消灭。丨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5.8 效力终止5.4职业或工种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 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 保险费差额;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差 额增收保险费差额。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 时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收保险费与应收 保险费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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