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件》 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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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五章 法的概念问题一:研究法的概念有何意义?!有关法的定义的研究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原因 在于:法是利益关涉的,它对于人们的行为、利益等可 能产生影响,因为它会引起有关权利、义务、责任的分 配。 事例:王某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就从事将山东的蔬 菜贩运至北京的业务。由于我国1979年制定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投机倒把罪”,将现在我们 习以为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定义为投机倒把。199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了修改,将这个罪名取消。 这就意味着:按照1979年的刑法规定,王某的行 为构成投机倒把行为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 1997年以后,这个行为不但不会受到

2、法律制裁,反而 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一,这个例子可以直接表明法概念的范围界定对于人 们行为及利益的影响。 其二,对于行为的约束与限制,并不只有法能够引发后 果。法以外的其他社会规范宗教、道德、习惯,同 样具有这样的实效。因此,如何界定法律或者如何划定 法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如何在法、宗教、道德 、习惯之间划定界限的问题。 其三,即使我们给出了一个法的定义,但是这个定义在 面对着“国际法”与“习惯法”时,可能缺乏充分的解释力 度。 由此可以发现,法的概念影响到具有强制力效果之行为 准则的范围,牵涉到法与其他社会规范(尤其是道德) 之间的关系与界限,牵涉到国际法与习惯法到底是否属 于法的问

3、题。案 例 分 析 告密者案 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 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不满的话。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 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 的言论报告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 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 被送到了前线。纳粹政权倒台后(45年),其丈夫就反过来对 其妻进行控告(46年)。这对其妻如何进行认定呢。她的抗辩 理由是: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 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 一个罪犯归案受审。 对这个案件的处理,如果严

4、格坚持实证主义的“法律就是法”的观 点,那么,类似像告密者这样的人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因为 他们并没有违背当时的法律。对这个案件,德国法院认为“妻子 向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 以违法的理由被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 全良知和正义观念”(即否认了恶法亦法)。后来的许多案件都 采用了这种推理方式,在有些案件中,法院明确宣布,“完全否 认人格价值和尊严的法律不能够被看作是法。” 法理评析(详见h盘:告密、良心自由与现代合法 性的困境 ) 作为理性人,我们可以从两方面看其妻是有违道德良知 :亲人(亲亲相隐)、出于要把其丈夫置于死地。所以 从道德上看可

5、以找到理由。但是从法律层上看,怎么理 解?要判这妇女犯罪至少要解决这个难题:告密者不仅 违背了道德,而且违反了法律?如果是适用1871年刑 法典有关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罪,那必须否定1934年告 密者法(规定发表不利于第三帝国的言论是非法的) (这也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即意味着有恶法非 法之说,这就是法哲学问题。要注意这个问题并不简单 ,可以想象如有“过去的法都无效”其后果会是什么?再 者是谁说了算(最高掌权者!?“人民”!)?如果是“ 良心”,那“良心”又是什么?法律家的第一义务是守承 现有实有法,因为法律的安定性是优先的。(问题是:一 个国家的法可不可构成”非法”?!) 问题二: 法的定

6、义的基本争议点在哪?! 英国法学家哈特对于法概念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他认为,有关该问题产生的争议点一共由三个:其一 ,法和以强制为后盾的命令之间有什么区别与联系;其 二,由于共享同样的语词并且有时存在共同的要求,法 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差别;其三,什么是规 则以及规则达到什么程度才能成为法;换言之,法与规 则之间的区别何在? (一)法和命令 由于法与命令之间即存在着相同性,又存在着巨大的差 异,使得我们必须仔细审查二者之间的关系。因此,那 种试图通过命令来明确法的含义的做法必须以如下条件 的成就作为基础,这就是必须能够证明命令引起的强制 与法所带来的义务能够等同。但是,这个任务

7、的最终实 现具有相当程度的困难。 (二)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 法律的义务来自哪里呢?为了解释法律义务的来 源,很多的学者将眼光投向了“义务”一词所使用 的领域。其中,最经常使用“义务”一词的领域, 除了法之外,就是道德领域。因此,这很容易将 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联系起来,进而认为法律义 务来自于道德义务的基础之上。 事例:A对自己的父母不孝顺,其父母起诉到法院 ,法院依据“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之规 定,判处A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尽到自己的赡养 义务。除了相关的、规定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之 外,法官还引用“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之 类的道德原则,进一步强调孝顺的道德义务性质 。 法官之所以做

8、这样的引述,原因在于,在他看来“孝 顺父母”之道德义务是“赡养扶助父母”之法律义务的 来源,进而将法律约束力建立在道德约束力的基础 之上。将法律义务视为某种特殊道德义务的看法, 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都是普遍存在的。 但是,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们无法否认如下通常出现 的情况: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的结果并非必然等同 ,因为法律评价的结果是“合法”与“违法”,而道德 评价的结果是“好”与“坏”。只有在证明“好合法” 与“坏违法”两个等式的基础上,才能得出“法律义 务来自于道德义务”结论。根据一般的经验,显然上 述两个等式难以成立。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法律义务 并非来自于道德义务呢?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之间 到底是

9、什么关系?这样的问题将是有关法律概念的 主要争议点。 (三)法与规范 1法是否仅仅由规范组成?与规范相对的实际 情况能否被视为法的组成部分? 2法官在解决纠纷的时候,必须依据法律规范 做出判断;否则,法官的行为就是任意的。于是 ,问题就出现了,“法官运用法律规范做出判断” 这个表述是什么意思?法官真的受到法律规范的 约束吗?或者说,“依法律规范判决”是否仅仅是 为了掩饰判决,实质上不过是法官个人喜好的结 果?因此,我们必须研究法律规范与行为之间的 关系。问题三、法的概念的基本立场有哪些!?法与命令、道德与其他规范体系之间的关系 是法概念的核心问题。回顾西方法发展的历史, 我们可以用自然法理论与

10、法律实证主义两个名称 来命名对于这个问题的两个相互对立的立场。自 然法理论否认法自身的独立性,进而认为法必然 从属于更为高级的行为标准(现代自然法理论认 为主要是指道德),因此违反这个更高标准的法 就不再是法了。这个更高的标准被称为“高级法” 。而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的产物 ,是有意识创造出来的行为准则,因此法与其他 的行为准则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因此与某些 行为准则的矛盾不能成为否认法之法律属性的标 准。用一句话概括,自然法坚持“恶法非法”,而 实证主义则认为“恶法亦法”。 (一)自然法理论的发展历程 纵观自然法理论的发展史,可以大体上划分为如下三个 基本阶段:(自然-神意-人

11、的理性) 1古希腊的哲学自然法本质与自然此时“自然”是指一切事物之理,是适用于万事万物的 基本规律。建立在此种自然观上(自然即为本质)的自 然法具有不变性与普遍性。自然法就是本质法,是适用 于一切事物的基本规律;而人类创造出来的实在法必须 与自然法相一致,否则就会失去法律的基本性质。 2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神谕与自然罗马帝国倾覆之后,基督教会无论是在知识领域还是 政治领域都占据了主导地位,自然法理论也深受影响。 其中最为重要的标志是“自然”的含义由“本质”转向了“ 神谕”,所谓符合自然就是符合上帝的意志。圣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存在四种类型法律:永恒法(上帝所 造)、自然法(由人依据自身的理性参与的永

12、恒法)、人法( 实在法以自然法为出发点,依人之推理而产生)、神法(圣 经的启示中得以显现,无法通过人的理性来发现)。由此可知 :永恒法、自然法、神法都来自神的理性,因而是不变的;由 于自然法是唯一的人之理性能够认识的体现神之理性的法律, 因此其效力高于人法。同时也透露了一个重要信息:自然法不 单纯由人之外的因素组成,转而承认其中包含着人的理性,显 示了自然法的初步世俗化。3近代的自然法-理性与自然以上帝并不存在为基础。建立在理性基础上,是以人的本 性和人类社会的本性为出发点,其核心问题在于:应当创造何 种规律,以便使人类能够共同生活?这就分别对应着自然状态 与社会契约的理论。此时有两种模式:霍

13、布斯模式、洛克模式霍布斯模式:自然状态中人是平等-人与人之间是狼与狼 关系(人天性:竞争、猜疑、荣誉)-订立契约(存在一个绝对主 权者)洛克模式:自然状态中人是平等-人是理性(劳动、财富的 保全)-订立契约(存在一个受约束的主权者) (二)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实证主义强调实在法的自足性,认为法就是法,并不受制于 法以外的其他更为高级的标准,无论这些标准是“事物的本质”、 “神意”、还是“人的理性”。因此,即使实在法与上述标准相违背 ,这也不能成为否定实在法之法律性质的理由,人们依然具有服 从这种法律的义务。所以,法律实证主义其实是对于“法实际上 是什么”之问题的研究。在不同的实证主义者看来,法是

14、不同的 实际存在的事物。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主要有约翰奥斯丁 、汉斯凯尔森与哈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的“人”就是从形 式上认定的。是“实然”不是“应然”) 总之,西方法的发展史就是自然法理论与法律实证主义之间反复 发生的论战史。两者之间的论战始终围绕着如何回答“法是什么” 的问题来加以展开。不同的思想家基于各自不同的立场,给出了 不同的答案。这些理论框架,就成为我们今天研究法的定义可资 利用的材料。同时,还需要说明的是,到目前为止,有关法的定 义的争论并未终结,人们还在为寻找法的恰当定义进行努力。甚 至可以说,寻求法的定义就是法学永恒的使命。 思考:实证法学派(实然实在法:实际存在有效

15、的)与自然法 学派(应然自然法)有何不足?第一节 法、法律的语义分析 一、汉语中的“法”及相关概念(p74) 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的考证,汉语中“法”的古 体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故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 之,从去。”这一解释表明,第一,古代的“法”和“刑”是通用 的。古代的刑既有刑戮、罚罪之意,也有规范之意。第二,“平 之如水,从水”,表明法有“公平”之意。第三,“廌,所以触不直 者去之,从去”,表明法有“明断曲直”之意。据说廌是一种神兽 ,神异经称之为“獬豸”,其“性知有罪,有罪则触,无 罪则不触。”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据尔 雅释诂

16、记载,在秦汉时期,“法”与“律”二字已同义,都有常 规、均布、划一的意思。唐律疏义更明确指出:“法亦律也 ,故谓之为律。”又称,战国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法”与“律”复合,作为“法律”独立 合成词,在古代文献中偶尔出现过,但主要是近现代的用法。清末以来,“法”与“法律”是并用的。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 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1、古代汉语中的法的含义是复杂的多样的,其中最为主 要的意义是:()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普遍、统一 ,是一种规范、规则、常规、模范、秩序。()法具 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法是 刑,是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 2、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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