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件》 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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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重点与难点(CPA 主要考点) 1 合伙企业的财产转让; 2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项; 3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 4 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5 入伙和退伙 6 有限合伙企业 7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立法情况 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案 )。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要修改内容:第一、扩大了合伙人的范围第二、增加了新的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第三、增设“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第四、关于合伙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第五、关于合伙企业破产问题第六、关于外

2、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 业的问题 第一节 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的概念及分类 1 概念合伙是2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目的,相互约 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的自愿联合。 传统民法上的合伙的概念 现代商法上的合伙的概念2 分类普通合伙 general partnership 特殊合伙隐名合伙 dormant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 limited partnership 第一节 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新增:合伙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 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

3、伙人组成,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 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二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伙企业概念 旧法: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 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盈利性组织。 新法: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 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 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二

4、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伙企业概念 新法: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 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 伙企业。 第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 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 伙人。 第一节 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二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伙企业特征1 由各合伙人组成2 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3 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4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一节 合伙与合伙企业法概述适用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合伙企业 。 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三种情形: 1 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2 仅限于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划分规定,应

5、由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 3 旧法: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 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新法:将合伙人的范围扩大到“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 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四 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一)协商原则 (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三)守法原则 (四)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五)依法纳税原则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 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 缴纳所得税。 第二节 合伙企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 ) 一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

6、缴付的出资旧法: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 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第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文 件 第二、登记机关进行审核,做出登记与否的决 定 第三、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第四、变更登记第三节 合伙企业财产一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财产构成出资收益)1 合伙人的出资。2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 二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共同共有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 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 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

7、善意第三人。三 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对外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对内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新合伙人入伙: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 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 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 利,履行义务。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 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 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 合伙事务执行一 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

8、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 3 经全体协商一致,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 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二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1 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3 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4 合伙人查阅账簿权。5 合伙人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二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二)合伙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1 报告的义务 2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 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 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

9、意 ,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 约定或者是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除外。4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交易禁止义务交易禁止义务三 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 办法。4 其他法定的方式四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一)合伙损益 1 合伙利润2 合伙亏损 (二)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三)合伙损益分配具体形式旧法: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为法定比例 新法: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 的约定办理;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 商决定

10、;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 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 分配、分担。(法定比例)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合伙损益分配原则五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三种方式:共同执行、委托、非合伙人 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五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一 对外代表权的效力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一)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二)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一 对外代表权的效力1 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 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2 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 委托执

11、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 特别事务的处理: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 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二 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一)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2.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1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第一 清偿的标的必须是到期债务第二 清偿有顺序,企业财产优先偿债 第三 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四 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 束力2.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行使追偿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追偿人已经实际承担连带责任, 且清偿数额已超过了他应当承担的数额; 第二

12、、必须被追偿人未实际承担或未足额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数额; 第三、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追偿人超额清偿部分的数额和被追偿人未足额清偿部分的数额。(二)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1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 企业的债务。 2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 企业中的权利。 3 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 业中的收益和财产份额。 4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自行接 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第六节 入伙、退伙一 入伙 (一) 入伙的概念 、形式 (二)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三)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 二 退伙 (一) 退伙的概念 (二)退伙的原因

13、 (三)退伙的效果 一 入伙(一) 入伙的概念 、形式(二)入伙的条件和程序(三)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二 退伙(一)退伙的概念(二)退伙的原因自愿退伙法定退伙 协议退伙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除名 1 协议退伙的情形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 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 务。2 通知退伙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 通知其他

14、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3 当然退伙的情形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 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 合 伙企业

15、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 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4 除名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 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 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 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三) 退伙的效果 1 财产继承 2 退伙结算 1 财产继承 第五十

16、条 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条件:有合法继承权;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一致 同意; 继承人愿意。2 退伙结算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 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 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 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 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 数额。 第七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第五十五条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 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 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 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七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二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适用范围 三 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公示要求第五十六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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