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青岛市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明细(城镇居民伤残示例)+证据目录+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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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更多在线法律咨询请访问“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关于交通事故索赔(赔偿项目明细与证据目录)的特别说明关于交通事故索赔(赔偿项目明细与证据目录)的特别说明 特别说明特别说明 本咨询意见为示例文件,由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赞为智法网”向用户出具。就本咨询意见,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向用户作以下特别说明: 1 本咨询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赔偿项目明细及说明:赔偿项目明细列出了受害人可以索赔的项目和金额,说明部分阐述了每一损失项目的计算方法、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2) 证据目录及说明:证据目录列出了受害人起诉时应准备的证据材料清单,说明部分介绍了受害人准备证据材料时应注意的事项。

2、(3)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列出了本咨询意见援引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帮助受害人理解本咨询意见和索赔时使用。 2 本咨询意见中的各赔偿项目金额为上海赞为律师事务所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受害人提出的索赔请求金额(实际发生金额为示例金额) ,并不代表其最终能够实际获得的赔偿金额。 3 受害人最终实际可获得的赔偿金额还受以下因素影响: (1) 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责任 (需要根据自身责任自行承担其中的部分损失) ; (2) 用户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保险限额、同一事故受害者人数的影响; (4) 赔偿义务人的赔付能力; (5) 其他可能影响受偿金额的因素(如法院意见、和解事由

3、等) 。 1 更多在线法律咨询请访问“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赔偿项目明细赔偿项目明细 (按事故发生地山东省青岛市的标准计算) 医疗费: 1,000.00 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0.00 元 误工费: 3,000.00 元 护理费: 1,573.80 元 营养费: 750.00 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 1,000.00 元 残疾赔偿金: 76,588.00 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00 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 19,212.80 元 鉴定费: 1,000.00 元 交通费: 1,000.00 元 住宿费: 1,000.00 元 修理费: 1,000.00 元 衣物损失费: 1,00

4、0.00 元 评估费: 1,000.00 元 停(拖)车费: 1,000.00 元 律师费: 1,000.00 元 合计: 122,124.60 元 2 更多在线法律咨询请访问“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赔偿项目明细说明赔偿项目明细说明 说说 明明 此次事故的发生地和肇事人住所地均在山东省青岛市, 受害人应向山东省青岛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赔偿项目明细及说明以山东省青岛市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并以山东省青岛市的标准计算各项损失金额。 1 医疗费医疗费 1.1 计算标准 医疗费=实际发生额=1,000.00 元 1.2 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 按照受害人为治疗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而支出的全部医疗费

5、用计算, 包括诊疗费、 检查费、 治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等,以医疗费发票或收据的票面金额合计为准。 1.3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2.1 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伙食标准住院天数 =100 元/天10 天 =1,000.00 元 2.2 公式说明 2.2.1 “伙食标准”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经查,山东省青岛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 100 元/天(数据源自青岛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青财行201412 号) 。 2.2.2 “住院天数”

6、按照受害人住院的实际天数计算。本案中,受害人共住院 10 天。 2.3 相关法条 3 更多在线法律咨询请访问“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3 误工费误工费 3.1 计算公式 误工费=月平均工资误工天数30 =3,000.00 元/月30 天30 =3,000.00 元 3.2 公式说明 3.2.1 “月平均工资”按照受害人最近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最近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000.00 元。 3.2.2 “误工天数”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休息期天数 30 天计算。 3.3 相关法条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4 护理费护理费 4.1 计算公式 护理费=护理人员日工资护理天数 =105 元/天15 天 =1,573.80 元 4.2 公式说明 4.2.1 “护理人员日工资”按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经查, 当地护工日工资为 105 元。 需要说明的是,该标准在同一省、 自治区或直辖市地域内不同地市均有细微差别,此处以省会城市的通常标准为参照。 4.2.2 “护理天数”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护理期天数计算。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确认受害人的护理期天数为 15 天。 4.3 相关法条 4 更多在线法律咨

8、询请访问“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5 营养费营养费 5.1 计算公式 营养费=营养费标准营养期天数 =50 元/天15 天 =750.00 元 5.2 公式说明 5.2.1 “营养费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营养费标准确定。经查,山东省青岛市营养费标准为 50 元/天。需要说明的是,该标准在同一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域内不同区县均有细微差别,此处以省会城市的标准为参照。 5.2.2 “营养期天数”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营养期天数计算。本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的营养期天数为 15 天。 5.3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9、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6 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 6.1 计算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实际发生及可预见发生额=1000 元 6.2 标准说明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包括已经发生的费用和将来可预见发生的费用,具体金额、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6.3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7 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7.1 残疾赔偿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指数 5 更多在线法律咨询请访问“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38,294.00 元/年20 年10%

10、 =76,588.00 元 7.2 公式说明 7.2.1 “人均收入”按照山东省青岛市 2014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即 38,294.00 元,理由为: (1) 法律规定, “人均收入”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 本案中受害人的户籍类型为非农业户口, 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故“人均收入”应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 经查,山东省青岛市 2014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38,294.00 元(数据源自青岛市 2014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 。 7.2.2 “赔偿年限”按照受害人定残时的年龄确定

11、。本案中, “赔偿年限”为 20 年,理由为: (1) 受害人出生于 1990 年 8 月 1 日, 于 2015 年 8 月 1 日经鉴定构成伤残,定残时年龄为 25 周岁。 (2) 法律规定,受害人定残时不满 60 周岁的,赔偿年限按 20年计算。 7.2.3 “伤残赔偿指数”为受害人伤残等级所对应的赔偿指数,即10%,理由为: (1) 根据伤残评定规定,伤残等级共分为十级,一级伤残对应的赔偿指数为100%, 十级伤残对应10%, 每级相差10%。 (2) 经鉴定,受害人有一处伤残,伤残等级为十级,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对应的赔偿指数为 10%。 7.3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12、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2002) 第 3.6 条 6 更多在线法律咨询请访问“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8 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8.1 计算公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伤残赔偿指数 =100,000.00 元10% =10,000.00 元 8.2 公式说明 8.2.1 “赔偿标准”按照当地法院在受害人死亡的事故赔偿中,通常适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经查,山东省青岛市受害人死亡时通常适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为 100,000.00 元。 8.2.2 “伤残赔偿指数”同伤残赔偿金说明部分。需要说明的是,部分地区法院在

13、程度较轻的伤残案件中 (尤其是受害人有事故责任的情况下) ,存在不支持精神抚慰金的判决案例,但这并不妨碍受害人起诉时提起该项索赔请求。 8.2.3 法院通常会结合受害人和肇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 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额。 8.3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9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9.1 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姓名生活费 =19,212.80 元 9.2 公式说明 9.2.1 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公式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人均支出赔偿年限扶养义务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9.2.2 “人均

14、支出”按照山东省青岛市 2014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即 24,016.00 元,理由为: (1) 法律规定, “人均支出”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7 更多在线法律咨询请访问“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 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人均支出”取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需要说明的是, 如果受害人与被扶养人分别居住在城镇和农村的,审判实务中部分省市法院存在按照被扶养人实际生活地,即农村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情形, 故部分省市的法院可能对此部分的人均支出标准作出调整。 (3) 经查,山东省青岛市 20

15、14 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 24,016.00 元(数据源自青岛市 2014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 。 9.2.3 “赔偿年限”按照被扶养人的年龄确定, “扶养义务人数”按照对被扶养人有扶养义务的人数确定, “伤残赔偿指数”同伤残赔偿金。本案中,被扶养人的赔偿年限、扶养义务人数,以及各被扶养人生活费分别如下: (1) 被扶养人姓名出生于 2013 年 8 月 1 日,受害人定残时其 2 周岁,尚未成年,对其有扶养义务的人数为 2 人。法律规定,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 计算至 18 周岁, 故 “赔偿年限”为 16 年。 被扶养人姓名生活费=24,016.00 元/年16 年210%=19,212.80 元 9.2.4 被扶养人生活费=19,212.80 元 9.3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10 鉴定费鉴定费 10.1 计算标准 鉴定费=实际发生额=1,000.00 元 10.2 标准说明 “实际发生额” 按照受害人对伤残情况进行司法鉴定而支出的全部费8 更多在线法律咨询请访问“赞为智能法律服务” 用计算,以鉴定费发票或收据票面金额为准。 10.3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11 交通费交通费 11.1 计算标准 交通费=实际发生额=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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