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工厂设厂标准

上传人:j****9 文档编号:45122374 上传时间:2018-06-15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7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药工厂设厂标准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农药工厂设厂标准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农药工厂设厂标准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农药工厂设厂标准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农药工厂设厂标准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农药工厂设厂标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农药工厂设厂标准(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農藥工廠設廠標準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 (民國民國 8888 年年 0808 月月 0303 日日 修正修正) ) 第第 1 1 條條 本標準依農藥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本標準依農藥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第 2 2 條條 農藥工廠設廠,應符合本標準第三條至第八條之各有關設備、設施標準。農藥工廠設廠,應符合本標準第三條至第八條之各有關設備、設施標準。第第 3 3 條條 農藥工廠之環境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農藥工廠之環境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一 農藥工廠四周應有圍牆或天然屏障,並不得妨礙環境衛生及安全。農藥工廠四周應有圍牆或天然屏障,並不得妨礙環境衛生及安全。二二 農藥原體合成

2、工場或具有易爆性、引火性、劇毒性原料或成品之製造場所及貯存場所,應與外圍保持農藥原體合成工場或具有易爆性、引火性、劇毒性原料或成品之製造場所及貯存場所,應與外圍保持至少至少八公尺八公尺距離,彼此間及與其他作業場所間並應採取必要之隔離設施距離,彼此間及與其他作業場所間並應採取必要之隔離設施。三三 有害廢棄物及農藥廢容器等應設專用儲存場所收集,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有害廢棄物及農藥廢容器等應設專用儲存場所收集,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令及水污染防治法令之規定。令及水污染防治法令之規定。四四 對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應設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負壓操作,其排放應符合

3、空氣污染防制法令之對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應設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負壓操作,其排放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令之規定。規定。五五 農藥之原體合成或加工、分裝工場,其產製過程、作業場所洗滌、廢氣粉塵洗滌、化驗分析、員工洗農藥之原體合成或加工、分裝工場,其產製過程、作業場所洗滌、廢氣粉塵洗滌、化驗分析、員工洗滌及其他所生產之廢滌及其他所生產之廢 ( (污污) ) 水,應具備與雨水分流之收集系統,並應預估其廢水,應具備與雨水分流之收集系統,並應預估其廢 ( (污污) ) 水水量及水質,水水量及水質,設有維持正常操作足夠功能之適當廢設有維持正常操作足夠功能之適當廢 ( (污污) ) 水處理設施,並應符合水污

4、染防治法令之規定。水處理設施,並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法令之規定。農藥工廠兼產製肥料者,其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可以共用。但其製造、加工及分裝設備需專用,農藥工廠兼產製肥料者,其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倉庫可以共用。但其製造、加工及分裝設備需專用,並須有明顯之隔離區分及標識。並須有明顯之隔離區分及標識。第第 4 4 條條 農藥工廠之廠房及倉庫建築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農藥工廠之廠房及倉庫建築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一 廠房及倉庫建築應堅固,地面應採用水泥、磨石子或其他易清洗之材料,原體合成工場及乳劑加工場廠房及倉庫建築應堅固,地面應採用水泥、磨石子或其他易清洗之材料,原體合成工場及乳劑加工場所所地面應採用不浸

5、透性材料,並有適當傾斜,無局部積水現象地面應採用不浸透性材料,並有適當傾斜,無局部積水現象,且應設有收集清洗廠房、倉庫地面廢,且應設有收集清洗廠房、倉庫地面廢水專用之管渠,並納入廢水處理系統。製造生物製劑各工作場所之室內天花板、牆壁、門窗、地面等水專用之管渠,並納入廢水處理系統。製造生物製劑各工作場所之室內天花板、牆壁、門窗、地面等之構造設備應便於洗滌。之構造設備應便於洗滌。二二 廠內各作業場所應間隔劃分,並應有充分之工作空間。廠內各作業場所應間隔劃分,並應有充分之工作空間。三三 工廠內部應有充分採光、照明與通風設備。工廠內部應有充分採光、照明與通風設備。四四 工廠製造作業區與行政作業區須明確

6、劃分工廠製造作業區與行政作業區須明確劃分。第第 5 5 條條 各種劑型成品農藥加工、分裝及原體合成製造應有適當之生產設備。具有溫度及壓力之密閉生產設備或使各種劑型成品農藥加工、分裝及原體合成製造應有適當之生產設備。具有溫度及壓力之密閉生產設備或使用易於燃燒或爆炸之原體原料,應視製造過程中實際需要設有安全設施用易於燃燒或爆炸之原體原料,應視製造過程中實際需要設有安全設施 ( (如釋壓閥、安全閥、破裂盤、緊如釋壓閥、安全閥、破裂盤、緊急發電機及其他安全裝置急發電機及其他安全裝置) ) 、監測控制記錄系統、監測控制記錄系統 ( (如溫度、壓力、液位測定指示器、記錄器、流量計等如溫度、壓力、液位測定指

7、示器、記錄器、流量計等) ) 及使用具有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填充隔氧之設備。及使用具有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填充隔氧之設備。安全設施排放口並應設有效之緊急處理設備。安全設施排放口並應設有效之緊急處理設備。不同系列之農藥原體,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採用同套之生產設備。不同系列之農藥原體,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採用同套之生產設備。第第 6 6 條條 農藥用生物製劑製造工廠之工作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農藥用生物製劑製造工廠之工作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一 醱酵、培養或配製設備。醱酵、培養或配製設備。二二 分裝或包裝設備。分裝或包裝設備。三三 貯藏設備。貯藏設備。四四 滅菌消毒設備。滅菌消毒設備。農

8、藥用生物製劑之製造、加工等作業場所,有擴散污染之虞者,應有獨立空調系統。農藥用生物製劑之製造、加工等作業場所,有擴散污染之虞者,應有獨立空調系統。2第第 7 7 條條 農藥原體製造及成品農藥加工調配分裝,均應經常嚴格檢驗其原料、中間品、半成品及產品,以管制其品農藥原體製造及成品農藥加工調配分裝,均應經常嚴格檢驗其原料、中間品、半成品及產品,以管制其品質,其檢驗室應具備下列各種檢驗設備:質,其檢驗室應具備下列各種檢驗設備:一一 儀器室儀器室:為免氣體侵蝕儀器,應與化驗室隔離,並有充分之照明設備、測定工作台及空調設備,以維:為免氣體侵蝕儀器,應與化驗室隔離,並有充分之照明設備、測定工作台及空調設備

9、,以維護儀器。護儀器。二二 化驗室化驗室:( (一一) ) 設備:電冰箱、氣櫃設備:電冰箱、氣櫃 (HOOD)(HOOD) 、排氣設備、試驗台、試驗架、藥品、排氣設備、試驗台、試驗架、藥品 櫥櫥 ( (櫃櫃) ) 、自來水及洗滌槽、自來水及洗滌槽、電熱電熱 ( (電爐、水浴用電爐、水浴用) ) 等設備。等設備。( (二二) ) 基本理化檢驗器基本理化檢驗器 ( (如重量分析、容量分析儀器、恒溫箱、乾燥箱等如重量分析、容量分析儀器、恒溫箱、乾燥箱等 ) ) 。( (三三) ) 化學藥品:化驗所需之藥品,其份量可足維持日常化驗之用。化學藥品:化驗所需之藥品,其份量可足維持日常化驗之用。( (四四)

10、 ) 其他製劑配方研究設備。其他製劑配方研究設備。三三 儀器儀器: PHPH 測定器、光電比色計、氣相層析儀、液相層析儀、紫外線吸收光譜儀、水分測定器及專測定器、光電比色計、氣相層析儀、液相層析儀、紫外線吸收光譜儀、水分測定器及專用檢驗方法所需之儀器等。但價值昂貴且使用頻率不高之儀器,提出可借用公私機構或同業之儀器檢用檢驗方法所需之儀器等。但價值昂貴且使用頻率不高之儀器,提出可借用公私機構或同業之儀器檢驗之證明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免設備之。驗之證明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免設備之。四四 製造生物製劑者,應設檢定室及相關設備。製造生物製劑者,應設檢定室及相關設備。兼產製肥料者,可與農藥產品共用檢驗室

11、及其設備。兼產製肥料者,可與農藥產品共用檢驗室及其設備。第第 8 8 條條 農藥工廠應具下列各款規定之安全衛生設施:農藥工廠應具下列各款規定之安全衛生設施:一一 對於含對於含毒性、引火性、爆炸性之原料、物料與產品,其倉儲場所毒性、引火性、爆炸性之原料、物料與產品,其倉儲場所應設有通風設備、預警裝置,應設有通風設備、預警裝置,並應與並應與作業場所隔離。作業場所隔離。二二 引火性或爆炸性之危險物作業場所,其各項電氣設備引火性或爆炸性之危險物作業場所,其各項電氣設備 ( (照明設備、開關、插座、配電設備及其他電氣照明設備、開關、插座、配電設備及其他電氣設備設備) ) 應依規定使用防爆型設備並接地線。

12、應依規定使用防爆型設備並接地線。三三 製造、加工、分裝作業過程中之設備應採用製造、加工、分裝作業過程中之設備應採用一貫密閉式設備一貫密閉式設備。其加料口、出料口、分裝作業未採密閉。其加料口、出料口、分裝作業未採密閉設備者,應設局部排氣裝置,其氣罩型式應儘量採用包圍型。設備者,應設局部排氣裝置,其氣罩型式應儘量採用包圍型。四四 應於作業場所外應於作業場所外設休息室、更衣室、洗衣設備、浴室、餐廳等供勞工使用設休息室、更衣室、洗衣設備、浴室、餐廳等供勞工使用,並於作業場所,並於作業場所 ( (包括化驗包括化驗室室) ) 適當位置設洗眼與緊急沖淋裝置,其廢適當位置設洗眼與緊急沖淋裝置,其廢 ( (污污

13、) ) 水亦應納入廢水亦應納入廢 ( (污污) ) 水處理系統。水處理系統。五五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令。第第 9 9 條條 農藥工廠應置專任技術人員,其資格規定如下:農藥工廠應置專任技術人員,其資格規定如下:一一 專門技術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農化、化學、化工、藥學或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二年以上實際工作專門技術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農化、化學、化工、藥學或相關科系畢業,並具有二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或具有技師資格者。製造生物製劑者,應聘用大專以上微生物、農化、植物病蟲害、藥學、生化經驗或具有技師資格者。製造生物製劑者,應聘用

14、大專以上微生物、農化、植物病蟲害、藥學、生化等有關科系畢業,並具有二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者。等有關科系畢業,並具有二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者。二二 檢驗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農化、化學、化工等有關科系畢業者,或相關類科技術士或高職農化、化檢驗人員:應具有大專以上農化、化學、化工等有關科系畢業者,或相關類科技術士或高職農化、化工、化驗科畢業具有一年以上經驗者。工、化驗科畢業具有一年以上經驗者。廠內應置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其資格依有關污染防制法令規定辦理。廠內應置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其資格依有關污染防制法令規定辦理。第第 1010 條條 農藥工廠於申請工廠登記或登記後增加新類別之劑型時,應檢附該管農業及環境保

15、護主管機關審查或檢查農藥工廠於申請工廠登記或登記後增加新類別之劑型時,應檢附該管農業及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或檢查核准文件後,向工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核准文件後,向工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前項檢查,必要時得會同為之或邀請專家、學者、公會共同參與評估。前項檢查,必要時得會同為之或邀請專家、學者、公會共同參與評估。第第 1111 條條農藥工廠依前條規定申請核准後,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設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者,應依勞動檢查法及勞工農藥工廠依前條規定申請核准後,如屬危險性工作場所設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者,應依勞動檢查法及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辦理。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辦理。第第 1212 條條 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核准生產之既設工廠,未符合本標準修正規定者,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核准生產之既設工廠,未符合本標準修正規定者,應於本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改善完成。應於本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改善完成。第第 1313 條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3相關法規相關法規-農藥管理法農藥管理法 (91.12.18) (節錄節錄)第第九九條條 本本法法所所稱稱農農藥藥製製造造業業者者,係係指指經經營營農農藥藥之之製製造造、加加工工、分分裝裝與與其其產產品品批批發發、輸輸出出及及自自用用製製造造原原料料輸輸入入之之業業者者。 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