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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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沪建建管(2006)第 086 号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建立统一、便捷的建设工程合 同登记备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 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 设部第 89 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 l24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现行合同登记备案实 施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范围一、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范围本市行

2、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参与各方所签订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包 括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合同,以及施工总包、专业分 包(包括桩基土石方、钢结构、幕墙、门窗、绿化等各类专业工程)和劳 务分包合同;本市建筑业从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以上类型的建设 工程合同。二、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二、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 备案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合同登 记备案管理工作。外高桥保税区、化学工业区、临港新城、金桥出口加工 区等管委会,市建委驻浦东机场、市建委驻国际汽车城办公室等派出机构

3、负责委托管理区域的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各区(县)建设 工程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交易分中心)和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 各自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日常登记备案工作。三、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程序三、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程序施工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实行备案制,其他合同实行登记制。(一)建设工程合同登记(一)建设工程合同登记1、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合同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市受 理服务中心登记。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合同后 7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 区(县)交易分中心或派出机构登记。2、勘察、设计单位依法

4、进行分包的,发包人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 7 个工作 日内,向项目总包合同登记部门登记。3、本市注册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在本市行政区 域外承接项目后,应在签订合同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市受理服务中心登 记。(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l、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施工总包合同后 7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 (县)交易分中心或派出机构备案,同时领取该项目的上海市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以下简称备案手册),交施工总包单位用于该 项目的分包合同备案。2、施工总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法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由施工总包 单位负责在签订合同后 7 个工作日内,

5、向项目总包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将 备案合同内容记录到备案手册。3、本市注册的施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项目后,应在签订合同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市受理服务中心备案。(三)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变更(三)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变更建设工程合同在发生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时,原登记单位应在变更 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合同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变更。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原登记单位应在变更后 7 个工作日内, 经发包人同意,向原合同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四、合同登记备案信息使用四、合同登记备案信息使用合同登记备案部门统一使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 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常

6、登记备案工作,合同登记备案信息通过管理信息 系统供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使用,并在以下管理环节提交材料中取消提 供建设工程合同。1、施工许可证核发;2、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3、定额费、散装水泥和粘土砖专项资金核定。五、其他事项五、其他事项1、跨区(县)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由市受理服务中 心实施。2、定额费在施工合同备案时,由备案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3、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按时登记备案的合同为准。4、造价咨询中工程结算审核合同、施工合同(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 )实行合同核销制度。相关单位按要求进行以上合同的核销。5、市受理服务中心、区(县)交易分中心和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登 记备案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6、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的具体操作办法和相关表格,在上海建筑建材业 网站()发布。本通知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试行,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05)第 109 号) 同时作废。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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