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理赔法律培训201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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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运输理赔法律实务 公共事务本部2010年5月24日目 录上篇 理赔法律分析及实务 中篇 理赔案件诉讼实务 下篇 案例汇编 快递行业特点上篇 理赔法律分析及实务第一章 快递的法律关系剖析 第二章 货物运输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第一节 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第二节 寄件人的主要义务第三节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第三章 快件理赔过程中的归责处理第一节 遗失件归责等级第二节 毁损件归责第三节 逾限件归责 第四章 格式化条款的有效性第一节 运单格式化条款约定第二节 公司主要格式化条款的理解第三节 针对月结客户的格式化条款保护 第五章 快件遗失毁损后的赔偿第一节 联运及赔偿主体第二节 快件遗失毁损的法律后果判定快

2、递行业特点上篇 理赔法律分析及实务关键点:? 整体法律关系:合同法之“货物运输”合同 VS “邮政法律关系” ??主法律关系: 联运经营人(承运人,即收件公司)-托运人?派件员vs 客户前台 = 快递公司 vs 托运人 (表见代理关系)托运人收件人收件公司派件公司中间物流单位派件员前台收件员前台快件承运所涉及到的合同关系第二章 货物运输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第一节 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第二节 寄件人的主要义务第三节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

3、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 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 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 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损失的赔偿,适用于快件的赔偿

4、。三个概念: 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给据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在收寄时向寄件人出具收据,投递时由收件人签收的邮件。(如挂号信 ) 邮政法的规定公共事务本部法务处A3.2款规定:“快件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 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 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邮政行业标准相互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引申和套用, 决定了快递理赔时不能直接适用邮政法。结论:1.由邮政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法定的运费赔偿,只适用邮政企业(邮政公司)的给据邮件(主要是指“挂号信”性质的邮件),作为快递企业(含EMS

5、)的快件,只能依据民法、合同法的原则进行赔偿-即运输合同关系进行赔偿。 2.部分遗失或毁损案件,偶尔也存在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情况,但是较少发生这种情况-实质上仍然是一种运输过程中的”侵权”.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 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6、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 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 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 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百二十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 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二十一条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 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

7、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合同 生效后,当事人 就质量、价款或 者报酬、履行地 点等内容没有约 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可以协议 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 照合同有关条款 或者 交易习惯确定。页码 25公共事务本部法务处快递行业特点货物运输合同运输合同的定义: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 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 法第288条)。成立要件:快递所对应的运输合同成立,成立的要件为寄托物交付。备注:即使运单已经签署,如果寄托物没有交付给承运方,合同也没有进行履行阶 段,只能代表双方达成合意,但并没有开始执

8、行。问题? 快递公司如何证明货物没有交付?(广西周光耀运单诈骗案件)收派员在未收货入袋前:1、不能先在运单上签字确认;2、不要将递单交给寄件人;3、出现客户抢单情况,高度警惕,需要马上报警处理,并以报案回执作为 对方未交货的原始证据;4、请求相关部门在第一时间调取录像等能够证明货物未交付的证据。 上篇 理赔法律分析及实务第二章 货物运输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第一节 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第二节 寄件人的主要义务第三节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上篇 理赔法律分析及实务寄托人主要义务: u支付运费义务 u如实申报义务 u法定合规义务 u妥善包装义务 u及时提货与验收义务u 如实申报义务 根据合同法规定,寄运人有义

9、务就“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项 目进行清楚标注。这些货物属性明确标示的意义是双方准确确认寄运的内容。 但事实上,我们大多数遗失件,都存在客户不如实申报的情况-因此,这种 情况下的理赔,需要根据多种因素和证据情况,来分析相互的责任及因果关系, 具体判断。 对于证明“快递运送过程中遗失的货物到底是什么”?双方其实都要承担一定责 任。根据法律“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客户应当承担“证明遗失物是什么”的责任。 (但是由于双方都有责任,且司法实践中往往倾向于客户方,法院往往要求承运 方承担一定的“证明遗失物不是什么”的责任-在快递公司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 ,更是如此。)托运物申报不实,导致难以确

10、认寄托物的实际价值,是我们目前遗失类理赔 诉讼中碰到的最大的问题。?价值声明不实问题 在不能确定相关寄托物内容时,我们往往以价值声明作为高价值遗失物的理赔最高限 额的抗辩依据。 但是,该条款往往会被法院认定无效,或者不能作为承运人主张理赔不超过20000元 的依据。法律方面分析如下: 实践中,由于客户主张其寄托的货物实际价值是超过20000元(或者超过其填写的声明价值),而我们在承运时也没有真正地对价值超过20000元的物品进行控制或不予承运因此,寄托物在发生遗失或毁损之后,由于双方事实上已经对合同进行了履行性质上,双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对该条款进行了更正,20000元价值上限的条款往往会被认

11、为无效,或者已经进行了变更。(尤其是在收派员出具有利于客户的证明的情况下,价值声明限制的效力更弱!)对于格式化条款:其有效性往往受到质疑。u 提交法定的文件关于单证不全导致的延迟(逾限):对于某些特定的寄运物品,根据国家相关 部门的规定,需要对货物实体或者相关文件进行核验(如海关核验进出口文件) 。由于这些文件是完成的相关核验的必要程序,如果托运人不能提供文件,从而 导致不能运输延迟(甚至罚没),相关后果需要由托运人承担。u 妥善包装义务关于包装,是属于双方的义务:运单背书条款中约定“寄件人须将寄托物妥善包装,易碎品更应加强内外包装,做足一切 措施保障托寄物安全运输”,该条款属于合同约定的属于

12、托运方的义务。但是,按照惯例和民法的原则,承运人也负有一定安全运输的义务的(包括运输过程中妥善包装物品、防止受损)。?物品毁损归责问题 玻璃、陶瓷等易碎品:客户如果存在内件包装明显不到位的情况,货件的破损可以推定为运输过程中的自然破损,属于客户存在过错,我方的理赔义务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 电脑、电子设备等物品:因挤压、粗暴装卸,或者外部包装存在明显破损的情况下而发生的毁损,要视具体情况分析我司作为承运方的责任。?客户签署“破损自负”的处理 应视为双方在原有运单格式条款的基础上,形成了一种“补充约定”,正常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支持该条款的有效性; 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可能仍然判

13、快递公司承担责任。u 及时提货与验收义务 当面验收,确认货物:按照行业惯例,对于收到的货物,收件方应当及时验收并在运 单上签字确认。签收后,应当视为快递公司已经完成交付义务。?特殊情况:签收后异议问题 对于签收后提出的货物不符或毁损,由于很难说明不符、毁损等情况是发生在交付前 还是交付后,事实比较难以查明。这时,应当根据常识判断和行业惯例判断(比如基于寄 托物本身性质,能否在当时就可以发现?) 1)对于数量、外观毁损等即时能够发现的问题,诉讼时客户不被支持的可能性大; 2)但是对于另外一种情况,根据常识判断很难即时发现、而只能在仔细查验才能发现的问题,有时法院会支持客户请求。高危物品:IC等电

14、子原器件、电子数码产品等上述物质的质量很难即时发现质量问题,客户签收 后提出不符时,作为快递公司很难证明交付的状态。快递行业特点上篇 理赔法律分析及实务承运人的主要义务u按时按地运输义务 u遵从指示的义务 u安全运输、货损赔偿义务u 按时按地运输义务 约定时间送达:由于快递属于一种“门到门”的业务,按照行业惯例,运 输时间应当以“寄件人交付货物”到“收件人收到货物”之间的时间长度作为 约定时间,即“时限”约定或承诺。 约定地点:即将快件按照运单上寄件人所写的地址送达。 约定的人员:由运单约定的收件人进行签收。?逾限责任: 1、常规下,按照运单的格式化条款规定或者我司承诺,按照退回运费处理。 2

15、、对于因逾限造成的间接损失(如对第三方违约、失去商业机会等),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1)快递公司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一般会免除后减轻间接损失的责任;2)快递公司没采取积极补救措施和放任结果发生的,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况,快递公司需 要承担责任;3)客户没有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应当分担相应的责任或承担全部责任。?第三方收件(或前台托收)问题 1、收件方前台代签收问题。 行业惯例:单位快件长期由前台签收,已经成为习惯和惯例如果能证明前期的快件是由该人员收发,则可以作为一个证据。 职务行为(表见代理):代签收人属于收件单位,则送件的快递人员,有 理由相信该人能够代表公司来签收快件,因此应当属于其职

16、务的行为。 2、第三方(个人)代签收问题 收货人是否进行了严格的委托手续? 收货人同代签人是否存在亲属关系是否足以认定签收人就能代表收货人签收货物? 历史交易习惯:该人是否一直代表某人收取快件? 结论性意见: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客户的快件,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是由前 台或某个第三人来代替其签收,而客户又没有对此提出异议的,则该情况可以作为一 个比较重要的抗辩依据,来说明这是“惯例”行为。签收不规范, 很难识别!u 遵从运输指示义务 快件在送达之前,寄件人可以下达下列运输指令: 中止派送,即暂时将快件留仓处理; 返还货物,即快件退回寄件方; 变更收货人,即进行改派。?关于寄件人指令改派(或滞留处理)举证困难 由于改派是对原有运单条款的重大改变(尤其是改变收货人的情况下,属于实质性的改变),原则上,寄件人的相关指示应当以书面通知原件方式通知我公司,这样才能形成对原运单的有效补充。 但是基于时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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