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开展治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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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开展治理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关于开展治理教育 乱收费自查工作的通知乱收费自查工作的通知中政大发中政大发200586200586号号各院、部、处、室、所、中心: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北京市七委局2005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意见。经校领导研究决定在我校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自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机构学校成立中国政法大学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纪委书记李书灵同志担任组长,副校长张桂琳同志担任副组长。学校办公室、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的部门负责人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二、自查的主要内

2、容(一)违反国家学校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国家已明令取消或学校已明文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不按学校规定违反“收支两条线”擅自截留应上缴学校的收入的。 (三)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赞助费、转专业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 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以及押金、保证金和各类证、卡工本费等费用;不得收取违约金和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 (四)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学校代收的教材费用,在学期结束时据实结算,

3、多退少补。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学校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是否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进行了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和家长的监督。(六)未按规定购领、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七)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国库的;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和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 (八)部门利用学校资源获取小额收入的。(九)其他违反学校、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行为。三、自查工作的要求(一)各有关部门行政一把手务必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落实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负起自查工作的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责任制,明确目标要求,责任到人。(二)加大自查力度,突出工作重点。各部门要在扩大自查覆盖面的同时,对重点工作要集中力量重点检查。(三)建立报告制度,加强信息反馈。各部门要将自查的进展情况、工 作动态以及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学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时间要求:5月16日30日各部门自查;6月10日之前将书面自查报告交财务处综合科。(四)本次自查工作坚持“自查从轻,被查从严”的原则。各单位都要严格认真,实事求是,积极主动的开展本部门的自查工作。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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