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司法实践全攻略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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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案件 司法实践研司法实践研究报告究报告 撰写:撰写: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吴娟萍吴娟萍 卢春阳卢春阳 地址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号富凯大厦B座座12层层 电话电话: 010-52682629 传真传真: 010-52682555 邮箱:邮箱: 研究报告 2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司法实践研究报告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司法实践研究报告 作者作者 吴娟萍吴娟萍 | | 合伙人律师合伙人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 北京北京 金融专业委员会金融专业委员会 卢春阳卢春阳 | |

2、 合伙人律师合伙人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 北京北京 金融专业委员会金融专业委员会 研究报告 3 目录目录 前言. 4 一、管辖篇. 5 1.如何确定“物权登记地”法院 . 5 2.如何确定动产质押(权利凭证质押)的担保物所在地 . 6 3.登记仅具有对抗第三方效力的担保物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 7 4.专门人民法院是否可作为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管辖法院 . 7 5.对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是否可提出管辖异议 . 8 6.同一债权有多个担保物权,如何选择管辖法院 . 8 二、受理篇. 9 7.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受理 . 9 8.同一担保物上并存担保物权及法定优先权,法定

3、优先权人是否可以先行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 10 9.约定管辖、仲裁、强制执行公证,是否仍可以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 10 10.被申请人送达不到是否影响案件进程 . 11 11.普通程序已经立案,是否还可以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 11 12.在担保人与债务人不同的情形下,如何处理债务人的角色 . 12 13.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应提交的资料 . 13 三、审查篇. 14 14.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审查程序 . 14 15.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 15 16.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与调解 . 15 17.如何判断被申请人的异议是否构成实质争议 . 16 18.金

4、融机构宣布债权提前到期是否构成实质争议 . 17 19.如何确定无争议事项并作出裁定 . 18 20.对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服如何处理 . 19 四、执行篇. 19 21.执行过程中是否可对担保人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 19 22.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担保人能否以现金替代履行 . 20 2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否可适用执行担保 . 20 24.实现担保物权法院与首封法院之间的资产处置权如何分配 . 21 尾声. 23 研究报告 4 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特别程序案件案件 司法实践司法实践研究报告研究报告 前言前言 2007 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5、规定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 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该规定为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预留了空间,但一直没有直接的非诉讼程序与之对接,直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开启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司法实践的新篇章。 民事诉讼法 惜墨如金,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仅有两条原则性规定,与大众对通过特殊程序实现担保物快速变现的期待还有很大的差距。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如何具体实施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讨, 摸着石头过河,浙江高院、重庆高院、江苏高院、江西高院等还特别出

6、台了地方性的司法审判指导意见。 2015 年 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的解释,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诸多实践问题进行规定,解决了很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迷惘。但仍有些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继续探讨并不断完善。 我们在服务金融客户不良债权催收案件中, 大量采用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并配合普通程序,取到了不错的效果,期间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让我们检索了大量的案例,地方法院的地方性意见,以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思索,藉此取得了办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的第一手经验。独乐了不如众乐乐,我们将在办理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过程中进行的相关问题结合司法实践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各地高院

7、的审判指导意见,以及相关争议、讨论中的通说观点,进行归纳、总结、探讨,与大家分享,以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在解决纠纷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研究报告 5 一、管辖篇一、管辖篇 1.如何确定如何确定“物权登记地物权登记地”法院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 196 条对实现担保物权的管辖法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物权登记地是本次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对此,产生了担保物登记地应该是登记机关住所地还是登记行为发生地两种不同的观点与做法。 举例讨论,比如某市的房产管理局负责当地的房产抵押登记工作。该局的行政办公地址位于某市的 A 区,同时,该局在在当地

8、的行政服务大厅设立窗口,负责办理抵押登记事宜,而行政服务大厅位于该市的 B 区。此种情形如向通过向“登记地”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案件?是 A 区人民法院还是 B 区人民法院? 更为绝对一点的例子,应收账款质押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过网络渠道完成登记,该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该中心为中国人民银行的直属事业单位,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目前在全国 31 个省和 5 个计划单列市设有征信分中心。所以,对应收账款质押如何确定“担保物权登记地”?是此类案件都由浦东区法院管辖还是可以选择由各省、直辖市所设的征信分中心法院管辖? “登记地”既带有行为属性,又带有身份属

9、性的概念而言,本着更利于确定管辖,便于解决纠纷的原则,通说一般认为应着重“登记地”的身份属性,负有登记职责的机构住所地更具有确定性, 而登记行为发生地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行为处于变化过程中,所以,应以登记机构住所地基层法院负责管辖为妥。 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因各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均设立分中心,且该系统一般由申请者(多为金融单位)在通过分中心提交资料审核通过后,给予办理登记的身份,所以,应以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人(一般为质权人办理)取得可办理质押登记身份的分中心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妥。 为了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各地纷纷设立不动产登记局(多为省级设立,作研究报告 6 为国土资源厅的下属的二级局)或者不动产登记中心,有的地方由当地的房产交易中心代行相应的职责。 对于前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者代行职责的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的不动产抵押登记的“登记地”法院如何确定?是否简单的以该等中心所在基层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我们认为,本着严谨的原则,需要对该等中心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 一般认为该等中心是城乡建设及住房保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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