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讲义3301

上传人:j****9 文档编号:44911800 上传时间:2018-06-14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8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相关法律讲义3301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相关法律讲义3301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相关法律讲义3301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相关法律讲义3301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相关法律讲义3301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相关法律讲义330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相关法律讲义3301(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112011 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 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 第 1 页第三章第三章 涉税犯罪法律制度涉税犯罪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涉税犯罪概述涉税犯罪概述 涉税犯罪是学理上的概念,是对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犯罪行为的通称。按犯罪主体可划分为 以下两类:(1)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实施的危害税收征管罪;(2)由征税人员等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实施的渎职罪。一、危害税收征管罪一、危害税收征管罪(一)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概念和特征(一)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概念和特征危害税收征管罪构成特征:1.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以及国家税收收入;2.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取各种方式、

2、方法,逃避缴纳税款、逃避缴纳欠税、骗取出 口退税、抗税以及虚开、出售各种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都能构成,既包括单位,也包括个人;4.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只能由故意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二)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种类(二)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种类危害税收征管罪规定的罪名都是涉税犯罪,包括:逃税罪,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骗取出 口退税罪,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

3、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 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二、渎职罪二、渎职罪(一)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一)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类犯罪的总称。本类犯罪有如下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2.犯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既可以是 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都必须与职务活动或公务活动相联系。3.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也有例外。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

4、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 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犯罪在主观方面既可能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也可能是过失。(二)渎职罪的种类(二)渎职罪的种类涉税渎职罪主要包括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 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四种罪名。第二节第二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一、逃税罪一、逃税罪20112011 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年注

5、册税务师考试辅导 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 第 2 页2009 年 2 月 28 日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以“逃税罪”取代“偷税罪”,对不履 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罪状表述方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初犯补税免罪初犯补税免罪”的 规定。提示:提示:初犯有条件不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除外。(一)逃避缴纳税款罪的构成特征(一)逃避缴纳税款罪的构成特征1.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逃避缴纳税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6、的行为:(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 5 万 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额 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 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 5 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 5 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以上的;(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3.主体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逃税罪的主体既可以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也可以是单位。不负

7、有纳税义不负有纳税义 务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独立构成本罪主体,但可成为本罪的共犯务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独立构成本罪主体,但可成为本罪的共犯。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故意。(二)逃税罪的处罚(二)逃税罪的处罚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以上,构成逃税罪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并处罚金。提示提示: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二、抗税罪二、抗税罪(一)抗税罪的构成1.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妨害了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活动,而且侵犯 了依法执行征税工作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包括:(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提示:提示:(

9、1)行为人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缴纳税款,而是寻找借口,软磨硬泡,拖欠 税款的,不能不能以抗税罪论处。(2)构成抗税罪的关键,在于对税务人员实施了暴力、威胁的抗拒手段,而没有没有数额和比例 的规定。3.3.主体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主体是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1)本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独立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20112011 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 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 第 3 页(3)单独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

10、为,应当按妨碍公务罪定罪处 罚。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二)抗税罪的处罚(二)抗税罪的处罚如果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一个行为即构成了抗税罪,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意如果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一个行为即构成了抗税罪,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意 杀人罪,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行为特征,应按照刑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杀人罪,属于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的行为特征,应按照刑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 罚罚,即应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与纳税人或 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提示:提示:在对判处罚金的

11、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所逃避的税款。三、逃避追缴欠税罪三、逃避追缴欠税罪(一)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一)逃避追缴欠税罪的构成1.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2.欠缴税款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有欠税事实的存在;(2)行为人为了不缴纳欠缴的税款;(3)行为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到其欠缴的税款;(4)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缴税款数额必须必须在一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上。3.主体是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构成本罪主体扣缴义务人不构成本罪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处罚(二)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处罚犯逃避

12、追缴欠税罪,数额在 1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或者单处欠缴税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欠缴税款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例题例题多选题多选题】某企业在经营期间,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 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2 万余元,对此案的正确定性和处理应为( )。A.构成逃税罪B.构成抗税罪C.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D.判处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E.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

13、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答疑编号 1743330101正确答案CE四、骗取出口退税罪四、骗取出口退税罪(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属于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20112011 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 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 第 4 页(2)报关离境;(3)在财务上做销售处理;(4)出口收汇并已核销。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国家出口退税制度,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款,数额在 5 5 万元以上万元以上的行为。3.主体是一

14、般主体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非纳税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且 单位不限于是否具有进出口经营权。4.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1.对纳税人实施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分别情况定罪处罚;2.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上述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税款的,按逃税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上述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税款的,按逃税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 缴纳的税款部分,对超过的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缴纳的税款部分,对超过的部分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例如:A 企业缴纳了 100 万的增值税,后采取

15、欺诈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120 万。其中 100 万 定逃税罪,20 万定骗取出口退税罪。3.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罪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根据牵连犯牵连犯从一重 罪处断原则,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1.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又破坏了国 家对税收的征管制度。2.客观

16、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 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 1 1 万元以上万元以上或者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 50005000 元以上的行为。元以上的行为。提示提示:虚开的含义有二:(1)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2)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但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开具发票。包括: 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3.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罚(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