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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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不具可行性全国工商联向全国“”提交关于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团体提案(下称提案)的消息一经传出,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提案指出,目前我国企业社保缴费比例过高,负担过重,建议增加政府投入,降低企业费率。提案称,我国企业社保缴费比例高达 30.75,列居研究比对的 125 个国家中的第三位,仅低于法国的 35.14和意大利的 31.97。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国际间是否可比暂且不论,但据此断定企业负担过重也值得商榷。我们知道,在社保制度方面,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是单一的现收现付制模式,而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的则是现收现付制与积累制相结合的混合模式。由于我国社

2、保制度起步较晚、历史欠账太多,即便是采用了高达约 31的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在刚性的社保支出现实需求面前,仍然是“入不敷出”、“捉襟见肘”。为弥补其缺口,我国每年都要动用愈千亿元的财政资金。在率先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上海市,仅 2009 年用于弥补社保缺口地方财政资金就高达 230 多亿元。很显然,提案的实施效应不外乎是通过减少社保缴费比例手段,迫使政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而最终达到为企业减负的目的。这当然是一种理想的结果,提案的初衷也在于此。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提案忽视了对我国社保参保结构和缴费结构的深入考察,结果低估了其实施后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从而在客观上高估了其实施后所带来的正面效应。换

3、言之,提案实施后将不可避免地产生负面效应,对其正面效应起到“对冲”抵消作用,从而使其提案的整体综合效应大打折扣,不具可行性。据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的人力资源状况显示,2009 年底,全国城镇社保参保人数约 2.4 亿人(养老金、医保金、失业金、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金”均不完全同步)。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约 1.2 亿人。社保缴费结构为,个人约 10,主要进入个人账户;企业约 31,主要用于“现收现付”部分的社会统筹。个人缴费基数存在社会平均工资 3 倍的“封顶”和社会平均工资 6080的“保底”问题,而企业缴费基数则不存在“封顶”之说。这也是企业社保偷漏欠费成为“重灾区”的根本

4、原因。我国社保参保结构和缴费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提案的实施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如下负面效应:其一,对于达到 3 倍于社会平均工资以上的企业,提案实施结果与其初衷完全悖逆。由于企业无缴费“封顶”的“杠杆”作用,降低缴费比例无疑为这些企业节省了巨额的社保缴费支出,这对于社会统筹“现收现付”资金来说代价是极其“昂贵”的,这将导致社保资金更趋紧张,缺口更大。而这些企业往往都是广大社会公众满怀期待的“需要向全国人民分红”和用其“红利填补社保缺口”的国有垄断企业,不存在减负问题,实施结果适得其反。其二,会出现该减负的“得小头”,不该减负的“得大头”的社会不公现象。以下一组数字,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据统计,

5、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垄断行业,其职工不足全国职工总数的 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却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 55。这还不足以说明,既然该减负的“得小头”,不该减负的“得大头”,那么提案实施的意义还有多大呢?总不可能搞两个制度、两套体系吧?其三,庞大的“灵活就业人员”成为政策“空区”。因为这部分庞大的“灵活就业人员”大都是无“工作单位”的人员,情况极其复杂,既有贫困人员,又有私营业主甚至富豪级的“食利者阶层”,在缺少信息甄别机制的情况下,他们均享受着社会平均工资 6080缴费基数的优惠政策,但无法享受“企业减负”所带来的福利。其四,有可能导致受益对象不均衡。如前所述,提案的实施会导致事与愿违的“逆向调节”问题,而大量需要社会救济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因制度等原因尚未参保的城乡居民更是得不到任何好处。若处理不好,很有可能由此引发新的苦乐不均和分配不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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