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使用单位要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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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期未未改改正正的的,情情节节严严重重的的;执法职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法律依据: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2、 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七)电梯使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要求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张贴安全检验合格

3、标志和乘梯注意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到:(一)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保证电梯技术档案的完整,保证电梯的用电、消防、防雷、通风、通道、通讯和报警装置等系统安全可靠;(二)在电梯轿箱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乘梯注意事项 ;注:注:上述两个文件对相同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不同。Copyright (c) 2000-2008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All Rights Reserved. 邮政编码:100029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号 ICP 备案编号:京 ICP 备 0505688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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