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管理》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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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第六章、企业破产法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本章的内容,学员应当掌握两条基本 思路:一是破产程序;二是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分配 。要求考生:首先对破产制度设立的目的有全面、 正确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理顺破产程序,把握在 破产进行中每个阶段的联系与区别。其次,应当掌 握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的界定方法与具体范围,牢 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熟练掌握有关公式计算破 产债权额。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教学重点 :n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债权人会议与和 解整顿程序,破产宣告与破产申请,破产救 济。 教学难

2、点:n 破产界限的含义,法院审查受理案件中应 注意的问题,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权,和解协 议的法律效力,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认定及 范围,破产财产的分配。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教学内容: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 征 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第三节、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 序 第四节、破产救济与破产责任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两大问 题:n一是破产的概念与特征n二是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

3、UF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在债权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在法院指挥监督 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 (二)破产的特征1、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全体债权人履行全部 义务,所以必须以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2、破产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更强调清偿在多 数债权人中的公平;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与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与执行 ,在作出破产宣告以后,将终结债务人的商事经营,在债务 人为企业法人时还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4、破产程序中执行的对象仅为财产,不包括行为的执 行。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二、破产

4、法的概念与特征(一)(一)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债务人在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 进行财产清算,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权人会议达成和 解协议清偿债务,进行重整程序,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的总 称。(二)破产法的特征1、调整范围仅限于债权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的情况;2、破产法是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我国 是按照破产程序的先后顺序依次规定,不作实体规范与程序 规范之分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二) 3、破产法的基本规则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执 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适当变更,注意与 相关

5、法律(如民法、民事诉讼法、社会保险法、刑法等) 的都有密切联系。 等。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第二节、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本节主要介绍四大问题:n一是破产界限n二是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n三是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n四是诉讼时效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一、破产界限(一)破产界限是指法律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在 破产立法上,对破产界限主要有两种立法方式:列举主义和 概括主义。(一)实质 标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能 力等清偿;2、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届满、

6、债权人提出清偿要 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3、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4、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况,如无相反 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一、破产界限(二)(二)并非所有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均要宣告破产! 我国破产法第3条第2、3款规定了达到破产界限, 不予宣告的情形: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 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二、破产申

7、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破产程序:申请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整顿 破产宣告清算财产分配终结破产程序(一)破产申请的提出:1、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均有 权提出破产申请。2、仅用于法人型企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向债务人所 在地法院申请(所在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无则为注 册地法院)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二)(二)破产申请的受理:1、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 的,在材料补充后7日内决定;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 裁定驳回,当事人对之不服的,有权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注意:在

8、整个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各种问题均以裁 定方式解决。“除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 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其他裁定有异议 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申请复议。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三)2、下列情况不予受理:(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 等行为(2)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或者债权人借破 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破产申 请不予受理(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 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 裁定驳回破产申请。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

9、,应当制作案件 受理通知书,通知书的“作出时间” 为破产案件的受理时 间。4、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 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2004年单选)人民法院准许申请 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 申请人承担。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四)5、申报债权:(1)债权申报期限: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1个月内 ,未收到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2)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破产,债权人可就全部债 权向该债务人或各个债务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 权的,其他连带责任人可就将来可能

10、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3)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 产程序中便不予清偿;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 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三、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一)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的处 理在以下阶段时,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一)以破产企业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1、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 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2、在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二)以破产企业为被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1、已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 效的法律文书

11、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统一依 照破产程序公平受偿。2、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首先中止,由债权人向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如企业最终被宣告破产 ,则“终结诉讼”。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三、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二) 3、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的:首先中止,由债权 人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 结后,原案件“恢复审理”,债权人再追究其他责任人 的民事责任。4、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纠纷案件:继续审理。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四、诉讼时效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其诉讼时效

12、:自人民法院受理债务 人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待达成和解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 诉讼时效自法院中止破产程序裁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两大问题:n一是债权人会议n二是和解与整顿程序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一、债权人会议(一)(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1、不是执行机关,其决议要由清算组执行;2、不是民 事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二)不同债权人的表决权(重点)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表决权; 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无表决

13、权;(因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人如果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受偿与破产程序无关)2、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表决权; 3、兼有财产担保和无财产担保双重身份的债权人,其 表决权只及于无财产担保的部分;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一、债权人会议(二)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 债权时,就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在债权人会议上享有表决权 ; 5、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 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三)债权人会议制度 1、召集和主持:(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 申报期届满后15日内召开。主席由法院指定。(2)以后

14、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 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 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并在发出通知前3日报 告法院,开会前15日由会议召集人通知债权人。 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一、债权人会议(三)2、职权(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 及其数额;(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分配方案;(4)审阅清算组清算报告、审计和评估报告;(5)监督和解与整顿程序进行等。此外,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 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上述裁定,占无财产担保

15、债权总额半数以上债权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 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定。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一、债权人会议(四)3、决议方式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 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 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4、决议的效力(1)无论是表决时反对决议的债权人,还是未出席的 债权人,均受决议的约束;(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决 议的约束,但

16、其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行使优 先受偿权的,应当经人民法院同意。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二、和解和整顿(一)(一)和解整顿的程序为减少企业破产造成的社会损失,挽救那些尚有可能避免 破产、恢复生机的企业,我国破产法还规定了破产和解与 整顿制度。1、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 业进行整顿。无主管部门的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整顿。整顿的 期限不得超过两年。2、法院受理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的,在破产程序终结前 乃至破产宣告后,债务人都可以申请和解整顿。3、上级主管部门等申请对债务人企业进行整顿时,应当向 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提交整顿方案,整顿方案应当经过职工 代表大会讨论。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 Legal Department Of GDUF二、和解和整顿(二)4、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时,应报请人民法院审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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