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该不该交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4725262 上传时间:2018-06-14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该不该交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该不该交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该不该交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该不该交》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该不该交(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该不该交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该不该交? ?时间:2008-06-26 16:12:1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范围的快速扩大,基本建设投资逐年增加,但是不少地方的行政部门处于种种原因,导致行政收费项目增加,有些行政收费的依据已经过时,但是在行政收费面前,很多人对行政收费的合法性不知道如何评判,导致一些行政收费虽然依据不足,但却在一些地方司空见惯。作为法律行业的律师,不应盲从,应该勇于提出问题,以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本代理词就是本人在代理一起行政收费纠纷案件时,向法院提交的代理意见。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薛城商业集团公司的委托,

2、指派我担任原告本行政诉讼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根据庭审过程中原、被告的举证情况和法庭对双方争议焦点的归纳,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主要是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催交决定)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是否正确。原告方的观点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一、被告的催交决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及鲁价费发(2001)181 号文(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防建设收费的通知)。那么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

3、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其次、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再次、鲁价费发(2001)181 号文规定:“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运动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 号)的有关规定”,而且其第一条也同样规定“各人防重点市、县(市)建成区内按国家规定应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被告所依据的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很清楚的可以看出,不论是修建防空地下室还是交纳防空地下

4、室易地建设费,都要“按照国家规定”!那么,国家是怎么规定的呢?既然鲁价费发(2001)181 号文件是根据计价格2000474 号文件制定的,而计价格2000474 号文件的第一条又规定:“在人防重点市区新建民用建筑,要按照原国家国防委员会、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 号)的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此,新建民用建筑是否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最终要按照人防委字19849 号这一规范性文件为依据。那么依据人防委字19849 号这一规范性文件来判断,原告所建的二层民用建筑,是否应当修建地下室呢?答案是否定的!该文第一条第(四)项规定:“

5、三类人防重点城市,除符合第(一)条规定者,原则上暂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而薛城区充其量属于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因此被告强行原告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滥用行政权利!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 18 号)不能成为被告催交决定的法律依据:首先,该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是 2003 年 2 月,而原告建设市场的行为发生在 2000 年和2002 年,均在该文件之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三条“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规定的非常清楚,即“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

6、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其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 18 号)是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一般规定,而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 号)和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 号)则是关于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特殊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7、也规定的非常明确,即第二条第(二)项: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同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内的不同条文对相同事项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按照下列情形适用: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 18 号)并未废止旧的特别规定,因此,被告应适用旧的特别规定。再次、即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 18 号)

8、,也在第四十五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这必然又回到“计价格2000474 号”和“人防委字19849 号”。三、被告拒不提供“计价格2000474 号”和“人防委字19849 号”表明了其自知催交决定不符合这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判长、审判员,“量力而行”是国家在人防工程建设问题上所遵循的原则之一,正因为如此,国家才采取区别对待的方针,对三类重点人防城市的新建民用建筑,除十层以上和基础埋置深度达 3 米以上的以外,原则上暂不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而且每平方米 25 元也是鲁价费发(2001)181 号文规定的最高标准,原告一再给被告反映,国有商业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职工工资都无法发放,该市场的建设,主要是区委区政府要求所建,并且当地政府规定不收取包括人防建设费在内的行政收费。但被告仍不顾具体情况,以部门利益为重,按最高标准征收没有依据的易地建设费。综上所述: 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