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提单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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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引言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蓬勃发展,海运提单由于其代表货物的物权,从而成为全套结汇单据中最为核心的单据,在实际业务中被广泛运用。也正因此成为进出口商双方、承运人、银行等当事人关注的焦点。但海运提单在给贸易各方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如倒签和预借提单、伪造提单、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等。国际商品贸易实质上是货物流和资金流的对流活动。其中,货物流是通过出口商交付货物给承运人,依托承运人的跨境运输来完成的;资金流则是由进口商在保障自己能够得到物权的前提下,通过银行交付货款实现的。货物流与资金流的时间差是形成贸易风险最直接原因。目前,国际商品贸易广泛采取象征性交货的方式,获得承运人或

2、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交包括提单在内的有关单据,就视为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在这种情况下,单据成为了交易的关键。单据与货物的实际情况不符,就可能产生严重的风险。象征性交货条件使进口商承担较大的贸易风险,这种贸易风险突出地表现为提单风险。从法律角度来看,目前有关信用证结算和海上运输的国际惯例并不能约束这类风险。进口商需要在实际业务中采取适当保护措施来避免自身风险。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我们需要通过对海运提单的风险

3、作深层次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2 -1 提单欺诈概述提单欺诈概述1.11.1 提单的定义汉堡规则第 1 条第 7 款对提单作了如下定义:“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据。单据中关于货物应当按照托运人的指示,或不记名人的指示交付或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是这一保证。我国(海商法第 71 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这一规定并没有将提

4、单直接称为物权凭证,与汉堡规则是一致的。提单,16 世纪牛津字典里开始改用 Bi11of Lading 一词。提单是海上运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早期的国际贸易都是实物交付,尚没有专门经营海上运输的职业承运人。加快技术进步后,出现了专门从事海上运输的人,贸易和航海混为一体的经济结构被拆散了,货主与船东开始分家,货主不必再亲自到交易对方所在的国家,而只需将货物交给专门从事海上运输的承运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以后,由承运人将该货物运至目的地。应货主的要求,船舶文书即将记载运输合同条款的船舶帐簿中与该货主的货物有关部分的抄本交付给货主,以资证明。这个证明虽然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编制的,但由于船

5、舶文书具有像公证人那样的第三者的地位,因此它仍起着有关货物的证明的作用,托运人持有它就有了安全感,一般认为这就是提单的起源。到 17 世纪,承运人开始将他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的条款记载于提单的背面,并且为方便起见,不再为每笔货物逐一制作提单,而是制作统一的标准格式提单,提单背面预先印制好运输合同条款,收取货物时只在提单的正面记载每笔货物的情况后就发给相应货主。以后提单又被做成一式两联,从骑缝处截开,船货双方各执一联,到目的港并起,对缝即可提货,没有提单则不交付货物,提单成为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唯一凭证,因而又被称为“打开浮动仓库的钥匙” 。- 3 -1.2 提单欺诈国际海事局在海事欺诈

6、防治指南中将海事欺诈定义为:“一项国际贸易涉及多个当事人买方,卖方,船长,船员,保险人银行经纪人或代理人,当其中一人成功地利用不正当或非法手段从该人表面上对其负有特定贸易运输和融资义务的其他人获取金钱或其它物质时,海事欺诈就发生了。这些欺诈常常采用提单欺诈方式,使无辜的买方或银行上当;船东使货主上当;租船人或其他人使船东上当;船东或货主或二者合谋使保险人上当。 ”该定义以欺诈方式为标准从另一面揭示了提单欺诈的定义。从古代到中世纪,人们的海上贸易只限于现货和现钱交易,不存在文件欺诈。当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跨越国境的国际贸易得到了空前发展。易货和现金交易己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随着银行和

7、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国际贸易己从现金交易转为更多地利用银行信贷方式进行了。国际贸易的大部分支付方式都是以银行跟单信用证的方式进行结算的。这种银行信用证制度诞生以来,国际贸易再也不是“钱与货”的交易了,而是一种“文件与钱”的交易。英国国际贸易法权威施米托夫教授言:“从商业的角度来看,可以说到岸价 CIF 合同的目的不是货物本身的买卖,而是与货物有关的文件买卖” 。海运提单的出现带来了国际海运业的繁荣,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世界上没有一样文件是不可以作假的,不仅美钞可以作假,连世界上最有名的一幅画也可以作假。蒙娜丽莎这幅名画的伪造本曾在法国的卢浮宫挂了好几年才被人发现。由于海运是国际贸易运输的

8、最主要的方式,因此,一纸提单在单证交易为主要交易方式的今天成为海运欺诈利用的主要对象。香港海商法专家杨良宜先生曾形象地比较描述到:“梵高的名作向日葵当年以 1500 万美金的价格拍卖而轰动世界。但只要看看在“萨勒姆”一案中,船上所装的两万吨原油价值 5600 万美金就足以证明如今诈骗人员手上拿着的这张提单,其价值已是可以买几张梵高的名画了。可以说世界上伪造提单的人远远比伪造梵高名画的人要多,很多在辛苦地临幕大师名画的人要是知道伪造提单发财之容易肯定会改行。纵观国际海运欺诈的案例,我们会发现以提单欺诈案为最多。世界上没有一个地区能够绝对避免海运欺诈,本文的目的就是分析各种提单的特征从而找出较好的

9、应付对策,把提单欺诈及其危害限制在最低的限度内。- 4 -1.3 提单欺诈的危害伴随着提单欺诈活动的升级,造成的损失也日趋严重。虽很难将这方面的损失用确切数字统计出来,但仅仅是个别的案例,都往往造成巨大的损失,有时会使整个企业破产。被称为近年来国际最大的海运欺诈案萨勒姆号油轮沉没案,船货损失高达 8400 万美元。而且提单欺诈行为是一种常常超出航运范围的现象,是一个涉及所有的国家与贸易有关的问题。据有关资料显示,世界航运业每年由此遭受的损失额高达几十亿美金。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由于发展中国家缺乏航运和贸易方面的专家和专业知识,他们的经验未能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准,因而极易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越

10、来越多的事实和数据表明,提单欺诈行为已经给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损害。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尤其是中国入世以来,对外经济贸易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己在商品,资金,技术等各个领域以多种形式介入国际经济活动。但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和海运业务的知识缺乏,经验尚不丰富,法律上不健全,管理亦不严格,很容易被诈骗犯钻空子。近些年来,我国亦深受其害,特别是内地一些地方外贸公司碰到的国际欺诈情况更为突出。据2001 年法院统计,全国约有经济案件 130 件,涉外案件 9000 件,比例虽不大,但影响很大。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统计,1985 年至 1988 年该公司处理的

11、22 起海上运输赔偿案件中,纯属诈骗的有 10 起,有诈骗性质或诈骗迹象而未能查明的 6起,总金额达 400 多万美金。近 20 年来,仅在中国南海发生的欺诈案就有 80 多起。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对此,香港著名的海商法专家杨良宜先生一针见血地指出: “即使是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也会因止流血不止而大难临头。 ”这些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的诈骗案的损失,有些是根本无法挽回的。因此,把提单欺诈作为一个专门的课题来研究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实践意义。- 5 -2 主要的风险及对应防范措施2.1 倒签和预借提单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

12、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顺利结汇,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对此,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 2.1.1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案例及分析提单是在装船后签发的,它的日期一般可作为装船日期的证明。信用证上一般定有期限即货物装船期限,出口商为了结汇,往往在装船期限己过后要求承运人倒签日期,从而使提单构成倒签提单。案例一:“蒙特”轮一案,带给船东的教训就是非常惨痛

13、的。1972 年买方从瑞士一家公司卖花生仁。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不得迟于 1973 年 8 月装船。1973 年 10 月 2 日,瑞士公司寄给买房一套运输货物的文件,其中包括一份提单。提单上写明此批货物已于 1973 年 8 月 30 日在苏丹港装上“蒙特”轮上。但事实上该批货物于 1973 年 9 月才装到该轮上。提单签发的日期显然是倒签的。后来买方转而向法院起诉船方,控告“蒙特”及其姊妹船,并最终扣住其姊妹船中的一艘。船东既不能享受免责,又不能主张免责,不仅如数全部赔偿了买方,而且使手中握有的瑞士公司的保函如同废纸一张。倒签提单一般都是在托运人的要求下,通常由托运人出具保函由承运人进行

14、的。承运人主动倒签提单,不能说绝无仅有,但毕竟罕见。然而,如要追究托运人倒签提单之责,依英美判例,必须证明托运人参与了欺诈。这种举证相当困难。预借提单,又称无货提单,是指因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和议付日期已到,货物因故未能及时装船,但已被承运人接管;或已开装而未装毕,托运人出具保- 6 -函,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在实践中,预借提单经常被使用,但是预借提单的签发,使提单日期早于实际日期,卖方便可凭提单在信用证项下收取全部货款,买方因此便要承担钱、货两空的风险,也就容易产生各种纠纷。下面就以一则预借提单的案例来说明。案例二: 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

15、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年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4月5日, 买方开出了信用证。4月24日, 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 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随后, 卖方凭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 货物于2000月5日5才开始装船, 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 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对于案例二, 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 货物于5月5

16、日才开始装船, 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 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提单签发时货物尚未装船, 构成预借提单行为。若买方因为提单遭遇损失, 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出具止付令, 实施财产保。开证行有权做出拒付。预借提单, 即当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货物还没有装船的时候, 如果卖方等到货物装船完毕, 再凭承运人开出的已装船提单去议付银行结汇,则肯定会超过信用证所规定的结汇期, 议付银行会以此为由而拒绝结汇。托运人为了使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日期相符, 要求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如上述案例二, 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 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 很明显, 提单签发时货物不可能已经装船。预借提单使得信用证对装货这一环节的制衡力丧失, 无法保证货物的准时到达。2.1.2 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其责任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实质上属于篡改提单。有人认为由于提单已被篡改,提单无效,从而卖方完全缺乏对价,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全部货款。但是,尽管篡改是重大的,但它未及于该单证的实质。就单证而言,对价并未完全缺失。在伪造装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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