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 汉代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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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汉代的法律制度汉代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二节 汉代的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第三节 汉代刑事立法 第四节 汉代民事立法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本章重点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汉代法律的儒家化;文景时期 的刑制改革;汉代的刑法原则;汉代的司法制度 本章难点 汉代法律的儒家化;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第一节第一节 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汉初的政治形势与黄老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 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 要省减,反映了一种重德轻刑的倾向。法律上主张约法省 禁,轻刑轻

2、罚;政治上主张统治者清静无为,与民休息。汉初统治者受黄老学派“无为而治”思想的影响,在政治 上贯彻重德轻刑的原则,宽简刑罚、削除烦苛、约法省刑 。经济上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轻徭薄赋,减轻对人民的 剥削。 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独尊儒术”始于汉武帝时期。 董仲舒改造了先秦儒学,提出了维护 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皇权的新儒学。这种 “大一统”的主张,在政治上,要求实行君 主集权,将一切权力集中到汉武帝手里; 在思想上,要求“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以“孔子之术”来统一诸子百家的思想; 在法律上,要求“大德小刑”,德主刑辅。 董仲舒从两个方面论证了这种德、刑间的关系:首先,从天道上讲,他认为“天道

3、之大者在阴阳。阳为 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就人类社会统治方式而言 :教化为德,德为阳,刑罚为杀,刑为阴。 其次,从人性上讲,董仲舒根据人性中善恶的多少,人 可分为三品,即“圣人之性”:不经教化便可从善,并劝导天 下人向善之人,这种人是极少数;“中人之性”:身兼善恶两 性,经教化可为善者,此种人为大多数;三是斗筲之性: 即恶性根深蒂固,冥顽不化,须以刑罚威吓方可收敛者, 此种人为少数。有“斗筲之性”,故刑不可废;而“中性之人” 为大多数,故应以教为主,“德多而刑少”。董仲舒从“天道”和“人性”两个方面有力证实了为政须“大德 小刑”、“先德后刑”、“德多刑少”,此即“德主刑辅”的内容。 三、

4、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汉初礼法融合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立法以儒家提 倡的伦理道德为指导,直接明确地把儒家思想变成 国家法律。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引经决狱,体现礼所提倡的精 神。最突出的表现是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指在遇 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 但有碍伦常时,便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 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引经决狱引经注律律学的产生 第二节 汉代的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一、立法活动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九章律是在参照、借鉴李悝法经和秦律的基础 上扩充而成的。除了继承了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 律、具律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合为 九篇,故称九章

5、律。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又制定了傍章律十八篇,这是 一部维护皇帝尊严和权威的礼制的专门法律 。2、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动张汤制定了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制定了朝律 六篇,这样再加上以前制定的九章律和傍章律十 八篇,共计六十篇,合称“汉律六十篇”。除此之外,汉武帝还颁布了一些单行法,如左官律 、 沈命法 。文帝时制定了酎金律。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东汉王朝在近二百多年的时间里,虽然主要是继承了汉 律,但也有一定的改变。这种改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释放奴隶,二是减轻刑罚。 二、法律形式1、律杜预曾说:“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律是 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是法律中的主要形式,具有 相对的稳

6、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 2、令它是由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是一种非常灵 活的法律形式。其法律效力高于“律”。杜周说: “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 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3、科科由秦的“课”发展而来的。科是律之外关于犯罪与 刑罚的单行禁令,又称“科条”或“事条”。 4、比即比附,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取已经判决的 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 第三节 汉代刑事立法 一、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1、刑事责任年龄惠帝初即位,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145年)诏:“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 妇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

7、,颂系之。”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8年)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 诬告杀人伤人,它皆勿坐。”成帝鸿嘉元年(公元前20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 殊死者,上请廷尉以闻,得减死。”平帝元始四年(公元4年),“明敕百僚,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 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东汉建武三年(公元27年)诏:“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 人从坐者,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当验问者,即就验。女 徒雇山归家。” 2、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 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对于此类容隐行 为,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减免刑

8、罚。 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论语记载:叶公语孔 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则 曰:“吾党之直躬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 在其中矣。” 汉宣帝地节四年颁布诏令:“父子之情,夫妇之道,天性 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 ,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 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 请廷尉以闻。”从这一诏令可以看出:卑幼首匿尊亲长,不 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 也不负刑事责任。 3、先自告除其罪汉律中的自首叫“自告”或“自出”。犯罪者在其罪 行未被发觉以前,自己到官府报告其犯罪

9、事实,可以免除 其罪,故叫“先自告除其罪。”如果一人犯数罪,只免其 “自告”之罪,其余为自告的罪,仍依律科刑。 4、贵族官员有罪先请“先请”之制创于西汉,即对犯了法的贵族官僚,必须 首先向皇帝报告,“请”其作出减免的决定,以保护贵族 官僚的特权。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下诏规定,郎中 (皇帝的侍卫官)犯耐以上罪须上请,从此确立了上请制 度。其后,上请的范围扩大到一般的官吏。 二、刑罚制度1、汉初刑制的变化汉代出现了“殊死”这一新的刑名,为秦代所无。“殊死”就 是斩首。汉代的徒刑继承了秦律中的徒刑,并且有了明确的刑期。 髡钳城旦舂 五年 ;完城旦舂四年;鬼薪、白粲 三年;司寇二年;罚作、复作

10、三个月至一年 。 “女徒顾山”对已判了刑的女犯,只要能每月出钱三 百雇人上山伐木,就可返家而不服苦役。 罚金刑是一种判处犯人交纳一定数目钱财的刑罚。徙边刑并非沿承秦制,它出现于东汉时期,是一种减死 罪一等并发配边疆服役的刑罚制度。 汉文帝 汉景帝2、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 汉文帝刑制改革的直接诱因缇萦救父 根本原因为了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封建政治的稳定 文帝废除肉刑的方案 景帝废肉刑方案 髡刑 完为城旦舂 箠令 黥刑 髡钳为城旦舂 劓刑 笞三百笞二百笞一百 斩左趾 笞五百笞三百笞二百 斩右趾 弃市 斩右趾 意义: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这一改革基本上废除了伤害犯人肢体的肉刑,

11、进一步消 除了奴隶制法制的残余,为中国古代刑制由旧五刑向新五 刑过渡奠定了基础。 三、主要罪名 1、危害中央集权制的犯罪阿党与附益:“阿党”指“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 “附益”指中央朝臣外附诸侯。事国人过律:指诸侯王役使封国吏民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 ,犯者免为庶人。 非正:就是非嫡系正宗冒充嫡子而继承爵位,犯者免为庶 人。僭越:根据汉代的礼仪制度,诸侯百官在器物、乘舆、服 饰方面均有严格的等级规定,不可“逾制”。如有“逾制”,即 构成僭越罪。出界:指诸侯王擅自越出其封国国界,或主守官吏擅自越 出其管辖地地界。凡出界者,轻者免为庶人或耐为司寇, 重者处以死刑。漏泄省中语:省中,即宫禁之地

12、。漏泄省中语指泄漏朝廷 中所讨论的事情。凡此罪者,最重可处以死刑。 2、危害君主专制的犯罪 欺谩、诋欺、诬罔:欺谩是对皇帝不忠、欺骗、轻慢的行 为,犯此罪者,一般处劳役刑或免官。诋欺是对皇帝的毁 辱行为,犯此罪者,一般被处死刑。诬罔指对皇帝有诬蔑 和欺骗的行为,犯者处死刑。 非议诏书毁先帝:即不仅不执行诏书,而且妄加议论诋毁 先帝,依律从重处罚。 怨望诽谤政治:该罪是一种言论犯罪,指因怨恨而诽谤朝 政。 左道:即邪道,凡以左道惑民众者依律皆处死刑。 废格诏书:不贯彻执行天子的命令视为犯了“废格”罪。 汉代的“废格”要判弃市。 3、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不敬、大不敬:不敬就是对皇帝未尽规

13、定的礼节。大不敬 就是对皇帝未尽规定的礼节而且程度很重。汉朝对犯此罪 者予以严惩,或削爵,或处死。 阑入宫门罪:阑入,即无凭证擅自闯入。无籍而擅入宫门 者,罚为城旦;无籍而擅入殿门者弃市。 4、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 大逆不道:指反抗封建朝廷,破坏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 群饮酒罪:指聚众饮酒,这是为了防止民众聚众造反。 首匿罪:首匿是指主谋藏匿罪人。 通行饮食: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 律规定以大辟处之。 见知故纵:无论是民众与官吏,发现犯法者必须举报,若 不举报就是“故纵”,即故意纵容犯罪,依律与犯法者同罪。 第四节 汉代民事立法 一、行为能力的确定汉初,法律规定男子年“二十三傅之

14、畴官”。景帝二年( 公元前155年)冬十月,“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二、所有权 1、土地所有权 西汉中期,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颁布了限田令: 有商人户籍的买卖人及其家属,都不得用个人名义占有土 地,以有利于农民;敢违犯此令者,没入其土地和奴仆。 2、其他财物所有权 三、债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四、婚姻家庭 1、婚姻法 强制实行早婚。汉惠帝六年下诏曰:“女子年十五以上至 三十不嫁五算。”“五算”就是出五倍的算赋(算赋是对 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 2、家庭法 汉朝继续实行父权制和夫权制。汉代法律规定了“不孝” 罪,以维护父权。东汉章帝时还制定了轻侮法。汉统治者为了维护夫权,还创造了“

15、夫为妻纲”的理论。 五、继承法两汉的王位继承基本上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且强调父 死子继。汉律有关于“非子”、“非正”的规定,所谓“ 非子”指非亲生子,“非正”指非嫡妻之子。关于财产继 承,汉代一般采取诸子均分制。汉代已有遗嘱继承。 第五节 汉代的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中央的最高司法机关是廷尉,其长官也叫廷尉。景帝中 元六年更名为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名廷尉,哀帝元寿二 年又改为大理,东汉光武以后复曰廷尉。西汉中期以后,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先后改称大司徒、 大司马、大司空,并称三公。 九卿:太常、光禄勋、大鸿胪、大司农、卫尉、太仆、 廷尉、宗正、少府。 2、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两级,郡守、县令兼理司法。 二、诉讼与审判制度 1、告劾汉代的起诉叫“告劾”,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当 事人直接到官府告诉,相当于今日的“自诉”;一是 由官府的官吏察举非法、举劾犯罪,相当于今日的“ 公诉”。在汉代,一般应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受冤 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伸冤,这叫“诣阙上 书”。 2、逮捕和羁押官府接到告劾,就要立即逮捕,进行羁押。 3、审理和判决 4、上书复审汉律规定 ,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 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案件称为“覆案”或 “覆治”、“覆考”。两汉时期乞鞠以三个月为限。 5、执行 三、春秋决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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