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十七章1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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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理工大学法 理 学法学院 于兆波第十七章 法的实施第一节 守法 一、概念 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 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 责)的活动。一是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 二是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二)守法的构成要素 1、守法主体 指一定守法行为的实施者。 (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 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2)公民。 (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 无国藉人。2、守法范围 指守法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种类。在我国,主要指各种制定法,如宪法、法 律、法规、规章等3、守法内容 (1)履行法律义务 一是履行消极的法律义务 二是履行积极的法律义务

2、 (2)行使法律权利 指人们通过自己作出一定的行为 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来 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二、 守法的根据和理由(一)守法是法的要求 (二)守法是人出于契约式的利益和信用的 考虑 (三)守法是出于惧怕法律的制裁 (四)守法是出于社会的压力 (五)守法是出于心理上的惯性 (六)守法是道德的要求三、 守法的主客观条件(一)守法的主观条件 指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 平。政治意识、法律观念、道德观念、纪律观 念、个性、文化教育程度等对守法有影 响。(二)守法的客观条件 指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法制状况、政治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 式、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对守

3、法有影响 。第二节 执法一、含义 广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 、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 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 织及其公职人员,。(二)执法的特征 (1)主体特定性 (2)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3)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4)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 (5)执法权的行使具有优益性,即行政优 先权和行政受益权二、 执法体系(一)含义 指由具有不同职权管辖范围的行政机关、 社会组织执行法律而构成的互相分工、 相互配合的有机联系整体。(二)行政机关的执法 是我国执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执法, 包括政府执法和政府工作部门执法(三)法律授权的

4、社会组织的执法1、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2、企事业组织的执法3、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四)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被委托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活 动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如治安执法、城市卫生执法等。三、执法的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首先,主体要合法; 其次,内容要合法; 最后,程序要合法。(二)合理性原则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 由裁量权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客观、 适度、合乎理性。三、效率原则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 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 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取得最大的执法效 益。第三节 司法 一、概念和特点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

5、定职权和法定程 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特点: (1)专属性,是一种专有权,是排他的,只能 为法官、检察官专有。(2)程序性 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 行的专门活动 (3)专业性 司法人员必须具有专业知识、经验 (4)权威性 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任何组织和个人 都必须执行二、司法体系 指由国家宪法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能 、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 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一)人民法院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2、专门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林业法院 、海事法院等 3、最高人民法院(二)人民检察院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2、专门人民检察院,如军事检察院。 3、最高

6、人民检察院。三、司法的原则 (一)司法法治原则 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体现为以 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指法律上所讲的事实,而非客观事实, 以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可依法推定 的事实。(二)司法平等原则 是社会主义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 体体现。体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管 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 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独 立行使职权。 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 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是否受党的干涉?); 要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四)司法责任问题 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 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 任。(五)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 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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