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版权(修订)条例草案》简介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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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簡介簡介 背景背景 政府將於本年6月18日向立法會提交 2 0 1 4年版權 (修訂)條例草案,更新香港的版權制度,確保制度與時並進,緊貼科技和海外發展。條例草案亦會新增多項版權豁免,以利便使用者合理使用版權作品。 主要立法建議主要立法建議 (一) 訂定科技中立的專有權利,讓版權擁有人可通過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傳播其作品,以助版權擁有人在數碼環境中,利用其作品和促進開發數碼內容; (二) 為平衡版權保護和合理使用版權作品,及保障使用者的表達自由,草案會擴闊現行法例下的版權豁免範圍,在適當情況下,為下列目的提供刑事和民事豁免- (i) 戲仿、諷

2、刺、營造滑稽或模仿1; (ii) 評論時事; 1 為 求 行 文 方 便 , 除 另 有 說 明 外 , 我 們 在 去 年 完 成 的 戲 仿 作 品 諮 詢 和 此 文 件 採 用 “戲 仿作 品 ”一 詞,統 稱 這 四 類 作 品。為 方 便 參 考,下 述 簡 明 牛 津 英 語 詞 典 (2012 年,第12 版 )對 該 等 詞 語 的 界 定 (譯 文 ): 戲 仿 作 品 : 1. 仿 傚 某 作 家、藝 術 家 或 某 類 作 品 的 風 格,故 意 誇 張,以 營 造 滑 稽 的 效果 。 2. 對 某 事 物 作 出 滑 稽 歪 曲 。 諷 刺 作 品 : 1. 運 用

3、 幽 默 、 諷 刺 、 誇 張 或 嘲 弄 的 手 法 , 揭 露 和 批 評 人 的 愚 昧 或 惡 行2. 運 用 諷 刺 手 法 的 戲 劇 、小 說 等。 (拉 丁 文 學 中 ) 嘲 弄 普 遍 存 在 的 惡行 或 愚 昧 的 文 學 雜 集 , 尤 其 是 這 方 面 的 詩 。 滑 稽 作 品 : 誇 張 地 描 繪 某 人 的 明 顯 特 徵 , 以 營 造 滑 稽 或 怪 誕 的 效 果 。 模 仿 作 品 : 在 風 格 上 仿 傚 另 一 作 品 、 藝 術 家 或 某 時 期 的 藝 術 作 品 。 - 2 - (iii) 引用; (iv) 聯線服務提供者暫時複製版

4、權作品,以配合技術上的需要,使數碼傳送過程順暢; (v) 聲音紀錄的媒體轉換;和 (vi) 教學(特別是遙距學習)以及方便圖書館、檔案室和博物館的日常運作; (三) 就未獲授權向公眾傳播版權作品的行為,訂明相關的刑事制裁。為釋除對建議會影響網絡資訊自由的擔憂和提高法律的明確性,法例會澄清對版權擁有人造成損害的刑事責任,訂明法庭會考慮個案的整體情況,特別在經濟損害方面,顧及侵權物品有否取代原作品; (四) 訂立法定“安全港”制度,訂明聯線服務提供者如符合若干條件,包括在得悉其服務平台上出現侵權活動後採取合理措施遏制或停止有關活動,便只須對其服務平台上的侵權行為承擔有限的法律責任,此舉旨在幫助聯線

5、服務提供者處理侵權指控,平衡版權擁有人和使用者的權益;和 (五) 就確立侵權的民事個案,加訂法庭審裁賠償額時要考慮的因素。 條例草案的必要性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我們需要修訂版權條例,更新版權制度,理由如下: (一) 科技迅速發展(特別是互聯網),和使用者行為的急速- 3 - 變化,促使許多海外司法管轄區更新其版權法例,包括訂立傳播權利以在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例子包括歐盟(2001)、澳洲(2001)、英國(2003)、新加坡(2005)、新西蘭(2008)和加拿大(2012),我們確實需要緊貼國際趨勢。 (二) 我們難免受到國際社會注視。部分美國版權擁有人協會聲稱香港的現有版權法例未能在數

6、碼環境中提供足夠版權保護,因此建議美國貿易代表把香港列入特別 301 法案報告中“值得特別關注”名單和“監察名單”內。雖然美國貿易代表於 2014 年 4 月公布的報告並未有將香港列入任何名單,但是我們將會繼續面對這方面的壓力。 (三) 我們早於 2006 年便開始更新工作。 2011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內的一籃子建議以及與立法會法案委員會議定的修正案,雖然已失效,但是代表了政府、立法會、版權擁有人、聯線服務提供者和一般使用者,就這個敏感的議題多年來討論所得的珍貴成果和廣泛共識。我們應在此基礎上盡快完成更新工作。 (四) 銳意創新及以創意推動經濟的先進經濟體,皆積極行動,以確保其知識產權制

7、度健全和與時並進。英國、澳洲、愛爾蘭、美國和歐盟早於 1990 年代後期和 2000年代初已改良版權制度,現更展開新一輪的工作,研究如何更新其制度。香港應盡快完成這一輪更新工作,繼續向前邁進。 條例草案的影響條例草案的影響 - 4 - 條例草案的建議會幫助我們維持健全的版權制度,推動創意產業的發展,為香港經濟注入動力。清晰的法律架構則能消除版權制度的不明確因素和風險,對推動創作和表達自由、優化營商環境和保障知識產權相當重要。 對版權擁有人的影響 擬議的傳播權利讓版權擁有人可通過任何電子傳送模式傳播其作品,有助他們在數碼環境中利用其作品和促進開發數碼內容。 對互聯網使用者的影響 在條例草案建議新

8、增的版權豁免下,使用者可在合適的情況下,公平處理他人版權作品,而不會招致侵犯版權的法律責任。獲豁免的情況,包括 - (一) 以戲仿、諷刺、營造滑稽和模仿為目的; (二) 以評論時事為目的;和 (三) 引用(如摘錄版權作品以提供資料及說明理據,方便對話溝通,例子包括截圖)。 上述的新豁免,再加上現行版權條例提供的 60 項多項豁免(如為研究、私人研習、教育、批評、評論和報導時事的目的等),會照顧到現時許多在互聯網上常見的活動如戲仿作品,充分保障使用者的表達自由,回應使用者的訴求。 條例草案的另一建議,是澄清版權條例現時的損害性分發和擬議的損害性傳播罪行的刑事責任。法例會訂明,法庭會考慮個案的整體

9、情況,特別在經濟損害方面,顧及- 5 - 侵權物品有否取代原作品。 安全港的建議,會為使用者提供一個公平、更具透明度的機制,讓他們在被指控侵權時,提出異議通知,陳述為何他們的作品不應被聯線服務提供者和版權擁有人移除。這有助保障他們的表達自由。 對聯線服務提供者的影響 條例草案建議的安全港,訂明聯線服務提供者如符合若干訂明條件,包括在獲告知侵權活動後採取合理措施遏制或停止有關活動,便只須對由用戶在其服務平台上所犯的侵權行為承擔有限的法律責任。安全港條文會配以一套實務守則,提供實務指引和程序,供聯線服務提供者在收到侵權通知後跟從。此舉旨在幫助聯線服務提供者處理侵權指控,平衡版權擁有人和使用者的權益。 總結總結 在草擬立法建議時,政府一直與主要持分者包括版權擁有人、使用者和聯線服務提供者保持緊密溝通,聽取他們的意見,以確保條例草案在各持分者的權益之間取得合理平衡。 條例草案一方面可在數碼環境中加強保護版權,打擊大規 模的盜版活動。另一方面,建議新增的多項版權豁免,會照顧到現時許多在互聯網上常見的活動如戲仿作品,充分 保障使用者的表達自由。在未來的立法過程中,政府會繼續與立法會和各方持分者緊密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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