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船补充规定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44639244 上传时间:2018-06-14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639.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消防船补充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消防船补充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消防船补充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消防船补充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消防船补充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消防船补充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消防船补充规定(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8-1消防船补充规定 第 8 篇 第 1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1 章 消防船补充规定第 1 节 一般规定1.1.1 一般要求1.1.1.1 本章规定适用于申请 1.1.2 所列附加标志的消防船。1.1.1.2 本章将消防船分为 1、2、3 类,分别适用于扑灭下列火灾:第 1 类:适用于扑灭初期火灾;第 2 类:适用于扑灭大火;第 3 类:适用于扑灭大火和油类火灾。1.1.1.3 消防船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 还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篇章适用的规定及CCS 材料与焊接规范的规定。1.1.1.4 对于第 1 类、第 2 类和第 3 类消防船的最低要求见表 1.1.1.4。1.1.1.5 如消防船的具

2、体任务如使用地点、服务对象等,使对消防的要求有必要不同于本章各节要求时,可以另行提出要求。经 CCS 同意,也可以与本章各节的规定不同。消防船最低要求一览表 表 1.1.1.4设备消防船类型123水炮最低数量2344每一水炮最低排出率 m3/h1200240018002400消防泵最低数量122消防泵最低总容量 m3/h240072009600水炮性能: 水炮喷射轨迹高于水面的最低高度 m 水炮最小射程 m45 12070 15070 150所有水炮同时连续工作所需燃料最小维持时间 h249696固定式泡沫系统: 泡沫炮最低数量 每一泡沫最低排出率 m3/h 连续产生泡沫时间 min 2 30

3、0 30移动式消防设备: 可携式泡沫发生器 最低泡沫容量 m3/min 连续产生泡沫时间 min 100 30100 30消防水带 船舶每舷消防水带消火栓 / 接头数量488消防员装备4881.1.2 附加标志1.1.2.1 对于符合本章规定的各类消防船,授予下列附加标志:第 1 类消防船:Fire Fighting Ship 1;第 2 类消防船:Fire Fighting Ship 2;第 3 类消防船:Fire Fighting Ship 3。8-2消防船补充规定 第 8 篇 第 1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1.1.2.2 对于配有符合本章 1.3.1 规定的水雾系统,以提供有效的冷却水雾于

4、船舶的垂直表面,使船为了灭火和 / 或营救作业的目的能接近燃烧着的目标,则可在本节 1.1.2.1 所述的船舶附加标志后加注:Water Spraying。1.1.3 图纸资料1.1.3.1 除本规范有关篇章规定的图纸资料外,还应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批准:(1) 水炮系统布置和说明 ( 包括泵和水炮的容量、射程、喷射轨迹等 );(2) 水炮支架结构图;(3) 水雾系统布置图 ( 若设有时 );(4) 消防员装备和空气压缩机的布置和说明;(5) 探照灯布置和说明;(6) 水炮遥控系统图;(7) 船舶两舷消防水带接头位置及其管路系统布置图;(8) 灭火作业时的稳性计算书;(9) 操作手册,包括: 各

5、灭火系统和设备的详细说明; 灭火装置和设备的使用、试验和保养等说明; 灭火时船舶操纵说明。1.1.3.2 除本规范有关篇章规定的图纸资料外,还应将下列资料提交备查:(1) 灭火作业时保持船舶定位措施的详细资料;(2) 灭火作业时燃油消耗估算书。1.1.3.3 对第 2 类和第 3 类消防船,除应提交 1.1.3.1 和 1.1.3.2 规定的图纸资料外,还应补充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批准:(1) 对第 2 类消防船:移动式消防设备的布置和说明。(2) 对第 3 类消防船: 移动式消防设备的布置和说明; 泡沫炮支架结构图; 泡沫系统布置和说明; 泡沫炮的遥控系统图。1.1.3.4 认为必要时,还应补充

6、其他图纸资料提交批准或备查。第 2 节 基本要求1.2.1 船体结构1.2.1.1 船体结构必要时应予加强,以承受灭火系统发挥最大能量时所产生的力。1.2.2 稳性1.2.2.1 所有的水炮和泡沫炮在对稳性最不利的方向以最大排量工作时,船舶对相应的载荷状态应有足够的稳性。1.2.3 操纵能力8-3消防船补充规定 第 8 篇 第 1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1.2.3.1 船舶应具有足够的尺度,并具有侧向推进器和功率足够的推进装置,以便在灭火操作时能够提供足够的操纵能力。1.2.3.2 侧向推进器和主推进器应能在水炮和泡沫炮的所有喷射量和方向的组合下使船舶在静水中保持定位。保持船位所需的力,应不大于

7、任何方向推进力的 80。1.2.3.3 为防止操纵系统联合作用时发生负荷过载,在系统中应设置听觉和视觉警报装置,当负荷达到可供功率 80时,应向驾驶室发出警报;在负荷达到可供功率 100时,应能自动降低功率,以防止因负荷过载而突然或完全丧失能源。1.2.3.4 应设置简便的操纵控制系统来操作主推进器和侧推进器,以调整:(1) 对船的推力合力矢量;(2) 回转力矩;(3) 船首向。1.2.4 照明1.2.4.1 应装设 2 具探照灯以便于灭火设备的夜间工作。1.2.4.2 探照灯应能在晴朗天气条件下的 250m 的范围内,对不小于 11m 直径的区域提供 50lx 的光照度。它们应能在水平和垂直

8、方向调整。1.2.5 燃油储备和补充1.2.5.1 消防船灭火作业的燃油储备,应在最大灭火作业工况时至少符合表 1.1.1.4 的规定。1.2.5.2 消防船的燃油储备还应考虑供船舶推进所需的容量。1.2.5.3 需要时还应考虑船舶在灭火岗位上能安全地接受燃油补给。1.2.6 操作手册1.2.6.1 消防船上应备有经批准的操作手册。第 3 节 保护设施与灭火设备1.3.1 水雾系统1.3.1.1 若消防船还配有固定式水雾系统,则该系统应保证水线以上的船体,包括上层建筑、甲板室及水炮座和其他消防设备的外部垂直面得到保护。1.3.1.2 水雾系统的供水量,对内部有 A-60 级耐火分隔的保护面,应

9、不小于 5L/minm2;对其他的保护面,应不小于 10L/minm2。1.3.1.3 泵的排量应以所需压力为暴露于火场辐射热的最大面积提供足够水量。如主消防泵用于水雾系统,则主消防泵应能同时供给在各相应压力下使用水雾系统、水炮和消火栓所需的水量。在水炮和水雾系统供应管路之间应装设隔离阀。1.3.1.4 水雾系统应分区设置,对没有暴露于火场辐射热的面可以不提供水雾。1.3.1.5 水雾系统喷嘴的布置应使在保护区域形成的水雾均匀。1.3.1.6 甲板上应有足够面积的泄水口,保证充分排泄水雾系统喷出的水。1.3.1.7 应采取措施防止水雾影响驾驶室和遥控站向外面的了望。1.3.2 水炮系统1.3.

10、2.1 水炮的最少数量及其特性应符合本章表 1.1.1.4 的规定。8-4消防船补充规定 第 8 篇 第 1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1.3.2.2 水炮系统的布置:(1) 水炮应能充分调整垂直和水平方向角度,使水柱到达最佳落点。在要求的操作范围内,应无障碍物阻碍水柱;(2) 水炮应安装在固定的坚固支架上,能够承受各种操作情况下的作用力;(3) 至少有 2 座水炮应装设固定的可以按需要选用射出水柱或水雾的喷嘴。1.3.2.3 水炮控制:水炮除应设有就地手控装置外,还应设有遥控设施。遥控设施应设在具有保护设施的地点,该地点对水炮和水柱射达的地方应有良好的视野。1.3.2.4 水炮的设计和支座:(1)

11、 水炮应具有坚固的结构,以足够承受水炮喷射时所产生的后坐力;(2) 水炮的支座应在各种工况下均有足够的强度。1.3.2.5 泵和管路系统:泵和管路系统应符合本节 1.3.4 的有关规定。1.3.3 固定式泡沫炮系统1.3.3.1 对第3类消防船, 除应装设水炮系统外, 还应装设符合本条规定的固定式低倍泡沫炮系统。1.3.3.2 性能和容量:(1) 船舶应装设两座泡沫炮,每座容量不小于 300m3/h,泡沫膨胀率不超过 12 1;(2) 泡沫炮及泡沫系统的布置和位置,应使两座泡沫炮均以最大容量同时使用时,其射流高度至少高出海面 50m;(3) 应配有足够的泡沫浓缩剂,供两座泡沫炮同时以最大容量工

12、作至少 30min。确定泡沫浓缩剂的需要量时,假定浓度比为 5。1.3.3.3 布置:(1) 泡沫发生系统应为固定式,具有独立的泡沫浓缩剂柜、泡沫混合器和通往泡沫炮的管路;(2) 系统的水可由水炮的水泵供给,在该情况下,泵的压力应可调整以保证产生最大量的泡沫。1.3.3.4 泡沫炮的控制:泡沫炮除应设有就地手控装置外,还应设有遥控设施,遥控包括对控制水和泡沫液的阀门的操作。泡沫炮的遥控设施应设在水炮遥控设施的同一舱室内。1.3.3.5 泡沫炮的设计和支座:(1) 泡沫炮应具有坚固的结构;(2) 泡沫炮的支座在各种工况下有足够的强度。1.3.3.6 泵和管路系统:泵和管路系统应符合本节 1.3.

13、4 的有关规定。1.3.4 水、泡沫的泵和管路系统1.3.4.1 一般要求:(1) 用于输送水、泡沫的泵和管路系统不应用作其他目的,但按本章 1.3.1 所规定的水雾系统和为船舶本身消防系统者除外;(2) 用于固定式水雾系统的泵,其管路应独立于水炮系统;(3) 从泵至水炮的管路系统,应与接通本章 1.3.5 所规定的移动式消防设备需要的消防水带接头的管路系统分开;(4) 管路系统的设计应能避免低输送率时泵产生过热;(5) 吸入管路应尽可能短和直。吸入管路内的最大设计水速一般不超过 2m/s;8-5消防船补充规定 第 8 篇 第 1 章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6) 泵和水炮之间管路系统的最大设计水速

14、一般不超过 4m/s;(7) 所有从海水吸口至水炮的管路均应作内部防腐措施,裸露管路还应作外部防护。1.3.4.2 泵的布置:灭火系统的泵和泵的原动机应有适当的防护,并应位于操作和维修时易于到达的地点。 1.3.4.3 海水吸口:(1) 灭火系统泵的海水吸口不应用作其他目的;(2) 海水吸入阀、供水阀和泵的电动机应能在同一地点操作,公称直径超过 450mm 的阀应为动力驱动并能手动型;(3) 应设联锁系统或听觉和视觉报警,防止海水吸入阀关闭时启动泵;(4) 海水吸入口和海水门的设计应保证泵有均匀和足够的供水。海水吸入口和海水门的位置应使供水不受船舶运动或进出首推进器、侧推进器、方位推进器或主螺旋桨的水流所阻碍;(5) 消防泵的海水吸口应布置得尽可能低,以避免结冰;(6) 应提供清洗海水吸口滤器的有效措施。1.3.5 移动式消防设备1.3.5.1 对第 2 类和第 3 类消防船,应配备符合 1.3.5.2 规定的移动式消防设备。1.3.5.2 高膨胀泡沫发生器:(1) 如表 1.1.1.4 中要求,应设置容量不小于 100m3/min 的移动式高膨胀泡沫发生器,以扑灭外部火灾;(2) 泡沫生成液应储藏于每一容积约 20L 的若干移动式容器内。泡沫生成液的总容量应足够连续产生 30min 的泡沫。1.3.6 消防水带1.3.6.1 应按表 1.1.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