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红上红 e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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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 页 共 10 页 生命红上红 E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生命红上红 E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0 年 9 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基本概念的解释。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

2、,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犹豫期:犹豫期:是指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为了使投保人能够冷静考虑自己的保险 需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签收保险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十日的期间内可以撤销保险合 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回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该期间称为犹豫期。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当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条件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是指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某些事故发生时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3、。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被保险人享有保险责任的保障. 第六条 您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三条 请您特别注意一些重要术语的释义.每页脚注 上述“您”均指投保人, “我们”均指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 2 页 共 10 页 【条 款 目 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条 款 目 录】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三条 累积

4、生息账户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四章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四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十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七条 责任免除 第五章 一般约定第五章 一般约定 第八条 红利分配 第二十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三章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九条

5、保险费的交纳 第二十二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条 保单贷款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第十一条 减少保险金额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续保特别约定 第 3 页 共 10 页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红上红 E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 附生命红上红 E 款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 、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 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

6、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 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 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

7、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 并退回本 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 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金额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 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 保险责任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

8、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 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 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 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 4 页 共 10 页 二、 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后的第三个保险合同周年日1零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5%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 疾病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本合同已交保险 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已交

9、保险费的 105%与累 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2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3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10、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 4;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5 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 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7 7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8 8、跳伞、攀岩运动、跳伞、攀岩运动9

11、 9、探险活动、探险活动1010、武术比赛、武术比赛1111、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摔跤比赛、特技表演、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所致; 1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 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2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12、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 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 成分的处方药品。 5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3、 7 无有效行驶证: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9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0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 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1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 抗性比赛。 第 5 页 共 10 页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 第八条 红利分配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 值。 第八条 红利分配 红利的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一、年度分红 年度分红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

15、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12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 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 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 本公司将在前一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 红的基础。 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分红 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 1.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二十四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根据分 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与满 期保险金一并给付。 2.体恤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 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恤金的形式与身故保险金一并给付。 3.特别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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