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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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全文)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全文) 新华网 ( 2001-11-12 08:45:53)一、 总则 (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 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三) 基金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 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估值日计算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并按国家有 关规定予以公告。 (

2、五)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 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某些会计科目之间 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六)基金管理公司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 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办法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确定。 (七)基金管理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当填制会计科目的名 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当只填科目编号,不填

3、列科目名 称。 (八)基金管理公司应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财 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月度财务会计 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半年度、年度财 务会计报告至少应披露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九)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经营业绩表、基金净值变动表及其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至少 应披露主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影响数、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和主要报表项目说 明等内容。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应披露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等关联方

4、在报告期内存在的关系与交易等。 (十)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份终了后 6 个工作日内报出;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 60 日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报出。 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十一)向外提供的基金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 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基金名称、基金设立年 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 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 会计师签字并盖章。 (十二)本办法由中华人

5、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办法需要变更时,由 财政部负责修订。 (十三)本办法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银行存款 2 102 清算备付金 3 103 交易保证金 4 111 证券清算款 5 112 应收股利 6 113 应收利息 7 114 应收申购款 8 119 其他应收款 9 121 股票投资 10 122 债券投资 11 131 买入返售证券 12 141 配股权证 13 151 待摊费用 14 161 投资估值增值 二、负债类 15 201 应付赎回款 16 202

6、 应付赎回费 17 211 应付管理人报酬 18 212 应付托管费 19 221 应付佣金 20 223 应付利息 21 225 应付收益 22 227 应交税金 23 229 其他应付款 24 231 卖出回购证券款 25 241 短期借款 26 251 预提费用 三、持有人权益类 27 301 实收基金 28 311 未实现利得 29 313 损益平准金 30 321 本期收益 31 331 收益分配 四、损益类 32 401 股票差价收入 33 402 债券差价收入 34 411 债券利息收入 35 412 存款利息收入 36 421 股利收入 37 431 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38 4

7、39 其他收入 39 441 管理人报酬 40 442 基金托管费 41 451 卖出回购证券支出 42 452 利息支出 43 459 其他费用 44 461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101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存入商业银行的存款。 二、银行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将款项存入银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有关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逐日计提银行存款利息时,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并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

8、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银行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实际存在银行的款项。 102 清算备付金 一、本科目核算为证券交易的资金交割与交收而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款项。 二、清算备付金的账务处理: (一)将款项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收回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 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资金交收日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9、1、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支付的金额(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差额,加相关费用),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收到的金额(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差额,减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 (三)逐日计提清算备付金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 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入证

10、券登记结算机构尚未使用的款项。 103 交易保证金 一、本科目核算向证券交易所交存的交易保证金。 二、交存的交易保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交易保证金作相反分录。 三、本科目应按收取交易保证金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交存的交易保证金。 111 证券清算款 一、本科目核算因买卖证券、回购证券、申购新股、配售股票等业务而发生的, 应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资金清算的款项。 二、证券清算款的账务处理: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证券成交日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有关

11、科目。 2、 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 借记本科目和有关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二) 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资金交收日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支付金额(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差额,加相关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 2、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按资金交收日实际收到的金额(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的差额,减相关费用),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不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 圳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

12、核算。 四、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证券清算款,在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应收证券清算款“项目反映;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证券清算款,在资产负债表负债方的“应付证券清算款“项目反映。 112 应收股利 一、本科目核算因股票投资而应收取的现金股利。 二、应收股利的账务处理: 基金持有的股票,应于除息日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确认股利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股利收入“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时,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取的现金股利。 113 应收利息 一、 本科目核

13、算能够以固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回的各种利息, 如银行存款利息、 清算备付金利息、债券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利息等。 二、应收利息的账务处理: (一)买入上市债券,借记“债券投资“科目和本科目(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债券持有期内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逐日计提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债券利息收入“科目;债券除息日,按应收利息,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交收日,按实收债券利息,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证券清算款“科目;卖出上市债券,借记“证券清算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债券投资“、“债券差价收入“科目。 (二)买入非上市债券,借记“债券投

14、资“科目和本科目(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债券利息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债券持有期内按债券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逐日计提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债券利息收入“科目;卖出非上市债券,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债券投资“、“债券差价收入“科目。 (三)逐日计提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等各项存款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款利息收入“科目;实际结息时,借记“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证券持有期内逐日计提的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科目; 到期返售证券时, 借记“银行存款“或“证券清算

15、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买入返售证券“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收利息种类,如银行存款利息、清算备付金利息、债券利 息、买入返售证券利息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各项利息。 114 应收申购款 一、本科目核算应向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收取的申购款项(不含申购费)。 二、应收申购款的核算原则: (一)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 收回申购款项,尚未收回之前作为应收申购款入账。 (二)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按规定收取的申购费,如在基金申购时收取的, 由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直接向投资人收取,不纳入基金会计核算范围;如在基金 赎回时收取的

16、,待基金投资人赎回时从赎回款中抵扣。 三、应收申购款的账务处理: (一)基金申购确认日,按有效申购款,借记本科目,按有效申购款中含有的实收基金,贷记“实收基金“科目,按有效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实现利得,贷记“未实现利得“科目,按有效申购款中含有的未分配收益,贷记“损益平准金“科目。 (二)收到有效申购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办理申购业务的机构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有效申购款。 119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除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申购款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 款项。 二、发生的其他各项应收、暂付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 项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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