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华泰: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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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的公告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0 年 8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01163 号”文核准,于 2010 年 9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20.80 元/股,共募集资金 312,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等费用 12,520,000.00 元以及其他发行费用 5,957,568.14 元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93,522,431.86 元,其中超募资金为 125,

2、522,431.86 元。该募集资金已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9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2010第2-0039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 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运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 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1.64 亿元在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成立全资子公司“山东戴瑞克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戴瑞克新材料” ) 。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戴瑞克新材料与公司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3、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 )分别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补充 (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 ,补充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合理降低财务费用, 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三方一致同意,在遵守 2010 年 12 月 28 日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及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 : 一、募集资金定期账户情况 证券代码:300121 证券简称:阳谷华泰 公告编号:2011-003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没

4、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戴瑞克新材料将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467323000181900059609) 中的 7500 万元募集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 期限 金额(万元) 存单号 存入日期 到期日 通知存款 1000.00 8303-4044 2010.12.30 定期存款 3 个月 2500.00 8301-50261 2010.12.30 2011.03.30 定期存款 6 个月 4000.00 8301-50160 2010.12.30 2011.06.30 2、戴瑞克新材料将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

5、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228609826623)中的 4000 万元募集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具体如下: 存入方式 期限 金额(万元) 存单号 存入日期 到期日 定期存款 3 个月 2000.00 240309994348 2011.01.06 2011.04.06 定期存款 6 个月 2000.00 227309994427 2011.01.06 2011.07.06 戴瑞克新材料承诺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于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信达证券。戴瑞克新材料存单不得质押。 二、戴瑞克新材料、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6、法 、支付结算办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信达证券作为戴瑞克新材料母公司阳谷华泰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信达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戴瑞克新材料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信达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信达证券每季度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戴瑞克新材料授权信达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海啸、陈仕强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7、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戴瑞克新材料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信达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戴瑞克新材料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戴瑞克新材料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信达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戴瑞克新材料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方式通知信达证券,并同时将专户的支出清单加盖业务章后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信达证券。 七、信达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

8、代表人。信达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戴瑞克新材料、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信达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信达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信达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戴瑞克新材料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戴瑞克新材料、专户银行如果未按第五、六、七、八条款规定尽到告知义务的,信达证券知悉相关事实后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另外,戴瑞克新材料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专户银行履行协议的, 信达证券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本协议自戴瑞克新材料、专户银行、信达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信达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戴瑞克新材料、专户银行、信达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山东阳谷华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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