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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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本行章程”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本行特设立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 )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

2、本行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对本行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 对本行关联方的确认, 对本行关联交易的审核和备案,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关联人、关联交易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行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范围确定。 2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由六名董事组成,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主席,且在独立董事中至少应包括一名财务或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本委员会委员的罢免,由提名与薪酬委员会

3、提议,并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长提名,并报请董事会任命。主席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主席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和召集定期会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四) 领导本委员会, 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五)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七)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

4、,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3(八)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九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

5、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本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资料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和提名,具体组成由本委员会决定。工作组成员应仅从本行员工中选任,其任期由本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 4工作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二)安排本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三)负责做好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管理层以适当方式向本委员会提交报告及

6、会议文件; (四)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五)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要求管理层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 (六)负责本委员会与本行其他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七)其他由本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十一条 工作组成员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董事、监事、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本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采取合适措施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审查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确保外部审计机构对于董事会和本委员会的最终责任; (二)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7、; 5(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本行的内控制度; (六)确认本行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应当及时向本行相关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七)对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进行初审,提交董事会批准; (八)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批关联交易或接受关联交易备案;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本委员会应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应于董事会定期会议前制作工作报告上报董事会。工作报告应包括季报、中报、年

8、报;也可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提交其他类型的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有权要求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全面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确保在本行风险管理、运营、业务和外部条件等方面及时向本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本委员会有权要求本6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向本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其形式及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有权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对主要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内部审计事宜、关联交易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调查或审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和在本行

9、系统内进行调查研究,要求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解释或说明。 本委员会应就有关调查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的回复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委员会会议资料,提交本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根据工作组提交的有关资料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7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

10、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四次。本委员会主席应于定期会议召开前十四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员会主席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签发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提议; (二)董事长提议; (三)主席提议; (四)两名以上本委员会委员提议。 本委员会工作组应根据本委员会主席的指示,于临时会议召开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会议资料发送至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本行章程规定的

11、其他方式发出。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会议的地点、日期、时间和召开的方式; (二)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参加本委员会会议。8除非本行章程、有关法律法规或对本行有约束力的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委员会委员不得授权除本委员会委员以外其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定期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现场会议(包括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如委员以电话会议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只要现场与会委员能听清其发言,并进行交流,所有参会委员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12、。在参会方式包括电话或视频方式的情况下,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 第二十八条 现场会议可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在有董事借助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的情况下,其在举手表决情况下借助视频或电话会议或类似通讯设备表达的口头表决意见视为有效,但会后应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将投票原件寄回公司。口头表决与书面签字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的书面表决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在投票表决情况下可以传真或 PDF 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反馈投票进行表决。 会后, 该董事还应将以传真或 PDF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反馈的投票原件寄回公司。 第二十

13、九条 本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并传签决议的方式代替现场会议并9签署决议。通讯表决的议案应以专人送达、邮寄、电报、传真、PDF 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中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委员会成员。该议案应规定回复意见及表决的有效时限。回复意见的时限不少于收到议案后的四个工作日。委员会成员应于会议通知规定的意见回复时限内将对议案的意见以传真或PDF 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发送回公司,由工作组汇总后再以传真或 PDF 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发送给各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是否根据相关意见修改议案。但无论如何,汇总意见(无论是否修改议案)及修改后的议案(如修改)应于会议通知

14、规定的表决时限的四个工作日前发至各委员。各委员应于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时限内在议案表决表上签署意见(意见的具体内容应包括同意、反对及弃权)并将签署后的表决表以传真或 PDF 格式的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发送回公司。此后,该董事还应将签署后的表决表原件寄回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意见的委员,视为弃权。委员应慎重表决,一旦对议案表决后,不得撤回。 第三十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会议主席有权多投一票。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10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15、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三)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对应回避的议题进行的讨论或表决,应暂时离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四)本委员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如本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过决议,本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本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

16、关联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做会议记录,并由工作组指定专人担任记录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签名的具体方式参见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表决方式) 。会议记录应作为本行重要的文件资料由本行董事会秘书按照本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经主席签发以后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 11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后,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需本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进一步落实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在主席签发后尽快将该决议书面通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本委员会有权在其规定的时间或在下一次会议上,要求上述人员向其汇报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章程及有关保密协议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协调与沟通 第六章 协调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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